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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考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4-28 07:4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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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考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考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3年5月21日,教育部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科技队伍的建设,做好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选拔、考核、使用工作,对中青年学术骨干的考察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考察目的
1.了解和掌握各学科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水平以及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后续力量的情况。
2.通过考察,从中探讨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为制定高等学校师资、科技队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二、考察对象
55周岁以下的高等学校专职的教学、科研等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及科技管理干部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中青年学术骨干:
1.已批准为博士研究生的导师。
2.已提升为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人员。
3.不在1、2两项范围之内,但在本学科方面有系统而渊博的理论知识,学术上有独到之处,在教学、科研、生产技术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并有发展前途的专业人才。
三、考察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三中全会以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2.业务方面:教学水平和效果;学术研究成果及其贡献,国内外的评价;学术思想的特点和治学态度。
3.组织领导能力:担任党政、学术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表现。
4.安排使用情况和培养计划落实情况,需要创造的工作条件。
5.健康状况,有何疾病。
6.政策落实上,有何遗留和未解决的问题。
四、考察的组织工作
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所属高等学校的考察工作。各校的考察工作,由学校指定一名副校长主持,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和科研处协同进行。
2.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确定考察对象,并认真填报《高等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考察登记表》。填报的内容,要以事实为基础,能反映出考察对象的特点,不要作空泛的议论。考察登记表,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二份。
3.对中青年学术骨干的考察工作,要成为学校的经常性工作。今后要每年考察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学年末,要同教师、科技人员的定期考核、职称评定工作结合进行。
4.对已定为考察对象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复查。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有什么重大变化,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


中型氮肥厂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试行)

化工部


中型氮肥厂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试行)

1988年10月10日,化工部

一、总则
1.本配备规范仅适用于中型氮肥厂。
2.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化肥行业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3.本配备规范包括计量标准器具、经营、能源计量器具、工艺质量计量器具(含安全环保计量器具),是中型氮肥厂计量器具配备的基本要求。
4.计量标准器具分两级,即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标准器具。
5.工艺质量计量器具应满足生产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检测、环境保护和经济核算的基本要求。
6.能源计量综合配备率应≥98%。
7.计量标准器具配备的种类应从国情出发,既要满足量值传递准确,又要体现经济合理。
8.计量标准器具附件按规程配齐。
9.本规范不包括生活系统计量器具配备。
10.本规范所指的准确度,对单元组合仪表是指变送器的准确度,非单元组合仪表是指二次仪表准确度。

二、计量标准器具
1.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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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 规 格 ┃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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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塞压力计 ┃1~60MPa 二等 ┃标准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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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活塞压力计 ┃0.1~6MPa 二等 ┃标准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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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活塞压力计 ┃0.04~0.6MPa 二等 ┃标准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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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活塞压力真空计 ┃0~0.25MPa 二等 ┃标准压力表
┃ ┃0~0.101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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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砝码 ┃20kg 四等 ┃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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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砝码 ┃5kg 三等 ┃5kg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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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砝码 ┃200g(组)二等 ┃200g三等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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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准容量球 ┃ ┃玻璃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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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标准水银温度计 ┃最小分度0.1℃ 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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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千分尺专用量块 ┃三 级 ┃千分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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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百分表检具 ┃ ┃百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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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 规 格 ┃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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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卡尺专用量块 ┃三 级 ┃卡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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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环规 ┃ ┃内径千分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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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千分表检定仪 ┃ ┃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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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标准角度块 ┃一 级 ┃角度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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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标准热电偶 ┃二等 ┃热电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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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标准铂电阻温度箱 ┃二等 ┃电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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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标准电阻箱 ┃0.01级 ┃
┃ ┃0.01~111111.1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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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直流电位差计 ┃0.01级 上限1.911110V ┃
┃ ┃ 最小分度1μ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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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直流电桥 ┃0.01×10e-5~10e7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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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标准电阻(套) ┃0.0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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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 规 格 ┃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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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标准电池 ┃0.00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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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标准电压电流源 ┃直流 1mA~10mA 0.02级 ┃标准电流表
┃ ┃ 1mV~10m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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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交直流电压表 ┃0~150~300~600V ┃
┃ ┃0.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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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交直流电流表 ┃0~5A 0.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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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瓦特表 ┃0~5A 0.1级 ┃
┃ ┃0~150~300~600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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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毫伏毫安表 ┃0~75~150~300mV 0.1级 ┃
┃ ┃0~150~300~600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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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PH标准 ┃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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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标准干涉滤光片 ┃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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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标准密度计 ┃二 等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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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计量标准器具

三、经营、能源计量器具
1.固体物料计量
1-1 进出厂的固体物料可先用轨道衡、地中衡、台秤、静态准确度不低于0.1级,动态不低于0.5级。
1-2 进出车间或工段的固体物料计量可选用台秤、地中衡、冲板流量计、皮带秤,其准确度不低于1级。
2.液态物料计量
2-1进出厂的液态原料和产品计量可选用腰轮流量计、孔板流量计、椭圆齿轮流量计、标准计量糟、标准罐车,准确度不低于1级。
2-2 进出车间或工段的液态原料和产品计量可选用腰轮流量计、孔板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椭圆齿轮流量计,其准确度不低于1级。
3.水流量计量可选用孔板流量计、电磁流量计、阿扭巴流量计、转子流量计、旋翼水表其准确度不低于2级。
4.蒸汽流量计
4-1 进出厂蒸汽流量可选用孔板流量计、涡轮流量计,其准确度为1级。对过热蒸汽应带压力、温度补偿;对饱和蒸汽带压力补偿。
4-2 进出车间或工段蒸汽流量可选用孔板流量计、涡轮流量计、阿扭巴流量计、其准确度为1级。
5.气体流量计量
5-1 对于成分变化不大的气体,可选用孔板流量计、涡轮流量计,其准确度不低于1级,当压力和温度有变化时应带压力和温度补偿装置。
5-2 对于成分变化较大、比重变化较大的气体,选用涡轮流量计,并进行压力、温度补偿,其准确度为1级。
6.对于二、三级水和蒸汽仪表,直径小于50mm的管道可以不装表。
7.电的计量
7-1 进出厂电表的准确度不低于1级。
7-2 进出工段电表的准确度不低于2级。
7-3 100kW及以上的电机应装电度表。

四、工艺质量计量器具配备
1.凡工艺进行化学热反应形成的高温设备。如发生炉、沸腾炉、变换炉、氧化炉、转化炉、合成塔、反应釜等设备应进行温度测量,其仪表指示准确应在0.5级,记录准确度为1级。
2.鼓风机、压缩机、透平机应进行轴瓦或轴承温度测量,并加报警或联锁,测量准确度不低于1级。
3.压缩机各段进出口应进行压力和温度测量,压力测量精度不低于1.5级,温度测量精度不低于1级。润滑油压应进行压力测量并带有报警或联锁,压力测量准确度不低于1.5级。冷却水压力表并进行压力报警,其准确度为1.5级。
4.透平循环机和透平压缩机根据需要应装功率表、记录表、转速表、轴位移表和测振幅仪表。气体入口应装流量计,并有报警装置。
5.对于设备的阻力,凡是影响操作指标和设备安全的,应进行阻力测量,其准确度为1级。
6.各种汞出口装缓冲压力表,其准确度为1.5级,液体往复泵出口压力影响安全时应装有报警装置。
7.各种换热器、加势器、冷却器进出口应进行温度检测,其准确度为2.5级。
8.各种分离器、蒸发器、分馏塔、洗涤塔、冷凝塔、再生塔、吸收塔、分解塔、液体贮罐应有液位测量,其准确度为1级,对液位过或过低易引起事故的场合,应加液位报警装置。
9.各种蒸汽锅炉应进行双套液位和双套压力测量,并有液位和压力报警,液位检测准确度为1级,压力检测准确度1.5级。
10.高串低的设备,在低压侧应进行压力测量并有报警装置,对于因高串低易造成事故时,应设安全放空装置,压力检测准确度为1.5级。
11.带有压力的各种贮罐应装压力表,对于氨贮罐和油贮罐应装双套压力表,并有压力报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压力检测准确度为1.5级。
12.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应装在线成分分析仪表和手动分析仪表,对于由于成分变化引起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加成分自动或手动报警装置。
13.为了保证高产、低耗、优质和安全生产的工艺参数,均应安装相应的仪表和自动化装置。
14.同一设备除重要参数外,一般不重复设置仪表,重要仪表一般不得并联多个二次表。
15.工艺过程控制分析用玻璃量具可选用B级,属于成品分析、原料分析、标准溶液制备、安全环保及钢材化学分析的玻璃量具用A级。
16.安全环保应配备相应的噪音、粉尘及有毒、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分析装置。
17.机加工及维修部门应配备相应的量具及理化试验设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措施和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相对人知悉。
第五条 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域名为www.sz.gov.cn,下同);
(三)深圳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先行发布,但应当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第八条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后,还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全文刊登。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刊登全文或摘要。未刊登全文的,应当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全文。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但该日期应当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或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但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措施,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应当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需要统一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刊登的文件和信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刊登通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发布文件和决定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五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应当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三)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应当刊登的文件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刊登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第十六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机关在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者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格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深圳信息网》和其他政府网站发布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管理《市政府公报》编辑和发行工作。
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室为《市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每周发行一期。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发行。
《市政府公报》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二十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由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当为其单位领导、业务处(科)室及其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市政府公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
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
(五)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室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中某一个或多个文件的复印件时,下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可收取复印成本费用:
(一)《市政府公报》编辑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办理审批、核准和登记的机构;
(三)公共图书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执行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