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进口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原料药临床研究规定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进口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原料药临床研究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63号
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10月30日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35号局令)附件2的规定:申请进口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为保持进口原料药和国产原料药注册审批原则的一致性,保证进口原料药的质量。我局决定,自2004年3月16日起,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进口注册,不再需要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此前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进口原料药,应提出不再进行临床研究的书面申请,并备齐《药物临床研究批件》要求的有关资料,报我局药品注册司。药品注册司签署意见后,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
二、此前已受理和今后申报的进口原料药,我局将不再审批《药物临床研究批件》,而根据技术审评结论,直接决定是否批准进口注册。
三、申请首次进口原料药,仍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103号
现公布《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20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宣政办〔2010〕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和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依法已予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已予受理的案件。
第四条 市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于当日报送市政府分管相应主管部门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意见。
(二)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该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据等材料,拟订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证据等材料。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报送市政府分管相应主管部门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意见。
(二)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该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据等材料,拟订行政诉讼答辩状,并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协调指导,必要时协助主管部门出庭应诉。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