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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美防卫合作的危险趋势/李伟迪

时间:2024-05-27 06:5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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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美防卫合作的危险趋势

李伟迪(怀化师专马列部,湖南,怀化,418008)


摘要:《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实质是日本为重新走向军事大国、政治大国创立法律依据;其基础是日本的经济势力、军国主义的崛起、唯我独尊的国民心理、美国的远东政策;其危险趋势是日本再次军国主义化、日本再战、日本再败。
关键词:《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日本;军国主义;战争;失败
Comment On The New Japan-U.S Cooperative Defence Guidelines And Its Correlation Bills
Li Weidi
(HuaihuaTeachers'CollegeMaleiDepartment,Hunan,Huaihua,418008)
Digest:The crux of The New Japan-U.S Cooperative Defence Guidelines and its correlation bills is to set up legal foundation of making Japan returns into a military and political big power;Their bases are Japan`s economic strength,its extremely conceited nationl mind,and the U.S's policy to the Far East;Their dangerous trends will be Japan's remilitarization,relaunching wars,and resuffering defeats.
Key Words:The New Japan-U.S Cooperative Defence Guidelines;Japan;Militarism;War;Defeat
中图分类号:D83/87 6;D513;E163;K313.5
文献识别码:A


1996年4月17日,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与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东京签署《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1997年9月,日美签署《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1999年4月27日日本众议院辩论通过新指针相关三法案,5月24日日本参议院也通过了三法案,至此,日美构建的亚洲新的安全体制的法律框架基本敲定。从美方来看,基本实现了《东亚安全战略报告》的战略构想,是美国二战以后在亚洲战略目的的延续,既要利用日本作为称霸亚太的基石,又要牵制日本;从日方来看,是日本创建新的政治体制、国防体制、外交体制、法律体制的重要契机,是日本重圆大国之梦的新起点。而笔者看来,日将会事与愿违,日美收获的将是战争和自我毁灭。
一、 日本对《日美防卫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价值取向
1、 日本由经济大国上升为政治大国
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目的之一是日本希望丢掉“侵略国家”的历史包袱,做一个“普通国家”,实质是成为政治大国。
1986年中曾根康弘表示:“要在世界政治中加强日本的发言权,不仅增加日本作为经济大国的份量,而且增加其作为政治大国的份量。”1990年海部俊树提出了美、欧、日为三极的“国际新秩序”,90年代以来,日本一直在争取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海湾战争出钱,柬埔寨维和出兵,都是为日本塑造政治大国的形象。在经济大国的基础上把日本塑造成政治大国,这已是日本的既定国策。那么《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相关法案为日本实现政治大国的目标创立了哪些条件?第一,狐假虎威。美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日本通过新指针及相关法案,获得了与美国平起平坐的资格,美日不再是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而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日本因此而摆脱战败国的阴影,并获得大国地位。第二,为日本提升势力创造了重大 机遇。美国为了确保在亚太地区的战略优势,必然要依靠日本,并且有限度地扶持充实日本的势力;日本则可大打日美关系的擦边球,趁机强化自己势力。第三,作为政治的延伸和手段,日本获得了同美国一起充当亚洲宪兵的机会。
2、日本由经济大国、政治大国上升为军事大国
日本在追求政治大国的目标时,也在追求成为军事大国的目标。基于战后体制和自身的力量,日本在军事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现在日本为了实现政治大国的梦想,必然会追求军事大国的势力,日本的军费开支总额为世界第二,它现在实际已成为世界军事强国之一,《朝日新闻》评论说:“自卫队已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强大军事力量”。这首先表现为日本的常规军事力量已进入世界前列,它的陆军人数超过了英国,坦克数量超过了英法,海军超过英意,空军势力接近英法。其次,日本的高科技军事水平已占世界领先地位,海湾战争中,美军使用的武器中,一半以上军事技术来自日本;同时日本已拥有在一年内开发出核武器的能力,羽田孜曾承认“日本有能力拥有核武器。”当然日本不会满足于这种现状。新指针及相关法案的出台为日本再振军备提供了理由。第一,为了承担合作义务,日本就可以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甚至超过1%也会得到美国的允许;第二,为日本开发高科技武器提供了借口,日本近十年来始终在抓紧一切机会扩充军备,1998年朝鲜发射“大浦洞”导弹、1999年3月朝鲜特工船进入日本海域使日本领导人兴奋不已,而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使日本扩军合法化;第三,为日本经济体制军事化创立了法律依据,只要发生战争或有战争危险,日本政府就可以要求一切民间组织为战争服务;第四,为日本军队行使集体自卫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发生战争,不管离日本有多远,日本都可以美国同盟军的身份打遍亚洲。
二、 日本奉行《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基础
1、 日本的经济势力
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战后第一个十年就恢复到了战前的经济水平,第二个十年就实现了经济的起飞,八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经济势力稳居世界第二。因对相关材料大家已很了解,在此不再赘述。
日本战后历年的军费开支虽然维持在国民生产总值的1%左右,但是,其军费的绝对额占世界第二,1997年公布的军费开支为49414亿日元,1999年的军费预算为49320亿日元,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是中国的7倍,相当于除日本之外的亚洲国家军费开支的总和。日本正是有了强大的经济势力后,产生了成为政治大国、军事大国的欲望。
2、 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
军国主义起源于日本的武士道,武士道是日本文化的根基,在近代,武士道与封建专制主义、资本殖民主义相结合成了日本的军国主义。军国主义的恶性膨胀,使日本成为二战的罪魁祸首。日本战败使军国主义遭到了灭顶之灾,1947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又清除了军国主义滋生的土壤。但是,作为文化之根的武士道没有遭到批判,作为二战罪魁祸首的天皇没有被审判,使战争的灰烬中残留了军国主义的种籽。这颗种籽现在又发芽了、壮大了。综观日本近五十年的历史,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在缓慢而坚定地恢复,表现之一是参拜战争之魂的靖国神社的浪潮愈演愈烈,1947年日本宪法宣布政教分离,把靖国神社降为普通的神教组织,并规定政府官员不得以公职身份去参拜。但是随着日本经济势力的增长,右翼势力开始要求把神教定为国教,把神社由民间组织上升为国家组织,1969年开始向国会提出此类议案,至1974年内阁委员会和众议院居然通过了此项议案,迫于舆论压力,参议院没有通过。虽然法律的障碍没有扫除,但是历届首相除池田勇夫之外,都参拜了靖国神社。并且军国主义倾向越来越严重,1975年三木武夫选择8月15日这一天参拜神社,开高级官员在投降日参拜之先河;1978年10月17日,把二战中14名甲级战犯入祀靖国神社后,政府官员继续参拜;1980年开始,绝大部分内阁成员都选投降日去参拜;1982年8月15日铃木善幸首次以内阁总理大臣的身份参拜;中曾根康弘于1985年作出决定,内阁成员以公职身份集体参拜神社,并在8月15日集体参拜,他甚至向世界发出质问:“日本总被要求道歉、道歉,什么时候才算完?”;从此以后,以公职身份集体参拜成为惯例,虽然1992年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式参拜”违反日本宪法,但是判决被彻底渺视。特别是在1995年世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战争胜利五十周年的8月15日这一天,日本朝野参拜神社,二战老兵穿着皇军服装、挎着日本军刀、高歌“君之代”,在神社周围游行示威,这种气氛让人强烈感觉到,军国主义者又回来了。表现之二是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二战后同盟国家为了根绝日本军国主义,曾一度停开了历史、地理和修身三门课,恢复以后,老牌军国主义分子多次发难,要求修改教科书。文相砂田曾表示:“我认为战前的教育是世界教育之冠。”1982年将教科书中的“侵略”一词改为“进入”,把发生南京大屠杀的原因说成是“由于中国军队的激烈抵抗,日军蒙受很大损失,激愤而起的日军杀害了许多中国军民”,彻底否认了战争的性质;1986年在历史教科书中,又把战争的起因说成是日本为解放亚洲而战,文部省竟然也批准了该书的出版。1999年4月22日《产经新闻》报道:前不久日本两家出版社在政府的同意下,将中小学教科中反映当年侵华日军暴行的照片换掉了,原照摄自华北地区民家的墙上,画面为一名日本兵手持尖刀正在残害一名被绑在柱上的中国妇女,日本兵脚下扔着一个胎儿,并写有一句话:“日本鬼的残酷!”换上去的是在广东汕头墙上一幅日文标语的照片,“如果爱日本就停止战争!”篡改教科书的目的是掩盖历史的真相,美化侵略战争,灌输军国主义教育。在这种教育培养之下,日本学生的战争观被严重扭曲,以至一位中学三年级学生在一篇历史课的感想中说道:“日本军挽救了亚洲,他们是英雄。”表现之三是军国主义势力已向政界作深层渗透,岸信介是甲级战犯,在五十年代初执掌国政,桥本龙太郎就是军国主义势力大本营??“日本遗族会”会长,1996年就任首相;作为军国主义的老干将的石原慎太郎于1999年4月12日以160万票当选东京都知事,他于1994年在《诸君》7月号上发表的《排除对历史的篡改:‘南京大屠杀’是一场虚构》。在日本的右翼政党中,执政党自民党是一个势力最大的政党,这个党派出任的议员每年都参拜靖国神社。表现之四是军国主义色彩浓厚的右翼团体泛滥成灾,近几年特别活跃的有政届的“让大家都去参拜靖国神社国会议员联盟”、“靖国神社参拜议员联盟”、“终战五十周年国会议员联盟”、“正确传授历史的国会议员联盟”,民间的“日本遗族会”、“昭和史研究所”、“自由主义史观研究会”、“编纂新的历史教科书之会”“日本社会主义青年同盟”、“日本民主青年同盟”、“青年思想研究会”、“大日本帝国党”、“日本青年社”等,说明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开始集团化。我们不能忘记,二战中日本的绝大多数侵略行为都是以“民间组织”为开路先锋。表现之五是否认侵略历史的言论越来越多、越来越露骨。1986年文部相藤尾正行在《文艺春秋》上撰文说:南京大屠杀是为了排除中国军队的抵抗,是正当的,他不认为日军要承担战争责任。1987年竹下登说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的行为是不是侵略战争现在“应回避”,只能由后世历史学家去评价。1988年奥野诚亮说日本“当年并没有侵略意图”,“日本是为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发动战争的”,“卢沟桥事件是偶然发生的”,“大东亚战争对建立亚洲人的亚洲作出了贡献”。1990年运输大臣石原慎太郎在答记者问时大放厥词:南京大屠杀“是中国人捏造出来的谎言,是一场虚构,是要污损日本的形象”。1992年众议员副委员长柿弘治说:亚洲国家总是纠缠日本的过去,“是对往事的小题大作”。1994年以来,法务大臣永野茂门、环境厅长官樱井新等反历史反华言论耳熟能详。军国主义势力的崛起,是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政治基础。
3、 日本唯我独尊的国民心理
日本民族是一个争强好胜、吃苦耐劳的民族,他们在贫瘠的土地上,在战争的废墟上,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了经济,并且创造了世界第二的经济成就,这确实值得世人敬佩,也值得他们自豪。但是日本民族又是一个狭隘的、缺乏安全感的、傲慢的、盲目自大的民族。在上层社会对历史缺乏正确认识的背景下,日本国民对二战那段历史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是引以为自豪的。1982年《读卖新闻》作了一个舆论调查,结果反映将对中国的战争看作是侵略战争的日本人还不到十分之一。1993年《每日新闻》作了民意调查,调查要求这样写道:“细川首相的施政演说中,对过去的侵略行为和殖民地统治表示了深刻的反省和道歉的心情,你认为对侵略行为和 殖民地的牺牲者予以一些金钱补偿是必要的吗?”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必要的占34%,有一定必要的占21%,不太必要的占9%,不必要的占20%,未答者占1%;同年11月,《朝日新闻》也进行了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在上次战争中,因受到非人道对待或差别待遇,当时日本的殖民地和占领国的人们,成为俘虏的人们,正要求日本给予补偿。你是否关心这个‘战后补偿’问题?”结果是关心者占57%,不太关心者占37%,未答者6%。第二问题是:“除部分国家和地区外,政府已解决了因战争而产生的国家赔偿问题,但现在成为问题的是对个人的‘战后补偿’,你认为政府应根据情况接受其要求吗?还是主张因为国家交涉已经完了,故没有必要接受?结果是51%的人主张接受 ,37%的人主张没必要,12%的人不置可否。第三个问题是:“对菲律宾、韩国等国的原从军慰安妇们的补偿要求,你认为日本政府应答应吗?”主张应该者51%,没必要者33%,未答者16%。1997年《东京新闻》报道:东京都立小石川高中教员松原信材以都内22所高中的1900名学生为对象,进行了书面调查,结果表明,只有34%的学生知道“从军慰安妇”当年被强制带往战场,只有34%的学生知道南京大屠杀,而对美国在广岛扔原子弹一事非常熟悉。1995年,日本47个州都道府议会中,有18个议会通过了向战争死难者表示追悼和感谢的决议,爱嫒县议会提出:亚洲国家的独立和发展,“皆赖阵亡日本军所赐”。因此在1995年世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时,日本右翼势力还能征集到450万人的签名,以反对“道歉”。
在日本近年的文艺走向中也日益强化了军国主义的倾向。1980年6月在东京池袋区处决战犯的地方,建起了纪念碑,1982年5月,在福冈建立甲级战犯广田弘毅纪念铜像和“大东亚战争阵亡者之碑”。在影片《东京审判》中将东条英机描绘成民族英雄。八十年代以来,日本文坛流行虚拟战争历史小说,作者将山本五十六葬身太平洋的历史虚拟成尼米兹的惨死,战争的最后结果是日本的太阳旗插上了美国白宫大厦,日本最后同欧洲的战胜者德国决战,并取得了最后胜利,实现了主宰世界的美梦。这些作品一直高居日本畅销书的排行榜。这种狂妄已深深地根植于日本国民的心中,中央电视台记者水均益曾两次去日本,留下了两次刻骨的遗憾,他强烈地感觉到普通的日本人对中国人也包括所有的亚洲人的直白的渺视,这种最普通的现象反映日本国民的最深刻的内心世界。这说明日本人在二战前形成的那种狂妄自大的心理,在二战中虽然受到了重创,但是并没有根绝,战后日本的经济成就又一次使日本人的那种狂妄自大的劣根性得到了膨化。这是日本军主义死灰复燃并且迅速蔓延的社会基础,也是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能通过的社会基础。
4、 美国的远东策略
二战结束后,美苏对峙略见端倪,朝鲜热战使日本在美国的全球战略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美国对日政策从削弱日本改为扶植日本、依靠日本,日本是冷战的最大受益者。关于这个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三、 《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危险
1、 日本军国主义化
日本政府多次向世界表示,日本不会成为军事大国,更不会军国主义化。确实现在的日本还没有军国主义化,但是,日本对二战历史的态度、日本的文化观念、日本的军事走势、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及国际环境证明,日本极有可能重新军国主义化。从历史发展的规律看,政治大国必然会走向军事大国;从日本的近代历史看,军事大国化、对外扩张是日本的国策,从明治维新开始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日本政治势力虽然此消彼长,但是这个国策始终没有动摇,并且不断强化,二战中虽然日本的军事体制被摧毁,但是从五十代开始,日本的军事力量在不断强化,从八十年代日本树立政治大国的目标后,其强化军事力量的进程在迅速加快,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亚洲各国之间的关系整体趋向缓和,而日本的军备却逆势激增,日本的军事目的不言而喻;从日本的文化传统看,日本的军事大国化必然走向军国主义化,从对比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和日本当年“大东亚共荣”政策的内容中,我们看到了惊人的相似,日本当年发动战争,是为了保护日本的生命线,新指针也列举了同样的理由,当年说为了日本的利益可以先发制人,新指针也说只要日本认为某个国家对日本有威胁,日本可以先发动攻击,《周边事态法》指的周边与共荣圈的地理范围基本一样;奥野之流的讲话与当年皇军的行为不谋而合。因此日本军国主义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并日益成为一种若隐若现的现实。
目前日本军国主义化的主要障碍是法律约束,军国主义者能否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综合日本的二战史观与现实,能得到一个比较清晰的趋势图谱。《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作为日本根本法的核心条款已被作实质性修改。第一,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就不能向海外派兵,但是,1992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就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军队向海外派兵的权力,出兵海外合法化。第二,1999年4月通过的《自卫队修改案》和《日美物品劳役相互提供协定修改案》规定:出于救助驻外日本人的需要,可以派自卫队舰艇到任何一个有日本人的地方;还有一个潜在的意义:不管是否会引发与日本人所在国的战争,日本军队都可以去;美国在亚洲任何一个地方发动战争时,日本应该成为美国军队的大本营和盟军,美国军队打到哪里,日本军队就打到哪里。这二个修改案绕过宪法而确立了日本军队的交战权。因为历史上日本军队曾多次借口保护日侨而侵略他国,1918年日本借口保护日侨出兵西伯利亚,1927年借口保护在山东的日侨出兵,并向德国宣战。同时从现代战争的趋势看,无所谓前方后方,海湾战争和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日本的武器三原则也被突破。第四,从历史上看,日本人的法律观完全是实用主义的甚至是无赖的,1932年退出国联和1937年的南京大屠杀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军国主义者可以随时抛开束缚他们的法律,也可以任意制订他们需要的法律。因此阻止日本军国主义化的法律保障是虚设的。
当然如果军国主义者没有控制政局,就不会出现法律的军国主义化,那么日本军国主义者能不能实现对政府的主宰呢?就现在来说,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是循着战后五十年的趋势看,这种可能性在在日益强化。前面提到的中曾根康弘、桥本龙太郎、石原慎太郎、永野茂门、奥野诚亮、小泽一郎等人决不能排除在军国主义者之外。
有些评论家提出,石原之流是一小撮,我认为这种看法不仅大多数亚洲人不承认,石原自己也不会承认。这就涉及到日本国民对军国主义者的心理倾向问题。日本的普通大众是二战中军国主义的牺牲品,所以,四十至五十年代的日本人对战争和军国主义者有一种恐惧和厌恶,军国主义在日本抬不起头来,但是今天年轻一代的日本人无从了解战争的苦难,他们甚至为二战中日本人能横行亚洲而感到骄傲,为没有取得最后胜利而遗憾,日本今天的经济成就又使日本人内心深处的武士道观念得到膨化,因此,靖国神社的亡灵仍得到绝大部分日本人的崇拜,否定侵略、美化侵略的言论能大行其道,虚拟的战争小说畅销不衰,石原之流能登大雅之堂。鉴于以上情况,谁能肯定日本不会军国主义化?实际上石原慎太郎已公开地表示了他的方向:“从东京开始纠正国家政策的愚蠢。”
2、 日本再战
军国主义化的必然趋势是日本再次走上侵略之路。首先,这是由日本的文化所决定的。二战给世界留下的一个深刻的教训是:战争起源于人的思想。日本人的文化观念中只有第一的追求,没有第二的荣誉,日本人的潜意识中肯定有一个信念,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也是征服的对象,二战的历史以及八十年代以来的日本文艺动向、经济磨擦就是证明。
有人说,美国只需要一个配角式的日本 ,决不会容许一个超过自己的日本出现。这种看法一半是对的,一半是错误的。问题的关键是日本会不会自觉服从美国的这一理念?美国有没有能力控制日本的发展方向?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容置疑的:日本说“不”。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历史会给我们一些启示,三十年代的美国政治家肯定会说,日本怎么敢与美国对抗?以至美国在二战中也付出了三十万人的生命的代价。其次从现实看,日本也具备了与美国抗衡的意识,1989年石原慎太郎与索尼总裁盛田昭夫合著的《敢于说‘不’的日本》等资料就能说明,日本事实上在同美国争夺对亚洲的主导权。第三,日本有与美国争雄的潜在势力。
今天亚洲的现状也会使日本人觉得有机可乘,亚洲其他国家在日本人的眼中是不屑一顾的,他们认为,亚洲是垃圾堆,日本是挺立在垃圾堆中的大厦,在处理钓鱼岛和独岛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和民间都充分表示了这个倾向。
3、 日本再败
日本如果真的滑向了侵略之路,那么它的必然结果是日本再败。这首先是由战争的性质决定的。亚洲人民不会屈服于军事的征服,会抗战到底,最后胜利一定会属于亚洲人民。
其次二战的历史教育了亚洲人民,就现在来说,日本在亚洲的形象是很残忍的、很恐怖的,亚洲各国人民懂得,日本如果敢对亚洲任何一国发动战争,就敢对亚洲各国发动战争,一国的灾难将会很快演化成亚洲各国的灾难,因此,日本一旦发动战争,就会立即成为众矢之的。
日本再败是综合国力较量的结果。今天的亚洲不再是五十年前的亚洲,特别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已经成为亚洲和平的中坚力量,决不会允许日本军国主义者的肆意践踏。

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4〕9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公安、法院、卫生、财政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家、省的殡葬政策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无人认领尸体,特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的尸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发现地的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殡仪馆自接到公安部门接运尸体的通知起4小时内予以接运。
第四条 公安部门在出具的殓葬证明上必须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和明确签署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在医院内因病正常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收治医院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收集遗物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工作;在医院内因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所辖的公安部门按第三、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无人认领的尸体应自运至殡仪馆后90天内火化,但依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允许不火化的除外。
第七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八条 殡仪馆负责将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 防腐保存期满后,公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火化手续或经殡葬单位的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但累计防腐保存时间不超过90天。
第十条 除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时处理外,非案件尸体且死因明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即时火化:
(一)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的。
(二)尸体已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征状的。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殡仪馆按实际成本只收取运尸费、火化费、防腐费和骨灰寄存费。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保存期限(60天)内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报财政局核拨;超过保存期限的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出具殓葬证明的公安部门负责。
市殡仪馆处理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市财政解决,斗门殡仪馆处理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尸体发现地的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依法被判处死刑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按无人认领尸体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尸体的骨灰由殡仪馆免费保存三个月并做好备案记录。无人认领尸体的骨灰在保存期内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
骨灰保存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法院、卫生、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不及时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
第十七条 因治安、交通、医疗等安全生产造成的而有明确责任方的死者遗体或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但有丧主家属的死者遗体均不属本办法之列,死者的丧葬费用由责任方或丧主家属承担。
第十八条 对死因明确的死者遗体,丧主家属或受托人应自接到殓葬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后及时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九条 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法院、卫生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
第二十条 外国人、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2003年3月11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13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分级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七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及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验资报告;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三级资质的注册资本和人员条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毕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条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买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部门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到位、使用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遵守房地产资质证书管理、开发建设项目验收规定的情况;

(四)土地闲置和工程停缓建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遵守规划、土地、统计、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经检查,符合原资质条件,没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不良开发行为和情形的,维持原资质。

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维持原资质;整改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

(二)不按时、不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三)开发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不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不按照规定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经查明有过错的行为不依法及时纠正的;

(六)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因违反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

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一)连续两年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的;

(二)不申报资质年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资质检查,应当将处理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时一并办理或者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年检和资质升级申请等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按照项目手册的要求如实填报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相应的事项。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项目手册所载事项进行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年检时将项目手册送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手册记载的内容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时,应当提供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审核的资本金证明。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计划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分为预备项目计划和正式项目计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的规定,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安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回执办理其后续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严格控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接到申请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后,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

列入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住宅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手续。

已办理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或者未动工开发建设而闲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年度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基础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屋计划投资的百分之十。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企业的项目手册中注明,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新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缴纳土地转让税费。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文件的使用人名称应当一致。

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当持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文件,办理规划、施工、销售等许可文件的变更手续,并凭变更后的许可文件办理项目手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及规定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者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文件:

(一)已办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持有供电、供水、管道供气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资料,已按规范设置门牌、配备邮政信箱等,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三)已通知有关单位接收或购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

(四)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当同时向购房业主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提供商品住宅交楼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屋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错给购房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按规定由有关部门接收或者购置。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移交项目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以及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分别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年检手续的;

(二)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和公告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综合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不按时发给综合验收合格证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