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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1:3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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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0〕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方式,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省”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提升全省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水平,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号)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志愿者是指在依法成立的应急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按规定参加应急知识、技能等培训和相关演练,具备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能力的志愿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订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者服务经验等。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新闻媒体负责应急志愿者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保证按规定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具备与所参加的应急志愿者类别相关的基本素质;

  (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来源

  (一)省志愿者联合会注册志愿者中招募;

  (二)全省聘用的基层信息员中招募;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四)依托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招募专业性的应急志愿者。

  第七条 分类

  应急志愿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5类。根据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经验和专业能力,每类别应急志愿者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级别。其中,初级:可以参与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级:可以参与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高级:可以参与任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八条 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www.gdemo.gov.cn)、“广东志愿者联盟”网站(网址:volunteer.21cn.com)设置的“广东省应急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并按照“就近就便、属地为主”原则,报名申请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直接到依法设立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机构填写并提交报名表格,由该机构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应急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三)应急志愿者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如有特殊需要,可增发供佩戴的其他标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二)免费接受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享受适当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优先获得应急志愿服务;

  (五)在非应急状态下,因年纪偏大、身体疾病或工作地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退出应急志愿者队伍;

  (六)法律、法规及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二)每季度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以应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调用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演练、考核定级、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志愿者培训、考核、级别评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试合格,评定为初级应急志愿者。

  初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中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良好;参与两次以上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良好;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良好。

  中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高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优秀;参与两次以上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优秀;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优秀。

  第十四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政府应急办商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应急委或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授权各级政府应急办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按规定组织对应急志愿者进行表彰。如省委、省政府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人员进行表彰的,参照进行专项表彰。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学校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的学生;鼓励各单位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有关岗位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

  第十八条 应急志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给予淘汰。

  (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演练;

  (二)参加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半年内两次不及格;

  (三)未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适当工作经费通过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国人申请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遇到的问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张生贵


  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解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00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37条则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被赋予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证明效力。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国家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公司实施的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不同认识,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满足了方便国家管理的需要,也与营业执照具有双重效力的立法现实相一致。但是这种主张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即告消灭的观点,忽视了公司消灭的过程性,没有给公司留出处理善后事务的时间,既与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必经清算才能消灭的法人终止理论通说相冲突,也与我国相关法律在法人终止问题上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相违背,更不利于实践操作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二、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其目的旨在解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可以说,这种观点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们的认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债权债务关系涉及诉讼的,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依据第二种观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应当确定公司为被告,并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除了应当确定公司为被告外,还应当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主体。直接判令清算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清算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遗弃”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可援引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由其作为诉讼主体,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则应是另一层的法律问题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水利局、财政局提出的《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水利局  地区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7〕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政发〔1997〕106号),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统筹和管理,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是行署设立的水利工程项目前期、水利“天山杯”活动等专项资金,按实际征收税费的5%计收,主要用于地区境内水利工程前期和高效节水补助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统筹基金。
第三条 各县(市)提取的水利建设统筹资金要全部纳入地区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财政局负责与县(市)水管总站进行水利建设统筹基金的结算清缴,提取的水利建设统筹基金按季度上缴地区财政水利专户管理,年终由地区财政局与各县(市)财政局办理预算清缴。
  北屯灌区管理处、地区东岸大渠管理处、阿克达拉管理处直接上缴地区水利统筹基金专户。
  第五条 提取的水利建设统筹基金,使用财政行政收费统一票据,并依据《票据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地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支出使用范围:防洪抗旱工作补助;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前期费、建设和维护费用;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治理费用;节水、增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费用;行署批准的其他水利项目支出。
第八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严格按照用途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每年年底向水利部门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由地区水利局汇总后报地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