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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度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15:0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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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度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度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1年7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连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深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现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1)控购字第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望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今年以来,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增长较快。1-4月份全国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比上年同期增长14.75%,不少地区增幅在20%以上。特别是专项控制商品支出增速较猛,1-4月比去年同期增长49.06%,其中小汽车、彩电增幅在90%以上,沙发、地毯、空调器、录音机、吸尘器等高档消费品增幅都在50%左右。这个问题已引起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注,要求采购措施加以制止。
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增长较快,除某些客观因素外,主要原因:一是去年市场疲软,某些地区不适当地放宽了一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二是一些单位追求高消费的欲望又开始抬头,不顾国情,贪新求洋,争相购买高档消费品的情况相当普遍。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扩大供求矛盾,还会影响市场物价的稳定,增加财政开支,助长奢侈浪费之风,不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利于搞好廉政建设。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制集团非生产消费,防止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再度失控。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把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过热的势头作为当前治理整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扭转由于去年解决市场疲软有取的临时放宽措施而带来的放松思想。要强调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是我国的长期方针,任何时候也不能松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要“紧”起来,“严”起来,真正按照过几年紧日子的要求安排开支,严禁形形色色的铺张浪费现象。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以身作则,带头把关。各级控购干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控购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控购工作,对那些过高要求和不合理的消费,要坚决制止。
二、当前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全面回升的势头。因此,去年国家为启动市场所采取的对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临时放宽审批的措施,除对编内更新、生产(经营)性需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新建单位申请购买的专控商品,可以酌情审批外,其它不得继续执行。一些地区为了推销地方产品,自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放宽“保护措施,必须立即废止,不得继续延用。今年国家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再批准购置新的设备,以及凡是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和欠缴税利的企业,购买非生活(经营)性专控商品要加以限制或停止审批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1991年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逐级垓定,层层落实,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审批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严格控制在去年的实际水平以内。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控制指标执行,执行中如无特殊原因而突破的,要按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权限要相对集中,各地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气调节器、录(摄)像机、彩色电视机等高档消费品,以及单价在万元以上的其他专控商品必须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办审批。地、县级控办审批的专项控制商品,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严掌握。非国家控购管理机关或控购管理机关授权的部门,不得审批专控商品,更不得授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审自批。
五、严禁单位滥发实物、购物券、代金券等公款开支个人消费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资,以及不适于生产作业第一线使用的高级面料服装、羽绒服、风雨衣等,违者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对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增长较猛的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分析原因,制定出具体的控制管理办法。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控购政策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菏泽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2号


《菏泽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菏泽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工商、民政、城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 商业、邮政、通信、文化、交通、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  
  (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  
  (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  
  (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  
  (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八)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提倡公共场所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以及错别字。  
  第十一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语言文字,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一)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二)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四)印刷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标点符号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以及历史人物、革命先烈的墨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第十五条 社会用字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为横行由左至右,需竖行的应当由右向左; 
  (三)社会用字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四)外文必须与规范汉字并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外国文字字体应小于规范汉字字体,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和测试。
  第十七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及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建立健全监测工作网络,对有关部门单位、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测,并将检查评估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专科建设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专科建设的通知
卫生部


中医专科是中医伟大宝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中医专科,如针灸、推拿、骨伤、皮肤、痔瘘、耳鼻喉、眼科、气功等,都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十年浩劫,不少传统的中医专科被取消,一些具有独特疗效的专科老中医被下放,致使目前许多中医专科
独特有效的方药、手法已濒于失传,中医专科的技术队伍严重后继乏人、乏术。据1982年统计,全国卫生系统从事针灸的中医师仅有4064人,占中医师队伍的3.7%,从事肛肠的中医师665人,占0.6%,从事耳鼻喉的中医师255人,占0.2%,从事皮肤疮疡的中医师
316人,占0.3%,从事眼科的中医师507人,占0.5%。尤其是一些有经验的专科老中医相继故去,他们的专科经验没有很好地继承下来,这是很大的损失。中医专科设置过少,队伍严重后继乏人、乏术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的足够重视。为了更好
地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满足人民群众医疗的需要,现就加强中医专科建设作如下通知: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的设置,要充分发挥中医传统专科的特色,积极、有计划地建设各种专科。各地也可根据自己的学术特长和群众的需要,开办中医专科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也应根据群众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针灸、推拿、骨伤等中医专科。
二、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医专科人才。在目前有些专科面临失传的情况下,首先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专长的老中医的经验继承下来,配备好助手和徒弟,做好传、帮、带,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技术专长。要把那些散在社会、具有专科特长、经验丰富的老中医聘请到医院,总结、学习他们
的经验,发挥他们的作用。
举办中医专科培训班。要对那些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热爱中医专科的医生进行专科培训,定向发展,使他们尽快掌握专科独特技术和经验。
三、积极开展中医专科的学术交流。鉴于中医专科流派众多,各有特色,为了活跃学术气氛,交流学习经验,各级中医学会要协助做好中医专科的学术交流,以促进专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中医专科建设,是保持发扬中医特色,提高中医医疗质量,扩大中医就诊人次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件事认真办好。



198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