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防办关于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7]82号)《2007年第2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人防办关于《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实现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人防工程设施,包括坑道工程、地道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内部设施、设备和地面口部配套建设。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维护管理单位承担。
公安、消防、工商、建设、规划、环保、房产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要根据人防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相应的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人防工程所属关系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同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并报市人防办备案。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建立档案制度。人防工程所属和使用单位应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保养一次,保证防护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建立人防工程检查和维修保养档案,对人防工程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维护管理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通知市人防办。
(三)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四)突发事故(事件)灾害预警制度。按照《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突发事故灾害处置预案》要求,建立信息监测、报告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汛期、火灾高发期和疫情期,接受市人防工程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部署,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情况,全力保障人力、物力,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制定预防火灾、煤气、液化气中毒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四)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
(五)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设备性能良好,管道畅通,各种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设备保持清洁;
(六)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七)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 为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完好,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其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改造方案应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市人防办同意暂时封闭的人防工程,要在口部设置牢靠的管理门或采取临时封堵措施,并定期检查内部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条 人防工程的有关数据、图纸等资料,应按密级文件存档保管。未经市人防办同意,不得进入工程内拍照或绘图。未对外开放的人防工程,未经市人防办同意,不得进入。
第三章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应当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 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安排使用;单位工程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工程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单位自用或出租均可。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个人)应当与工程所属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市人防办和工程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经营,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人防工程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交与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第十五条市人防办在收到使用人防工程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禁止擅自转租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并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拆除和报废
第十八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其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向市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用,由其统一规划,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条 报废人防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权限经市人防办审批后,予以报废:
(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组织拆除或报废。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防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市人防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治安、卫生、防汛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由市人防办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当涂县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