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04:1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融资完成和以政府投资、融资为主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
  不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投资方共同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可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和质量保证的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与咨询结论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投标等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工程结算书。
  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结算造价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概(预)算的85%。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整理好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对资料齐全的项目,一般应在5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计机关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经贸、财政、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

电影局


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0日,电影局

第一条 影片素材(含标准拷贝,下同)是电影艺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我国影片素材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电影艺术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电影创作和生产服务,为电影教学和艺术研究服务,保护电影文化遗产,根据《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国摄制(含合拍)的故事片、舞台艺术片、美术片、新闻纪录片、科学教育片及风光旅游片等,在生产制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影片素材均属电影艺术档案。
译制公映的外国影片及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影片的素材亦属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条 影片生产单位和进口发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以内,按以下四种类型将影片素材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归档。因片种和生产工艺不同,送缴内容可以有所调整。

(一)国产影片:
全新原底标准拷贝一个。画原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或光号软盘等一套。混合光学声底一个。
(二)在内地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影片应送缴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三)译制发行的外国影片应送缴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四)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合作(不含协拍、代拍)摄制的影片应送缴画原底或画翻正一套,光学混合声底一个,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第四条 影片生产单位或者进口发行单位应自影片获准公映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标准拷贝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在两年内将素材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到三年。
第五条 送缴素材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应填写《送缴影片素材档案清单》一式四份。送缴者自留底一份,送西安素材库三份(库验收后签退一份,送国家电影档案馆影片管理部一份)。
(二)填写影片素材片盒标签。其内容包括:素材种类、片名、片种、国别、语别、幕型(高宽比)、长度、片基、总本数、本次、出品厂、出品时间、译制厂。并以不同颜色盒签区分素材的种类。
(三)影片素材技术鉴定书和光号卡或光号软盘放入第一本片盒内。
(四)送缴影片素材应做到:《送缴影片素材档案清单》,片盒标签、盒内实物三者相符,完整无误。
第六条 利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使用影片素材,应持影片版权所有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二)非版权所有者使用影片素材,需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并持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三)有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公映过的影片素材,可以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四)使用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影片素材,提出使用者应持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申请,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使用。
(五)凡使用影片素材者,如需中间转换洗印厂家的,应由使用影片素材者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变更手续。
(六)国家电影档案馆可以利用国产影片素材档案的复制品与国外电影档案机构交换和出借,但不得损害影片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七)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有权限制特定影片的出库使用。
第七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发运素材的最长时限是接到完备手续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交铁路发运。如不能如期发运,应提前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影片素材管理的技术规范
(一)国家电影档案馆存档的影片素材,彩色片应置于温度5±1℃,相
对湿度为55-60%的恒温湿库房中;黑白片应置于温度10±1℃C,相对湿度为60-65%恒温恒湿库房中。
(二)制片者在规定日期内,自行保存影片素材在一年以上者,必须将影片素材置于温度20±1℃,相对湿度为60-65%的恒温恒湿库房中保存。
(三)影片素材的包装材料,要符合档案保存规定,即应使用纸质袋,其PH值为7.0-8.5,不含有酸性物质、氧化剂和还原剂。
标签粘合剂可使用多种聚乙酸乙烯脂和摄影级明胶等,不得使用含有硫、铁、铜等成份的粘合剂。
应使用耐腐蚀,不挥发化学气体的材料所做的片盒。
影片素材的任何部位,都不得使用胶带纸粘接。
(四)调用已归档的原底素材再行印制拷贝的,要确保其完整无损地退回西安素材库。
(五)凡使用易燃影片素材印制国内外发行拷贝时,使用者必须同时印制一套全新安全素材和拷贝,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
(六)使用影片素材,因洗印工艺需要而合并或分卷的,要附上详细文字说明。此说明放入第一本片盒内;如影片内容需要删剪的,须报请电影事业管理局批准,并只准在新制作的翻正(或翻底)上进行;对原影片素材内容有增补的,其增补部分亦应随同原影片素材同时入库归档,并须附上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七)影片素材在交付运输时,要有防火、防水、防尘、防丢失等安全措施,每年六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易燃素材和拷贝停止出入库。
(八)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在验收素材后,应更换统一制作的包装袋和片盒标签。
第九条 应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归档的影片素材,逾期未如数送缴的,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 凡使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必须在协定期内归还国家电影档案馆。确需延期者,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违者一律从期满后的第一天起,每天按不超过每本影片素材0.5%的成本核收延期费,若不交纳延期费,除追究延期事故者的责任外,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停止向责任单位提供其它影片素材。
第十一条 在使用和保管影片素材中,如发生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超额损伤、霉变和遗失的,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送缴影片素材归档的运费和包装费由送缴单位负担。
使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所需往返全部运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的影片素材档案,需视不同目的,交纳不同标准的资料费或者保管费;影片版权拥有者免收资料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影片素材档案管理暂行细则》同时废止。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局、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经费预算,基建、维修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统一编制大、中修及专项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机关局核准,经市财政审批后纳入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核定的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报市机关局备案,列入各部门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