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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39: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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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

规范票据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代理工作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令第67号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效能事故),均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得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物体,改变事故现场。在确无外援的情况下,为抢救伤者和财物必须移动的需标明位置,并迅速报案。
第五条 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伯的,应经所在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所扣车辆应及时鉴定,经鉴定排除嫌疑的,应立即归还。
不准扣留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 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暂扣事故责任者车辆的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在车辆被暂扣期间,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规定预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医疗费的,所扣车辆应立即归还。
第八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投保方无力支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先行预付。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公安部《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除按其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依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也应进行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作者根据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扫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6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20%-40%。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劳务中违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效能事故责任者还应按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二)伤者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核准,给付其出院后的生活护理费,费用标准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现场所需施救费用,经案发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给付。
第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案发地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认领启事刊登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以及处理尸体等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其中代步工具车按每10年列换一辆计算费,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辆计算费用。假肢及其更换的费用,从定残之月起,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每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16周岁以上的,按3年更换一次计算费
用,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次计算费用;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二十次。
(二)胎儿抚养费:在其出生后凭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给予支付;费用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生活补助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四)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医案所提供的医疗票据进行结算。重伤者结案后经法医鉴定需继续治疗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列明的继续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估计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分为10个档次。伤残者符合两处伤残构成等级的,生活补助费可在最高伤残等级标准上提高5%;符合三处以上伤残构成等级的,提高10%;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伤残等级不提高。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提出的就业、升学、户口、住房和债务等要求不在调解之列,当事人不得因此拒绝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伤者除抢救治疗外,必须在案发地县以上医疗单位治疗,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经案发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其费用自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坏的车物设施等赔偿费用发生争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定损;涉及保险车辆的,应当有保险机构参加。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依前款作出的评估定损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评估定损,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损坏车辆定损后,车辆所有人可以造反厂家修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或强制其到指定的修理厂家修复。但车辆所有者改变车辆颜色、车型或不利于对车辆进行辨别的部件,需经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其备案。
评估定损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伤残重新评定或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被代理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变更委托权限、解除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实习驾驶员,被吊扣实习驾驶证12个月以下的,其实习转正期限顺延。
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和财产等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有权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对妨碍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查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逃逸”:指效能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和经济损害赔偿,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弃车而逃、驾车而逃都视为逃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6日
试论如何改变弱势群体的就业弱势

孙家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困难重重,有的甚至夫妻双方失业,加之上有老、下有小,无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少,家庭生活相当困难。这部分人的就业及生活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我县城市弱势群体有关情况
(一)分布情况及结构。我县行政区域内共有生产经营极为困难、处于无产品、无设备、无资金状态并且连续亏损两年以上、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县属国有困难企业20家,职工1059人,其中退休人员231人,“4050”困难就业人员357人,丧失劳动能力的37人,截至2006年6月底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拖欠养老保险费1021.2万元;县属集体困难企业22家,职工1877人,其中退休人员334人,“4050”困难就业人员543人,丧失劳动能力的35人,截至2006年6月底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拖欠养老保险费2058.9万元;已经破产的县属国有、集体企业9家(应为12家以上,其中航运公司、新黄海公司和二棉公司等破产企业已妥善安置了职工,不在本次统计范围),涉及职工765人,其中退休的129人,“4050人员”271人,丧失劳动能力的14人。全县“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户两代”、“4050”人员325人,上述企业都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贸公司除外),都拖欠失业保险费(破产企业除外)。
(二)所作的主要帮扶工作
一是成立了全省首家“垦利县退出企业职工服务中心”。 退出企业职工服务中心的成立,将为解决部分困难职工漏管、难管、不能管、无法管的现象提供有力地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困难职工政策上有地方咨询、档案有人管理、保险有人代缴、退休手续有人代为办理。
二是对失业职工进行了免费培训。今年以来,开设计算机、园林绿化、纺织、粮油加工四个专业,对539名失业职工进行了免费技能培训,举办创业培训班3期培训失业职工159人;安置“4050”人员202人;
三是发放了社会保险补贴。为97名失业职工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为84个企事业单位的429名再就业人员发放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92万元。目前,我县已有1273名失业职工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
四是实行了小额担保贷款。为原零批商场失业职工胡军华等10名失业职工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万元。目前我县为18名失业职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36万元;
五是积极开展困难职工救助。将特困职工215名,困难职工322名共计537人(其中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11人,转业、残疾军人14人)划入救助范围,进行了集中详尽的统计归类建档,发放困难职工救济金33.3万元;
六是实行技能扶贫计划。将城乡困难家庭中34名适龄子女送到市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电工、化工、机电技术应用、餐旅管理专业知识;
二、在城市弱势群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整体机制。由于弱势群体在技术、知识、经济方方面面的差距,虽然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工作稳定性差、工资低、条件艰苦、保障少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二)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弱势群体大多分布在破产或困难企业,因企业破产或企业本身的困难,企业难以承担他们的各项社会保险,而弱势群体本身也无力承担。据统计,有90%以上的弱势群体存在着拖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现象,90%以上未参加医疗保险。
(三)存在着“有活无人干、有人无活干”的现象。弱势群体技能水平偏低与择业要求过高的矛盾,使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新兴的产业,大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业者素质特别是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弱势群体的大多数人员难以胜任。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如清洁工、保姆、钟点工等岗位,但由于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以及劳动报酬较低的实际情况,造成了有些弱势人员即使没活干也不愿去干的局面,由此造成了有岗位无人、有人无活的现象。
三、弱势群体在救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一)要求政府尽量为他们多提供一些公益性就业岗位,从政策上给与照顾,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从而使他们有稳定的收入。
(二)应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切实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以保证他们将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三)当前,各级部门对弱势群体子女在上学、住房、就业方面虽出台了一些帮扶政策,但他们感觉子女上学、就业问题还是他们最大的经济负担,盼望各级政府在他们的子女上学、就业方面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
四、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弱势群体救助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弱势群体人员登记制度。目前企业“离岗挂编”人员以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数量大,构成复杂,据不完全统计这部分人中有80%已隐性就业,但岗位不固定、收入不稳定。另外一部分人员由于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也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生活困难。因此,要摸清底子建档立卡。对年龄偏大、失业时间较长、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就业要求迫切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弱势群体,逐人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弱势群体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衔接好下岗职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二条保障线。搞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对困难企业由于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通过社会互助、临时救济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弱势群体人员就业。帮助弱势群体人员就业,是解决这部分人生活问题的根本。既要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岗位、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四)切实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积极安置弱势群体人员就业。发挥居委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用,通过牵线搭桥和兴办以家政服务为主体的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灵活形式,做好就业弱势群体的托底安置工作。
(五)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弱势群体技能素质,增加就业机会。分批、分期组织因下岗失业而造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培训内容,帮助他们选择培训模式,有的放矢地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树立就业信心,迅速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增加就业再就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