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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07:0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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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系内陆新开口岸,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为使我省口岸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现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口岸办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1号文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全省口岸工作,各有关单位对省政府口岸办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二、口岸各单位要搞好自身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热情为入出境旅客提供方便,共同把郑州机场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
三、口岸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千方百计保证国际航班(直航包机)正点运营,自觉维护空港信誉。凡因故临时取消航班须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航班,要追究责任。
四、口岸各联检单位及其它有关的服务、供应单位应根据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确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在本场起飞前两个小时内进入岗位。在出境飞机起飞或入境旅客办完手续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准撤离岗位。
五、入出境飞机到港前一小时二十分钟,由民航运输部门向联检单位及有关部门通知入出境飞机的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任务性质、始发站、目的站、抵离机场时刻、机组和旅客人数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
六、班机在每次入境前由机组人员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边防、海关、动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并请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以加快旅客下机后办理验放手续速度。
七、对入境飞机的联检工作应尽量减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联检人员和民航值班人员(每单位一人)在客舱前门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卡。未经卫生检疫部门许可,不准上下飞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登机清舱查验,除检疫人员外,在机上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在联
检期间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八、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飞机下客至旅客拿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九、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需其它联检单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十、以卫生检疫部门为主,动植物检疫部门协助,对入境飞机清除下来的垃圾进行监督处理。机场应设置专用的焚烧、处理垃圾和废旧物品的设施。
十一、对出境飞机,一般在起飞前二十分钟停止办理最后一道检查手续。若遇手续不符有碍航班正点时,联检组长应及时通知民航局值班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十二、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客舱在公布的飞机起飞时刻前三十分钟清查完毕,货舱在飞机到位后进行。联检人员清舱查检合格后,由联检组长通知民舱运输部门可上客和装行李。上客和装行李时间由民航运输部门决定。清舱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
完毕,由民航运输部门征得联检组长同意后,方可起飞。
十三、入出境行李物品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
十四、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工作,一般进口商品(进口食品由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在海关验放之后,出口商品在海关接收报关之前,在商检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加盖印章后
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出口商品凭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验放。
十五、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它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海关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运输货运部门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载有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包机机舱,需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十六、民航应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责任归属或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损、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商检部门赴现场查验、鉴定、记录,并由有关单位签字,以便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证可查的
包装破损、货损、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
十七、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海关凭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对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
,以及进口食品和其它特殊物品,均需到卫生检疫部门报验。
十八、在国际航班隔离区内(包括飞机的客、货舱),无主的货物和旅客遗弃的物品应交海关(属危险品应交边防部门)处理。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应交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交海关一份)、保管、查询、发还,发还手续应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如属需其它联检单位
检查处理的物品,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交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国际联检厅隔离区以外拣拾的物品,由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发还和处理。
十九、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去机场口岸执行任务时,必须凭单位着装和统一规定的证件;其他人员凭统一规定的证件。机场控制区各类证件统一由民航局制发。
二十、国际航班、各种包机的安全监护巡逻和敬戒工作,自飞机轴心线三十米以内的范围由边防部门负责,三十米以外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专机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二十一、国际联检厅内从边防检查台至登机口的隔离敬戒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隔离厅内从事免税业务的营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检查。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秩序由本区域工作人员负责维护。
二十二、货物及集装箱装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边防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
二十三、符合礼遇或海关免验条件的宾客,可由机场贵宾接待室派人引导,从专门通道进出隔离区。入出境手续可由迎送人员事先与联检单位联系,届时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有效介绍信代为办理。
二十四、联检厅内的总体布局和查验流程以及各种指示牌、单位名牌、宣传栏、广告牌,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统一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增减。
二十五、联检候机楼内的供水、供电、供暖、市内电话由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二十六、郑州卫生检疫所在口岸的工作范围是:为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为入境、出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二十七、国际航班因天气或飞机故意等原因在郑州机场停降时,郑州民航局应及时通知各联检单位和省政府口岸办,各单位接通后应及时到场。如飞机停留时间短,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检查,由边防和海关对飞机实施监管,交目的地口岸检查;如旅客需下机进入隔离
厅休息时,应经联检单位登机检查许可后,方能让旅客下机,在隔离厅内由卫生检疫和边防部门办理检疫、检验手续,由民航通知目的地口岸两部门不再检查;如旅客需前往宾馆、饭店住宿时,由联检单位共同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二十八、包机经营单位增减航班必须及时向省政府口岸办报告。经批准后,包机经营单位方能与民航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九、根据省政府豫政文〔1991〕42号文中关于同意设立河南省口岸管理基金的精神,省政府口岸办从包机盈利中提取适当费用,统一管理,用于口岸工作,以口岸养口岸。
三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解释。




1991年4月30日

关于发布《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繁育技术研究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关于发布《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繁育技术研究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农科(计)函[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牧渔业、农垦)厅(局)、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中国科学院资环局:

  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繁育技术是我国农业科技的核心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农作物育种以提高产量为首要目标,忽视了品质和效益,导致我国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缺乏,育种和繁育技术体系不配套,这已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影响我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主要限制因素,成为我国农业应对入世挑战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种业技术升级,建立我国种业创新和产业化体系,“十五”期间,国家将《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及产业化》列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专项。结合农业部发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科技部、农业部组织专家编制了《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繁育技术研究项目指南(2003—2005)》(下称项目指南),旨在组织和引导全国农作物育种的优势力量,通过高新技术与常规育种技术融合,并结合新品种的繁育、示范推广,选育一批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建立新型的育种技术体系,推动和引导我国农作物加速向优质专用的方向发展,为促进农产品优势区域的形成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提供坚实的物质与科技支撑。现将《项目指南》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教学、科研、推广等部门和相关专家,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开展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繁育技术研究并做好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申请的农作物新品种须符合《项目指南》,并于2001年1月1日以后首次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通过同行专家鉴定(认定)。

  二、项目申报面向全国。地方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牧渔业、农垦)厅(局)统一组织,并会同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厅)做好协调工作,共同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中央直属单位按申请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和中国科学院资环局统一组织申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生产实际,结合农业部发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认真组织筛选在全国具有优势的农产品品种进行申报,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新品种15个。科技部、农业部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对上报的项目分年度、分作物种类进行资助。

  四、对获得新品种权的农作物品种优先进行资助。

  五、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书和相应附件)一式10份,A4标准纸、仿宋4号字体打印,并按申请书封面、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申请书的顺序装订成册,注明页码。

  六、申报截止时间(收到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请各组织单位于截止日期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申请材料统一寄送到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管理处。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文档)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操作程序详见附件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704室(邮编100026)。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管理处

  联 系 人: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王青立 杨雄年 (010)64193078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蒋茂森 郭志伟 (010)68512651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张宪法 翟 勇 (010)65085602 64195085
  电子邮件:kjzxxmch@agri.gov.cn


  附件:1、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繁育技术研究项目指南
     2、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繁育技术研究申请书(格式)
     3、优质专用农作物新品种申请表(格式)
     4、品种简介及栽培规程(格式)
     5、网上申报操作程序



农业部科教司
科技部农社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华东政法学院 刘晓琳
[内容提要]: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历史进程中的发展与改变。
[关键词]:结婚 离婚 家庭 农奴制度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国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肃,云南五个省区。拥有古老的藏传佛教的藏族,同时也拥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也成为了中华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明确的终审权的地方。①不仅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着藏区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农奴制度基础上的阶级内婚制的婚姻。西藏实行农奴制是政权合一的体制,有强大的宗教势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没有财产,甚至也丧失了人身权利,有些农奴主甚至不准农奴结婚,剥夺了他们建立家庭的权利。所以有记载“游牧之民,多为苟合式之自由恋爱。男女相悦,即随意结合,结合之后,始禀明父母,实行同居”。②总而言之,清代在农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 两种婚姻制度
在整个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为三种,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种。
(一)一夫一妻制
清代的时候,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成为藏族人民最为普遍的婚姻方式。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子是掌握家庭的一切权利,女子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是藏族婚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其中有赘婿的现象出现。
(二) 一夫多妻制
1 一般的一夫多妻制
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藏区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里规定,藏族妇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低于男人,长期处于被男人支配,受社会歧视的地位。为巩固夫权制度和封建制度,特允许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的盛行,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这个在我国历史上的其他民族中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
2 姐妹共夫制
在藏区的家庭中,形成此种婚姻形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子家里缺少劳力,所以将妻子妹妹接至家中进行劳动,充当一人的劳力而减轻家庭其他成员的负重。这种婚姻制度对于特别穷困但又缺少劳力的家庭而言,还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形,即男子无此需求亦可以迎娶姐妹二人为妻,也是较为符合当地习俗的。对于两个迎娶进门的妻子,各居一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对于姐妹二人在家庭里的地位而言,按当地不同的习俗来分,有先来后到顺序之分的,多是先娶进来的操持家务,后进来的管理农田事务;但是也有的是根据其二人丈夫的态度来分配姐妹二人的工作,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男子大喜欢年轻漂亮的妹妹。由此来决定姐妹二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姐妹共夫家庭所生的孩子,依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呼,对非生母称姨母。在清代藏区特殊的婚姻制度和生活环境之下,这种被我们现在人看来属于违背伦理道义和违反法律的婚姻形式却是符合他们当时的法律的。可见不同的时代都是有自己比较特殊的一种制度存在,并且在存在的同时也有着它的特定的合理性。
3 母女共夫制
这种婚姻形式是在藏区中比较少见的,大多是由于男子丧妻之后续妻而产生。在男子续娶妻子的时候,妻子带有女儿的,只要该母女全部同意,便产生了母女共夫的情形。续娶在形式上娶的是母亲,待女儿长大成人,到了结婚的年龄,其母亲便将妻子之位让与女儿,女儿成为男子的又一个妻子。形式上母亲让位与女儿,实际依旧是母女共夫的形式。在这种母女共夫的家庭之中,母亲料理家务,女儿大多年轻,管理农田事务。关于称谓方面,母女二人依旧以母女相称,女儿所生的孩子按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其母亲为外婆,可母亲所生孩子称其女儿不为姐姐,而为特殊称呼即为阿妈。③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比较少见,但是在清代藏区的家庭中也是有出现的,这种婚姻形式的更多的是发生在家庭比较穷困的家庭中,特别是丧夫又携带幼女而又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的存在总归会有消灭的一天,新的婚姻形式还是会取而代之的。
(二) 一妻多夫制
1 兄弟共妻制
这种婚姻制度在藏区里是最多的一种。对于这种婚姻形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避免这么多的纠纷,何乐而不为?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兄弟共妻不好,所以有藏族谚语说”一个锅里有两个勺,幸福怎么会有?“由于藏区的传统观点的影响,认为同一父母所生之子,生长在一起是最大的幸福。为了避免家庭中妯娌之间的争吵,避免继承家业之间的纠纷,从而出现了这种兄弟共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贵族和农奴家庭里都有显现出来,农奴家庭本着传统的观点,兄弟共妻是福分,兄弟共一妻;贵族的农奴主家庭是为了避免世袭的产业继承不至于分散,家庭中又是兄弟数人的情况之下,要求兄弟必须共处一妻。在这种兄弟共妻的家庭中,长子是家长,在这个特殊的家庭中有着极大的特权,结婚的时候也是由长子出面迎娶,妻子在日后在与其他弟弟相处共处。妻子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是归长子所有。数个兄弟中一准有不够幸福的人存在,但是在这个家庭中也应该是最痛苦的一个应该是这个有数个丈夫的妻子。因为这样的情形下,她的每个丈夫都可以随意支使或者打骂她,这种家庭里的妻子相比较其他婚姻形式中的妻子的地位更加的卑微和低贱。
2 父子共妻制
关于父子共妻的婚姻形式,在此举例说明。在西藏一县的托吉庄园中的412户人家中只有1家是父子共妻的,这种婚姻形式是极其少见的。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父亲丧妻后,续娶年轻妻子,待儿子到了婚龄时将与儿子共处此一妻;另一种是父亲丧妻之后,儿子到了婚龄,由儿子出面娶妻,然后形成父子共妻。在托吉庄园中,关于称谓方面还是很有讲究的,儿子称继母不为阿妈,而是阿姐,这个也是托吉庄园自己的特殊之处。④关于这个父子共妻的情形,在其他的情况之中笔者暂时还没有更新的资料可以显示,仅仅从托吉庄园这个时候看来,也可以推断出在清代的时候也还是有这种形式存在的。
3 朋友共妻制
我们俗话说的好”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在清代藏区里却有朋友共妻的婚姻形式,不得不让人惊奇。这种婚姻形式多是发生在商贩之间,由于家中男子经常外出,家中缺乏劳力,而与其他的友人合并为一家,成为共妻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依旧是为了弥补家中劳力的不足,来支撑整个家庭,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
二 通婚的条件和程序
西藏地区婚姻中的订婚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分为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和农牧民等社会底层的藏族人民的婚姻。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订婚权完全操纵在家长之手,并限制在本阶级之内,讲求所谓的门当户对,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大多为父母包办婚姻,但是却不如汉族地区的严重,因为在农奴之间,通婚却没有此种限制要求。他们恋爱婚姻比较自主,没有严格的订婚程序,婚姻权掌握在男女双方自己手里。男女青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挑选中意的伴侣,而不甚重视门第和民族的界限。⑤清代家庭里仍以男性为中心,实行严格的阶级内婚制,门当户对的才可以成亲。
通婚的范围却是在各地不一致的,有的地方父系亲族禁婚,母系亲族几代之后才能通婚;有的父系亲族在几代之后也可以通婚,母系亲族却不禁婚。结婚的程序在各地都是不大相同的,不过一般都是先由男女双方通过对歌来选择心爱的人。要结婚的时候再告诉父母,取得同意,并经过部落头人的批准才可以结婚。⑥这也就是所谓的恋爱自由,结婚不自由。其实在这些之中也有父母不同意的男女青年私自出外完婚的情形,大多最后都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结果。
三 离婚制度
西藏婚姻的复杂性,同时决定了西藏离婚制度复杂性。为了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清朝初期,五世达赖任命桑结嘉措为第悉,指定了《十三法典》。作为西藏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11条规定了”亲属离异律”,即调解亲友纠纷的法律。这条法律中规定了解除婚姻采用的方式,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离婚财产和子女的分配等问题,成为整个清代乃至西藏的基本法。《十三法典》中规定:”夫妻欢乐而离异或由中间人调解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若妻有理,被夫抛弃,男方须给女方十二钱黄金,以及支付称之为’服饰赔偿费‘,日薪为三藏升青稞,夜薪亦为三藏升青稞。”“子女的归属则须遵循’子由父养,女由母养‘的原则,儿子的乳金依其年龄大小的情形判定。”“出嫁前由父方赐给的衣服和粮食,无论是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归女方。但若以夫方之名赐给的归男方。”⑦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发挥僧纠纷,都要由亲友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可向部落头人提出离婚。离婚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则分一般财产给女方;如果是女方提出的,男方不分任何财产;如果男女双方都提出离婚,头人要罚款,一般是各罚一匹马。关于子女的处置,按照传统方法,女孩归女方,男孩归男方,若只有一子,则打发去寺院当喇嘛,以免再度发生纠纷。⑧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55页
②《黄幕松 吴忠信 赵守玉 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转载至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第610页
③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198页
④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200页
⑤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609页
⑥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4页
⑦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610页
⑧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