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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11:2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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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盘政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九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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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指定各部门起草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体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

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执行。

违反本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核;
(二)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协调论证;
(五)规范性文件外文译本的审定;
(六)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应用解释;
(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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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及时申报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项目。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经市政府主管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申报立项计划从当年10月至次年2月止。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完成时限从当年3月至次年2月止。
涉及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完成时限,以年度立项计划中的时限为准。

第九条 按照年度立项计划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部门,必须按照年度立项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追加立项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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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组织起草。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具体起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公民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对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起草的,必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由几个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调研、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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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下列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五份);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相关部门的会签材料;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送审稿的审查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难度较大的为30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对于退回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需要补报材料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没有列入市政府年度立项计划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只是借鉴外省市有关规定的;
(四)相关部门争议较大,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没有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的;
(六)其他可以缓办或需要退回的。

起草部门对于退回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需要补报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应交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召开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经协调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说明,报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审查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审核的简要过程;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重要措施;
(四)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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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情况说明,与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关的部门主管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对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如认为确有问题的,可以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市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布规范性件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提前公布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应当在《盘锦市人民政府公报》和《盘锦日报》上刊登。《盘锦日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不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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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用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具体解释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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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时,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盘政办发〔1993〕38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根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二)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四)核辐照装置;
  (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第三条 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安全第一,从严管理,严防核事故发生的方针;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省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省核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规则;
  (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分析报告和事故应急计划等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五)协助国家对本条例第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第二条(四)至(五)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之间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
  (八)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申请设置规划限制区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
  (九)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参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应急计划,并协助省核管理机关做好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六条 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及与其相邻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第七条 省核管理机关应提请省人民政府邀请驻粤部队参与全省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和核事故应急工作,并具体商定部队在核事故应急中的支援和保障任务及相应的联络渠道。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并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以保护周围公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周围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其附近居民开展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立项、建设、生产运行和退役报告,应在报主管部门审批时抄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
  事故预防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范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
  (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将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需要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限制发展的产业、人口总控制数量等内容应予以公告,并在规划限制区边界设置标志。
  规划限制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均应遵守规划限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向国家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并将申请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
  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副本;
  (二)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及其分布情况,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贸易和第三产业情况,资源及利用情况,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经济发展规划等资料;
  (三)根据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事业的种类和范围及相关的论证材料;
  (四)设立规划限制区后,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规划限制区拟进行的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设立规划限制区申请后,征求有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国家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设立规划限制区的申请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规划限制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扶持规划限制区经济发展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建设或不能进行首次投料生产的,自国家批准不再继续建设或不进行首次投料生产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逾期不申请的,核电厂和核热电厂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省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报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需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环境影响报告书外,还应同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源量在1×1016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交核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预防费用应全部用于全省大中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在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时,其应急范围应包括与场区相连的为核电厂或核热电厂直接服务的机构及厂的家属居住区范围。
  其它民用核设施单位是否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及需要编制时的具体要求由省核管理机关根据该设施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对周围公众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
  第二十条 省、市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和监测,特别是排放物和人员安全的监督和监测、监视性监测及应急监测。凡监督和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告知省核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运行在不影响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下应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的正常调度,出现危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首先保证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需要。
  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发生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等情况的纠纷时,应首先处理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紧急情况,再解决纠纷。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件和核事故时,民用核设施单位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管理机关。
  凡发生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源丢失或失窃事故时应在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核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发生前二款事故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将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省核管理机关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大小按应急计划和有关程序,即时启动有关应急组织和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工作;在接到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丢失或失窃报告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追查,把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我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核管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不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的,由省核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设施设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省核管理机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件和核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由省核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


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目 录

前言……………………………………………………………………4

一、“十五”回顾………………………………………………………4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5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6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8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9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发展目标………………………………………………………12

(三)主要指标………………………………………………………12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14

(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遏制生态脆弱化趋势………………14

(二)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17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行环保标准化建设………………20


(四)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项目建设………………………………21

四、保障措施与支撑体系……………………………………………21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21

(二)保护与开发并举,推进产业化经营…………………………22

(三)加强科技信息服务与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环保素质………23

(四)全面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4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24


附件: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规划


表………………………………………………………………………2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期间地表水监测点优化布点规


划图……………………………………………………………………30

“十一五”期间景洪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规划图…………31

前 言

科学合理地编制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继续巩固“十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全面推动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资源所带来的压力,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七届七次全会、州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环境质量、生态资源现状,特编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一、“十五”回顾

“十五”期间,全州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控制,污染程度没有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同步加深,八条主要河流水质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基本满足水功能区要求,生态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重要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全州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走上了产业建设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在开发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开发的道路,为进一步做好全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

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1996年国家把西双版纳州列入全国首批69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通过7年的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2004年12月,西双版纳州被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2、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469.9万亩(国家级403.7万亩、县级66.2万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调整通过国家林业、环保部门的批准。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连续14年和10年无森林火灾;西双版纳自然博物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基层保护所建设不断加强。

开展保护区科研与国际合作。建立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地理信息系统,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了2005—2015年总体规划;完成GTZ(中德热带雨林保护与修复项目)一、二期项目;启动IFAW项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象保护项目);MIKE项目(国际非法猎杀亚洲象监测项目)进展顺利。

3、天保工程与退耕还林。有效管护1700万亩天然林,实施退耕还林及荒山造林工程。全州“十五”共造林16.7万亩,新建农村沼气池1.54万口,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52万平方米,节柴改灶完成9.74万户,累计完成公益林建设175.3万亩。“十五”末期,全州共有林业用地2422.7万亩,实现了森林覆盖率和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双增长。

4、水土保持与农田水利建设。完成澜沧江沿岸景洪市防洪堤和橄榄坝崩岸段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3.3平方公里,水利化程度达到43.9%,新增灌溉面积4.6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0.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7万亩,改造中低产田4.4万亩,解决农村饮水困难15.3万人;农村耕地整治0.96万亩,水毁农田复垦整治0.7万亩,坡改梯1.6万亩。

5、生态旅游建设。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方针,加大生态旅游产业的开发和保护力度。傣族园、野象谷、勐景来等景区生态旅游项目更加完善,资源开发与保护更加协调。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1、工业污染防治。全州的工业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制糖、制胶、建材、冶炼、采选矿等5个行业。

(1)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审批建设项目297个,比“九五”增加3倍,项目总投资16.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54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1%。

(2)加强老污染源管理,遏制污染反弹。巩固“九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成果,对重点企业开展“再提高”工程、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共投入治污资金3890.4万元。 2005年,全州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542.9万吨,达标率87%,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0%,达标率上升81%;工业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41434万标立方米和0.1万吨,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9%和50%。

(3)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2001年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全州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87个。

“十五”末期,全州6项污染物总量指标中,有4项指标控制在省控指标内,详见下表。

六项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表


年度




染 物
2000年


排放量


(吨)

2005年


排放量


(吨)

比2000年


(±%)

2005年


控制总量


(吨)

2005年总量指标控制情况


二氧化硫

675.3

952.2

41

370

超出


烟尘

1535.7

551.9

-64.1

2000

未超


工业粉尘

10.5

100.9

869.4

200

未超


工业固废

2200

1100

-50

20000

未超


化学需氧量

18270.4

20720.3

13.4

17500

超出


氨氮

——

720.3

——

950

未超
































(4)推行清洁生产,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十五”期间,全州重复用水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19%和99%以上,通过废物资源化利用,既减少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环境,又为企业增加了收入,较好地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5)加强放射源管理,防止辐射污染。实施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63家用源单位139台(枚)放射源纳入安全监管。

(6)加强医疗危险废物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完成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2、生活污染防治

(1)生活污水。2005年,全州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1491万吨。景洪市建成日处理2.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城市生活污水654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588吨,削减氨氮59吨,削减总磷18吨。

(2)生活垃圾。2005年,全州城市人口生活垃圾产生量11万吨。景洪市建成了日处理298吨的垃圾填埋场,年处理垃圾5.48万吨。勐海县、勐腊县尚无规范化的生活垃圾处理场。

3、农村污染防治。全州畜禽养殖粪尿年产生总量为287万吨,规模化畜禽养殖较少,散养占全州畜禽养殖的94%。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1、地表水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及城市地表水源基本满足III类水质要求,水质状况略有好转。

2、空气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空气质量状况总体良好,2005年景洪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329天,良以下天数占36天。

3、声环境质量状况。景洪市城区交通噪声年均等效声级值均未超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1类区标准,城区的功能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功能区标准要求。勐海、勐腊县城未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

4、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景洪市“城考”名次逐年上升,2005年在全省9个重点县级城市的考核中,总分排名第一,在16个州(市)中名列第二。

5、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场各1座,新增城市生活污水管网95.4 公里;建成烟尘控制区1个,面积达14.5平方公里。“十五”期末,全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 。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

1、环境监测与科研能力明显加强。建成国家监测网络—澜沧江橄榄坝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景洪市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成立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及景洪市环境监测站;开通全州12369环境投诉电话;编制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0年)等四个环境科研项目获州科技进步奖。

2、环境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环境监察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投诉1079件,办结率96.9%;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故3起,各类环境信访115件;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违规行为4343起,对24家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迁。

3、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开展环保志愿者公益活动;开通“西双版纳环境保护网”、“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网”等网站;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共创建县级以上绿色学校18所。通过开展各种环保宣教活动,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十五”期间,我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建设生态州的目标还有差距,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机遇与挑战仍然并存。

存在的问题及挑战:由于我州特殊的地理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一是以橡胶等为主的经济作物种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明显;二是全州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方式及工业经济发展粗放,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经济开发与资源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三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生活污染物等污染,将成为我州继糖、胶、冶炼、建材等工业污染之后的重点污染源;四是日益突出的农村面源污染,加大了环境保护防治工作难度;五是环保执法力量薄弱,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六是投入不足,环境保护的政策还不配套,环保产业发展滞后等。以上问题将成为影响我州“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要因素。

面临的战略机遇: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全球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进程的加快,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新型工业等,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坚持“五个统筹”、“三个转变”,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护型的发展之路,把西双版纳州建设成最佳人居环境,实现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城乡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澜沧江水系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保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本色,景洪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以下简称“五创”)取得实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缓解。

(三)主要指标:全州“十一五”环境规划主要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建设、环境管理能力、澜沧江及其七条支流水环境质量等五大类主要指标。

1、城市环境质量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水环境

1

城市饮用水源地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求的比例


100

100


2

澜沧江水系国控和省控断面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


91.7

91.7


3

全州生活污水排放量
万吨

1491

1540


4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43.9

65


大气


环境

5

景洪市空气质量为优天数(指标NOX、SO2、PM10)


329

347


6

景洪市酸雨发生频率和强度


19.1

6


声环境

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55dB(A)的重点城市比例


82.4

100


8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70dB(A)的重点县(市)比例


11.1

100


固体


废物

9

县(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49

60


2、污染防治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废水

1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1543
4000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2.1
2.7

3
氨氮排放量


720.3
940

4
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87
90

废气

5
工业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14.1
21

6
二氧化硫排放量


952.2
1240

7
烟尘排放量


551.9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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