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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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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六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包括杨木水库饮用水源、拦河闸饮用水源、仁合水库饮用水源、聚龙潭水库饮用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估范围。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八条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信、水务、卫生、农业、林业、公用、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杨木水库、拦河闸、仁合水库、聚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要依法征收或征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防护林建设,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预留水源涵养林用地。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并落实养护单位。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剧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市、县区政府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市、县区政府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其他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禁止设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包装器材;禁止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实施粪便生态还田;禁止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固体废物。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制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适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要责令当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本级政府批准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我市辖区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要根据市、县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各自具体情况,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也要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市、县区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市或者县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工作,定期通报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协调、考评各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所在地统筹规划,建设地下排污管网,配备乡镇级污水处理站,实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要设立乡、镇、村级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实施分片定点卫生填埋,医疗垃圾逐级转至既定的医疗垃圾焚烧中心处理;负责对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科学引导,加强管理,使畜禽粪便全部发酵还田;限制、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量,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物防治病虫害工程,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信局要根据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的布局。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水域内的监管工作;流域内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指导乡镇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公用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及卫生填埋;医疗垃圾的焚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农委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一级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禁止使用和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限制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第三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水源的认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市或县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的,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三条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报请同级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向饮用水源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向饮用水源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源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向饮用水源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饮用水源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向饮用水源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由市海事或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向饮用水源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水源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市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其他规定危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代为消除污染,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中药品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兼并等情形涉及的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药品技术转让:
  (一)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技术可转让至新址药品生产企业。
  (二)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可进行药品技术转让。
  (三)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相应品种生产技术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但同一剂型所有品种生产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药品生产企业。放弃原料药GMP改造的,相应药品品种可进行技术转让,转入方接受转让后再进行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提出药品品种转移注册申请,逾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程序和要求:
  符合上述情形的药品技术转让,应按品规逐一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申请药品技术转让的品种经受理、审评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一)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受理。药品技术转让应当经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由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的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审评审批。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受理后,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应按品规逐一完成相关技术研究工作,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展后续技术审评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关要求的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和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提出批准生产上市的意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补充申请批件,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
  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变化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减相应生产范围或注销原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进行药品技术转让:
  (一)转出方或转入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未获得新药证书所有持有者同意转出的;
  (三)转出方和转入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生物制品应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技术转让。

  五、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技术审评机构和工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和技术力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展上述药品技术转让审评相关工作的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技术审评工作,认真审查工艺验证、质量对比等研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确保技术转让过程标准不降低,确保技术转让品种质量的一致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审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降低技术要求的情况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六、药品技术转让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鼓励企业药品技术有序流动,推动新修订药品GMP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集中度提高和医药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站在全局高度,加强引导、排除干扰、防止地方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依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张喜亮 吕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方案,相信在下一个五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定会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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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被视为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时至今日,却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象。
?? 据报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保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人数比参保人数还多的现象。统计表明,浙江省目前累计约有3万多农民工退出社会养老保险。
?? 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12万以上,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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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民工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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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这种老有所养需求更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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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这种老有所养的需求更加强烈。农民工并不是不需要养老保险,而是不敢入养老保险,原因有三:第一,收入过低使得他们不得不首先顾及眼前的生存,无力支付将来养老保险的费用;第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合理,不同地域之间养老金转移尚难顺畅实现;第三,对养老保险信任不足,他们对十几年或几十年后能够领取养老金心存疑虑。
??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选择退保。对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的农民工,他们的流动性相对比较小,所以,相信长期缴纳保险费会得到回馈的。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农民工,因其依法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尚不至于影响其现实的生活,同样也没有选择退出保险。那些在城镇工作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对国家社会的制度有所了解,相对而言对政府在保险方面的诚信不甚怀疑,所以他们愿意缴纳保险费以备老有所养。相对较高的职业素质决定了这些人没有选择退出保险。
?? 再次,退保不意味着农民工不需要紧急救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如矿山、建筑、化工等,事故率、职业病发生率都较高,因此,农民工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特别是大病医疗以及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的需求还是非常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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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弥合城乡二元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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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突破口。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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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我们知道,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来说,大都没有社会保障,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应当只针对城镇职工,因为他们除了劳动力是一无所有的人,而农民工除了有一份工作还有土地,土地就是他们的“保障”。
?? 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国家理念,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承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 “社会保障”,英文(SOCIALSECURITY)的字面意思就是“社会安全”。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特别是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个人和家庭的安全,也就没有社会安全,在我国,着力解决好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民之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支付的成本。
?? 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之中,是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的突破口。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系统的工程。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且数量不断增加。所以,有必要以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为突破口,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项接轨准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及社会发展的成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 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且还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没有必要把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实,“农民”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标记,而只是一种职业。农民工已逐渐从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他们和农村社会的“隔阂”也越来越深。因此,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愿意回到农村中去,即使回去,对于长期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而言,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非常弱,甚至包括他自身在内的家庭人口都由于种种原因而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因此,从农民工自身需要出发,必须给予他们必要的保障。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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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退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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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确实存在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这就是为何城镇职工要求退保的少而农民工要求退保的多,农民工一边为老所愁,一边拒绝缴纳保险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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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的初衷,就是实现老有所养。那么,一项对农民工有利的制度为何遭遇农民工的冷遇呢?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本来最需要保险的农民工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掉了自己将来的生活保障呢?
?? 我们知道,如果一项制度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不具备全面推开的外部环境,即使制度本身出于好意,也很难得到受众的认可。一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调查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这说明制度本身的不足。
?? 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确实存在着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这就是为什么城镇职工要求退保的少而农民工要求退保的多,农民工一边为老所愁,一边拒绝缴纳保险的原因之所在。
?? 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而农民工能在城市定居下来的少之又少,因此,离开城市前只能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提取出来,他们非但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实惠,却为城镇养老保险金的积累作了贡献。
?? 此外,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接轨,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社会保险,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因此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的。
?? 15年期限时间太长。年限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一个主要问题。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样规定对农民工而言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技术要求不高的简单劳动,频繁的流动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
?? 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因此,对他们中的大多数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 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近乎为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一项就占20%。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在变相提高,按照最新的规定,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个人缴纳,占其工资的8%的比例。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在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待遇的情况下,实在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养老保险。
?? 农民工的构成复杂。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数以亿计,且还不断增长。他们的来源地域不同、层次不一,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即在特定城镇达规定居住年限,并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和收入相对稳定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即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乡再做农民;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即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或工农并重。对于第二三类农民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适合他们的需求。养老保险的制度忽略了农民工这种构成的复杂性,导致其退保如潮就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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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保险需务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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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障碍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以劳动关系而不是以户籍为标准,并结合土地的保障功能,循序渐进,采取分类分步的保险办法,优先解决农民工目前最迫切的需要和最突出的问题,逐步有序地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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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情况下,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中还有一定难度,还不现实。
?? 如果盲目地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社会职工保险体系,不仅不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而会阻碍这一进程的发展。现实的考虑是,必须在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障碍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以劳动关系而不是以户籍为标准,并结合土地的保障功能,循序渐进,采取分类分步的保险办法,优先解决农民工目前最迫切的需要和最突出的问题,逐步有序地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