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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0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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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及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职责,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国家经贸委有关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包括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职能已划归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涉及的原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的工作职责均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承担。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8〕12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目 录
  
1. 总 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应急组织机构……………………………………………5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6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8
3.1 I级…………………………………………………………8
3.2 II级…………………………………………………………8
3.3 III级………………………………………………………8
3.4 IV级………………………………………………………8
4.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8
4.1 I、II级应急响应……………………………………………8
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10
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11
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12
4.5 III级以下应急响应………………………………………12
5. 后期处置………………………………………………………12
5.1 善后工作…………………………………………………12
5.2 总结评估…………………………………………………12
6. 应急保障………………………………………………………1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3
6.2 资金及人员保障…………………………………………13
6.3 宣传与培训保障…………………………………………13
7. 附 则……………………………………………………………14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14
7.2 预案解释部门……………………………………………14
7.3 预案实施时间……………………………………………14
8.附录………………………………………………………………14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和维护衡阳形象。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市境内或与本市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4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人工作规程。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依法规范,加强引导。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应急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衡阳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准确引导新闻媒体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衡阳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委、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成员。
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相关部门(单位)派员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接受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报告;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和形式,确定新闻发布时间,负责新闻发布;管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主管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正确引导内外舆论。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记者的采访及管理。
市外事侨务办 负责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
市台办 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台湾记者的管理。
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电讯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安全保卫和重要信息收集整理,并负责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各工作小组
(1)新闻发布组: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和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信处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电讯局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I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II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III级:市主管部门(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的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IV级: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处置的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4.新闻发布应急响应
4.1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同时,在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新闻办报告情况,落实有关指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4.1.1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4.1.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省政府新闻办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1.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省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地方、时间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提供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1.4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4.1.5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
4.1.6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4.1.7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或请求新华社湖南分社、湖南日报社、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红网、湖南电视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录制、拍摄工作。事发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应对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录制、拍摄给予支持。经市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的内容,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4.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4.2.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在分别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的同时,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2.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遵循新闻宣传纪律,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2.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方面的知识。
4.2.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际形象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湖南分社、湖南日报社发布消息。
4.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4.3.1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4.3.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4.3.3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3.4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或靠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协调现场指挥部门组织的记者采访活动。
4.4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市政府新闻办要与市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商策略,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4.5 III级以下应急响应
III级以下新闻发布等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上述做法执行,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批的同时,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省急应指挥机制。
5.2.2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2.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省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6.2资金及人员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6.3宣传与培训保障
6.3.1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6.3.2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省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7.2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录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履行双方一九八八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议定书》和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在巴西利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补充议定书》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研制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以下简称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试验、运输和发射过程中的所有阶段。
  二、本协议适用于卫星工程模型和飞行模型,卫星的保障设备和辅助设备以及所有有关的部件、零件、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计划、信息以及其他所有涉及双方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事项。
  三、本协议与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事项,双方另有协议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作为本协议的巴方执行机构。

  第二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措施
  一、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接触和获取由对方研制、装配的有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发布双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共同获得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三、任何一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雇用和聘用对方参与任何阶段工作的人员,为从事各个阶段工作而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也不得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对方派出人员的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资料的安全。
  五、双方人员不得从事与联合研制卫星工作相抵触的业务或者商业活动。

  第三条 技术安全的一般规定
  一、为确保第二条的规定得以执行,双方应当对下列事项规定适当的密级标准:
  (一)卫星的研制规划及其各项具体计划;
  (二)卫星在研制、装配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文字、技术、图纸、照片、声像产品、设备资料以及其他技术信息;
  (三)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
  (四)卫星通信、遥控和遥测中使用的中心频率、代码和保护性抗干扰措施;
  (五)双方根据各自的安全或者经济利益,认为需要规定适当密级标准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前款需要规定密级标准的事项,属于一方所有的,由该方根据其安全法规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属于双方所有的,由双方根据达成的协议共同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其人员避免与对方需要保密的事项发生不适当的接触并遵守双方共同制订的具体保密措施。
  三、任何一方应当保证其人员遵守对方设计、生产和试验区的保密规定和安全规则。派遣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接待方正式同意的办公室、车间和试验间,阅读和携带接待方分发的文件和资料,在接待方允许拍照的场所拍照。接待方应当事先向派遣方人员详细介绍与上述内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双方在卫星的正样装配、总装和试验阶段开始前三个月应当为开展上述工作而另行达成一份关于安全保密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应当特别满足卫星模型在中国和巴西运输以及在中国和巴西地面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监控要求。该规定还应当特别包括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拆卸和试验对方研制的卫星设备,不得对卫星的试验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以及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无限期中断卫星的装配、总装和试验工作,一方应当立即将属于对方的设备、资料和文件安全退回等内容。
  五、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卫星、星上设备、试验设备、保障文件以及其他一切与卫星研制、装配和试验有关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运输的安全和技术保密。为此目的,双方应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以保证各自拥有的上述物项和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实施不间断监控。对于双方共同拥有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的运输,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在运输过程中由一方人员或者双方人员共同实施不间断监控。双方的海关部门应当对上述物项和资料免于检查;确有检查必要时,应当在卫星总装、测试地点完成,并在双方指定代表在场和双方认为合适的条件下进行。
  六、“中巴—Ⅰ”号和“中巴—Ⅱ”号资源卫星将在中国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射。发射场的安全由中心保障。中心将为双方参与卫星发射的有关人员签发临时通行证。双方人员应当遵守中心为卫星发射操作而制订的详细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应考虑到中方发射运载器和卫星的某些重要设施的安全需要。巴方人员只有在被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为履行其任务而接近发射运载器。卫星与运载器在发射台上对接时,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和巴西空间技术研究院的人员将到达对接现场,参与发射准备期间的有关试验和工作。

  第四条 通信保密措施
  为执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双方对于各自确定或者共同确定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以保密的方式传递。任何一方如果在其国内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该国的保密渠道;任何一方如果在两国间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外交邮袋或者其他保密途径。

  第五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机制
  一、遇有本协议中的某项具体条款在适用中出现困难或者问题时,经一方请求,双方应当立即通过卫星联合项目委员会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仍应当遵守该项具体条款的规定,直到获得解决办法。
  二、遇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情况时,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合作。在暂停合作或者终止合作之后,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仍在对方领土期间,本协议继续对双方有效;在终止合作并且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离开对方领土之后,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继续对双方有效。
  三、在终止合作之后,双方应当确保参与合作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在十五日之内不受任何阻碍地返回各自国家。

  第六条 争端的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在解释和适用上所引起的争端,由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在争端未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有权终止项目,并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做好善后处理。

  第七条 最后条款
  一、双方应当在完成为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议自最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至少六个月前未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三、如果本协议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之前终止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本协议只有在中巴资源卫星合作项目终止的条件下才能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从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失效。
  四、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在条款的解释上发生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兰普雷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