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8.04.03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管理自治州境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民族宗教等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牧)场、自然保护区、狩猎场,均为野生动物资源的基层保护管理单位。
基层保护管理单位和牧(村)民委员会可建立群众性保护管理组织,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自治州在保护管理野生动物工作中实行责任制,各县人民政府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保护管理单位签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责任书。
第四条 基层保护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常识;
(二)保护生产、工作和居住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
(三)制止、举报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四)协助、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在下列地区禁止猎捕或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
(一)省级禁猎区:玛多县扎陵湖、鄂陵湖、托索湖,玛沁县阿尼玛卿山,班玛县玛柯河、多柯河林区;
(二)州级禁猎区:久治县年宝页什则山,玛沁县洋玉、切木曲、德柯河林区。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及调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
自治州境内禁猎区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委托禁猎区所在地基层保护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 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2月底,可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如需在禁猎区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报经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受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由所在县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共同确定,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检查证。禁猎区管护人员的职责是:
(一) 向进入禁猎区的人员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 巡察并及时报告禁猎区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情况及栖息环境的变化情况;
(三) 检查进入禁猎区人员的证件,制止非法狩猎行为;
(四)协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科学研究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查处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在自治州境内进行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
第九条 自治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州、县财政拨款;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自治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等47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1994年10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四、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1993年5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4 年9月23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五、西安市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建设资金征集办法(1993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六、《西安市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建设资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七、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暂行办法(1995年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八、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4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九、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1998年5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一、西安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1998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二、西安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1997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三、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暂行办法(1998年8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四、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8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五、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8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六、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十七、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2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十八、西安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试行办法(1988年6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九、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8年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十一、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3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十二、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8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三、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1998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十四、西安市利用外资项目库管理办法(1995年9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五、西安市经济目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六、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2003年4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二十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九、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规定(2000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十、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三十一、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十二、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十三、西安市贯彻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实施办法(1994年3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十四、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2001年3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十五、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审计暂行办法(1990年4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十六、西安市行政监察机关立案和处分权限暂行规定(1989年4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十七、西安市行政监察对象政纪处分批准权限暂行规定(1995年1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十八、西安市人民政府稽查特派员暂行办法(1999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十九、西安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1999年6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十、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1997年1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十一、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规定(1989年9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规定〉的决定》修正)
四十二、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1995年1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四十三、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四十四、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200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四十五、西安市投资兴办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征收办法(200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四十六、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四十七、西安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1988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