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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0:3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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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1999年6月21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销售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销售(含预售,下同)给承购人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在建造中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主管部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备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六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设计图纸须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符;
  (三)按提出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须按规定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九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已竣工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所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三)已落实物业管理措施;
  (四)所售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
  (五)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 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销售代理书。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须与承购人签订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十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单位及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商品房销售广告须向广告经营单位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未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商品房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承购人提供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经营单位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期内,因开发经营单位的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影响,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开发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承购人有权退房;因此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开发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承购人预购商品房的,应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承购人购买现有商品房的,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经营单位应协助商品房承购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补办手续,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三)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没有按规定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责令期限抽回挪用资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有违反工商、土管、规划、物价等法律规范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时,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镇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设整洁卫生文明城镇,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公共卫生,消灭和控制蚊蝇及其孳生地,消除老鼠、臭虫的危害。
第三条 市、镇的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专业队进行常年清扫保洁;其他街道,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或组织单位和居民分片包干进行清扫保洁;风景游览区,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洁。每个公民都要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和随地便溺,不准乱扔瓜果
皮核和乱倒垃圾污水。沿街单位和居民不准在门前堆放和晒晾有碍市容卫生的杂物。
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牲畜要带完好的粪兜,粪便流失,由车主负责清扫干净。
第四条 城市的市区不准养猪、狗、牛、羊、兔、鸭、鹅等禽畜。在禁养区因生产、科研需要养某种禽畜,必须经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畜牧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准养执照,但必须严加管理,不准散养。
养鸡必须圈养,不准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五条 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规定。
新建、改建生活饮用水源,要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设计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饮用水质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供应。对水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要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
第六条 城建部门对排水管道要经常检查维修,防止淤泥堵塞和管道破裂冒水。各生产单位的废水和医院、科研等单位的污水未经净化处理,不准排入管道和渗入地下,暂时解决不了净化处理的,要报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限期解决。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
有关单位修建排水沟并要及时处理,保证通畅,不积污水,严禁倒垃圾、污物。
第七条 居民(包括小学)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垃圾站或指定的地点,由专业保洁队负责清运。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垃圾、炉灰等,要自行及时清除。医院、科研单位的废弃物,要自行焚毁或消毒后深埋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各施工单位的
基建残土、废料(包括人防工程残土),个人的修建残土,必须在竣工十日内清理干净,逾期未清者,由环卫部门安排车辆代运,核收运费和管理费。
各类垃圾一律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场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路边、风景区、绿化地带和其他非指定地点清倒垃圾。城建部门要认真搞好垃圾场地的卫生管理。
第八条 市镇应有足够的坚固耐用的卫生防蝇厕所。公厕由城建部门建设和维修,民厕由住宅产权单位建设和维修。公厕、民厕都要按规划的指定地点修建。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杀蛆灭蝇,由环卫部门组织专业队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民办清洁员分别负责。
厕所粪便由城建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专业队清运。要采取堆肥发酵或生物、化学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运粪器具要密闭、整洁,严禁遗撒粪尿。严禁乱掏和拆扒厕所。严禁在市区内堆肥晒粪。
第九条 加工、经营饮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服务行业(浴池、理发、旅店),必须持有市、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始得营业。各饮食、食品行业和集体食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令和规定,搞好防蝇、防尘、防腐和食具消毒。凡直接入口的熟食
品,必须做到工具付货。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治愈者,不准从业。严禁加工、出售不合卫生标准的生熟食品和病死、毒死以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造成食品污染的,要追
究责任;导致食物中毒或疾病流行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宾馆、招待所、旅店、大车店,要整洁,做到无老鼠、臭虫、苍蝇、蚊子、跳蚤;被褥要干净、无虱;茶具要每客一消毒。在旅客中发现急性传染病,要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隔离。
理发业的围单、项巾必须清洁,面巾用后消毒,对有头癣的顾客要使用专用理发工具,用后要消毒。浴池的浴巾、床单,要定期洗换,严禁患皮肤病的人进入池塘洗浴。
茶社等单位的公用茶具,要按人用后消毒。
第十条 各类车站、码头、边境口岸、电影院、俱乐部、曲艺社、公园、体育场、医院、商店等,都必须设有厕所、卫生箱和痰盂,指派专人清扫保洁。影剧场内要有足够的通风设备,场次之间要进行通风和湿式扫除,场内严禁吸烟,不准乱扔皮、核、纸屑。
集市贸易要在指定的市场进行。市场清扫保洁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并设置公共厕所。工商、卫生、畜牧管理部门要按国家《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加强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对市场卫生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检查处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各类食品。
第十一条 园林部门要搞好环境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共场所和街道两旁的花草、树木。
凡是有庭院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要植树、栽花、种草。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社会公共卫生领导和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城镇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卫生监督责任,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各市、镇要设立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监督任务。民警要协助做
好卫生监督工作。
各单位和居民要建立卫生责任制,接受所在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对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分配的各项社会卫生任务。
第十三条 对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本条例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住户和个人,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评定,报本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或授予卫生荣誉称号。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住户和个人,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进,或分别给予停业、没收物资和罚款处分;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交者,加收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滞纳金,并分别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代扣。
破坏公共卫生不听劝阻,无理谩骂、殴打或阻挠执行卫生监督任务,需要给予治安处罚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惩处。
罚金和处理没收物资的款项,要用于兴办公共卫生事业,奖励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城镇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2年5月9日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企业扩张所需注意的问题

金湘


一、企业应选择适当的时机按照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企业扩张;
企业是否越早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发展,就越能体现出特许经营的优势,越能使企业得到更迅速的发展?
我们认为并不是这样的。企业发展不仅需要采用适当的经营模式,更要在适当的时机采用先进的营销战略.同时无论决定采用何种营销方式进行经营和企业扩张,都必须十分了解这种经营方式的特点,只有了解了它的特点,才能更好的抓住时机,发挥其先进性。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经营模式,是基于特许商拥有了其所特有的并且是驰名的注册商标、商号、产品及服务、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加盟商则希望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发展自己企业,由此而形成的特许加盟体系。因此,无论是商品销售特许经营,还是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要取得真正的成功,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为基础是不可能的。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体系的依托,特许经营也不能成为企业扩张的灵丹妙药。
为此,我们认为确定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扩张的企业,必须把握好采用这一模式的最佳时机。只有当企业具备了自有并且是驰名的知识产权体系,并取得广大受众的认可时按照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企业扩张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所谓时机成熟主要是指企业具备了发展加盟商的条件或者具备了加盟特许体系的条件,这些具体条件是指:
1、 拥有一个信誉良好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或者拥有专利、独有的、产品技术等经营资源;
2、 拥有成功的单店管理经验且容易被复制;
3、 产品或经营模式有良好的获利能力;
4、 稳定的、品质有保证的物品供应系统;
5、 有确保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转的管理及支持系统。
笔者认为上述条件不可能是在企业注册之初就具备,通常是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并且应按照特许体系的要求有意识的储备,才能够逐渐具备上述条件,进而在条件成熟时才可以开始利用现有条件发展特许体系。反之,如果企业在成立之初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肓目的发展加盟商,即使在一段时间内能取得效益,也不利于特许者和加盟商的长远发展,甚至可能一开始就将企业拖垮。

二、当企业决定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发展本企业时,应为本企业建立一定的法律保护屏障;
现代企业要想进行成功的扩张发展,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不可能完
成的,尤其对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发展的企业。因此特许企业应当重视自身的法律屏障建设,才更有助于企业有序的发展。
首先,特许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保护制度,从行政管理上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对本企业所有的商标、商号、专利技术进行整理、归档,申请登记注册,对与其有关的合同进行管理等,使企业建立起有序的管理机制。
其次,对相应部门的人员应就有关目前国内国际特许经营发展现状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培训,并使其能够运用于企业的实际经营中,使企业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法律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特许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与法律规范有着十分的密切。因此,特许体系中的相关部门的建设和相应部门人员的法律意识的体高对于有序发展特许体系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从特许经营一词的含义中也可看出,特许经营一词的英文是franchise,其原意是授权之意。所授何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正是由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而产生的一种经营模式, “知识产权”是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上述权利是由法律予以严格界定并加以保护的。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发的重要,我国不仅在不断完善相关国内立法,而且在这一领域不断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补充和完善自身法律体系。在这样的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下发展特许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企业必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我国的特许经营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尚不足以保障企业在该领域内有法可依。 目前仅有少量规定作为规范特许体系的文件。主要指国内贸易部颁布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尚不足使企业的发展完全有章可循。但这并不是说目前作为特许体系中的企业没有法律可以遵循,而是注重对现存的法律、法规加以适用,主要是对《合同法》、《商标法》及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虽很少有针对特许体系的特殊规定,但只要能很好的适用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也足以使特许体系能建康有序的发展。
当然对于那些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我们则建议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并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机构设置。
当前,一些企业之所以不能顺利采用特许模式发展起来,甚至出现了企业经营状况下降的情况,我们认为重要原因之一是自身法律保障机制不建全,经营中遇到一些问题不知如何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如:
(一)特许环节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1、 特许经营关系如何确立,合同如何签订;
2、 如何确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具体即商标、商号、企业
名称、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和服务规范(标准)等的许可使用和保护。
(二)特许经营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 特许经营各方负有何种守约义务;
2、 特许各方可能遇到的何种违约情况:一方违约的问题,比较常见的是加
盟者拖欠各种费用、擅自进货、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等等;双方均违约的问题。
3、 正常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类问题经常出现在发展较好的特许企业
中,虽然有些特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较为顺畅,但当其加盟店准备开设第二、第三家甚至更多的加盟店时,也常会遇到如何约定商标的使用进间和合同效力的问题。
(三)特许合同终止后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合同终止后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合同在非正常终止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其中无形资产的回收及有关费用的清缴的问题。
上述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困扰着特许企业和加盟企业,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前行。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求企业内部的专门法律部门对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掌握有关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诸如特许经营者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权、何为驰名商标、如何申请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独占许可与普通实施许可的区别,如何限制受许人对商标的使用;对商号还应了解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问题;关于著作权,在特许经营中哪些文件资料受著作权保护;关于专利权,主要了解专利技术的后继改进的专利权归属问题及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如何区分的问题。
笔者认为只有企业对特许经营上述法律知识有个初步的了解,并且由专业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才能具有初步认识和解决上述困惑能力,才能使特许企业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签订完善严谨的特许合同是特许企业迅速扩张的重要保障;
合同是联系特许企业与加盟企业之间关系的纽带,而且由于目前国际和国内对特许企业的约束通常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因此起草和签订一份完善严谨的特许经营合同对于特许商和加盟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在这方面所做与现实的要求相距甚远。我们在法务实践中发现一份国内的特许合同经常简单到只有几页,而这几页内容往往只是描述了一下特许商所拥有的某些驰名知识产权,同时需要加盟商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一些简单的内容。然而,特许经营是一种凝结着众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经营模式,是绝对无法通过这样简单的条款就能保护的。而这几页的内容根本无法函盖特许经营所可能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很多企业也正是由于不知道该如何通过合同对本企业进行保护,从而在无意中使本企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这一方面国外的特许经营业为我们做了很好的例证,一份普通的国外特许合同,长达几十页,合同内容详细,条款设计合理而严谨。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一份长篇的合同就能达到使企业避免诉累,避免纷争,而是说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能够尽可能的减少企业之间为确定权责进行无止境的纠缠,而使企业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从而使特许企业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认为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包含如下内容,才能称的上较为完善:(1)当事人;(2)序言;(3)定义条款;(4)特许经营授权条款;(5)商号使用条款;(6)特许区域和特许企业所在地;(7)特许连锁总部的经营指导及技术援助;(8)广告促销条款;(9)特许费用条款;(10)特许企业筹办条款;(11)质量控制条款;(12)财务监督条款;(13)消费者投诉条款;(14)商标使用条款;(15)专利使用条款;(16)商业秘密保护条款;(17)限制竞争条款;(18)合同变更条款;(19)合同解除条款;(20)合同转让条款:(21)不可抗力条款;(22)违约责任条款;(23)合同终止条款;(24)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25)争议解决条款;(26)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27)当事人签章及合同签订的年月日。
笔者认为完善、严谨的合同对于保障特许双方的权利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防止加盟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明,难以监督的情形,但任何一个合同都无法避免违约的出现。
合同是处理违约的依据,因此只有合同完善,严谨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特许者和加盟者各方的权益,以使运用这种先进的经营模式发展的企业得到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