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政务环境,优化二手房交易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交易登记办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交易行为。
第四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缴工作。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二手房的交易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审批,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授权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第六条 二手房交易不作评估,由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市行政区域内各区片制定市场指导价作为收取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参考依据。合同价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合同价收取;合同价低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收取。
市场指导价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二手房交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二手房转让申请表;
(二)《土地房屋权证》;
(三)二手房转让合同;
(四)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证委托书等);
(五)共有人未能到场签名,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二手房交易所需的分户图、宗地图,在三亚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前,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整栋宗地图、楼盘表、房屋分户图未做测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后受理。
第九条 二手房交易实行一站式办理制。成批量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宗交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二)土地房屋未经产权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五)权属有争议;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涉及保障性住房和土地来源为划拨用地的住房转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文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制作虚假二手房交易转让合同,或者不如实申报二手房交易价格等偷逃税费行为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两国间近几年来在文化,包括艺术、工艺、新闻、体育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的有益发展;确信广泛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有助于增进中澳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合作和友好关系,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如下途径进一步发展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一、鼓励和支持从事写作、作曲、美术、工艺、电影、录像、电视及其他创作和表演艺术人员的相互访问;
二、鼓励和促进戏剧、音乐、舞蹈团体、乐团及其他艺术团、组的相互访问;
三、鼓励和支持双方举办艺术、工艺、电影和其他文化资料的展览并提供方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如下途径在教育方面进一步发展关系:
一、促进和支持两国大学及其他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接触和交流;
二、促进和支持大学教授、讲师、专家及教师的相互访问和交流;
三、为来访学者在人文学、社会科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进行考察和研究提供机会,费用自理;
四、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的留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奖学金;
五、鼓励和促进自费留学生和研究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六、鼓励和促进在教学方面和教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促进双方在交换教育发展情况的资料方面进行合作,以便在学术和专业方面对有关学位、文凭和证书做出解释和评价。
第三条 为促进两国人文学、社会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交流和研究,缔约双方将支持有关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
一、进一步发展两国出版翻译机构间的合作;
二、文化和教育作品的翻译出版;
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间的书籍、出版物和资料交换的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新闻、广播、电视、录音机构间的合作,包括工作人员和记者的访问。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行政官员、体育科学家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
第七条
一、为了保证今后有计划地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建立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至少每两年轮流在堪培拉和北京召开一次会议。
二、联合委员会研究商定两年执行计划,并对技术和经费问题作出安排。之后如增加新的项目,经双方同意可列入计划。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最广泛地参加和支持本协定所包括的范围和活动,并积极鼓励和促进双方民间的文化交流。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一方如愿意五年之后终止本协定,应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黄 镇 安东尼·奥斯汀·斯特里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