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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时间:2024-05-19 05:4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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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共青团中央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协调全团行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共青团中央特制定《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二十一世纪的宏伟蓝图,也是青年一代在跨世纪进程中团结奋斗、建功立业的行动纲领。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对于共青团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把青年一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到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伟大事业中去,更好地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对共青团提出的必然要求。《建议》提出,要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实行这两个转变,都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需要千百万各行各业、各级各类的跨世纪人才。青年是我国改革和建设的生力军,青年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着眼于开发青年中蕴藏着的巨大人力资源,发挥青年人才的作用,以全新的面貌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显著提高。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赢得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历史任务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我国的跨世纪发展,是在国际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的时代,综合国力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着眼未来,尽快造就一支门类齐全、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跨世纪人才大军,我国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与跨世纪发展的时代要求相比,青年人才数量和质量的现状亟待改善。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立足于帮助广大青年提高艰苦创业的能力和才干,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为我国在国际间经济和科技的竞争中掌握主动奠定人才基础。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共青团培育一代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现实途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特别强调要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按照“四有”的要求教育引导青少年,把他们培养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材,是共青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团的工作优势所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开展的群众性学习实践活动,都有助于使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两项工程各有侧重,相互促进,能够体现共青团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有利于充分发挥团的工作优势,切实落实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任务,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我国跨世纪发展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人才的总体需求为基本依据,面向全体青少年,培养合格的青年劳动大军,造就大批优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育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广泛调动青年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方针

  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带领青年为实现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建功成才。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用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动员、激励青年,投身艰苦创业的伟大实践,根据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培养各级各类跨世纪人才。

  2.按照“四有”的要求,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全过程中。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青年,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构筑青年一代的精神支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3.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引导和促进青年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在青年中形成崇尚科技、尊重知识的良好风气,使学习现代科技知识、掌握职业技能成为广大青年的自觉追求,努力形成与新科技革命发展步伐相适应的新的素质。

  4.强调创业与成才的有机结合,体现共青团在实践中育人的特色。在创业的实践中培养人才,用实际的贡献衡量人才,带领广大青年在生动的岗位实践、社会实践活动中增长才干,团结凝聚已经涌现出的青年人才在实践中创造更大的业绩,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发愤成才。

  5.在人才的培养上下硬功夫,为青年成长与成才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为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和专门知识培训创造条件,为青年人才成长铺路搭桥,使广大青年通过共青团的各项服务得到收获,不断进步。

  6.努力用办事业的方式,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良性机制。在落实培养人才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集中全团力量,实现重点突破。坚持不懈地抓好培养人才的基础工作,创建有效的运行机制与稳固的工作依托,为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保障。

  7.广泛挖掘社会资源,营造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用共青团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影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青年人才成长,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广阔的舞台。

  8.坚持从实际出发,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建设成开放性的工作体系。尊重基层和青年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团组织不断开拓新领域,创造新经验,取得新进展,使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过程更加富有活力。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举荐数以十万计的优秀青年人才,建设宏大的跨世纪人才后备队伍,引导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造就一支堪当重任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大军。

  各级团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以下基本任务,推动本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

  1.帮助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发挥共青团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优势,致力于进一步坚定广大青少年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做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以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为主要抓手,与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紧密衔接,继续运用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文化园。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学生实践教育等有效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教育。

  2.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的整体素质。面向广大青年劳动者,致力于普遍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熟练程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要求。要通过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大幅度提高企业青工的实际操作水平和技术等级;通过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推进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增强广大农村青年科技致富的能力;通过实施百城市青年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等级考试(CRE)达标行动等,推动青年学习现代专项知识技能;通过开展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待业青年、下岗青年和务工青年提高就业能力;通过开展“东西互助一劳务协作”活动,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掌握脱贫致富本领的青年;通过组织实施中国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与科技文化服务行动,帮助青年农民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

  3.加速规模宏大的青年专门人才队伍的形成。着眼跨世纪发展对人才提出的更高要求,致力于完善青年人才的综合素质,使一批跨世纪的青年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其他优秀专门人才迅速成长。要通过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研讨和国际交流活动,为青年专门人才开阔视野、提高专业素养服务;通过扶持高科技战线的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科技实业,推动他们走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参与国际高科技竞争;通过表彰、宣传、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进一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同时要通过理论学习、知识培训、实践锻炼等手段,全面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

  4.促进人才后备队伍的成长。配合教育机构,致力于帮助在校学生打下扎实的文化知识基础,提高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通过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促进大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协调发展;通过开展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帮助中学生掌握一些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实用技能,尤其要与国家推行的“绿色证书”制度相衔接,推动农村中学生学习农村实用知识;通过实施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重点开展“五自”学习实践活动和“手拉手”互助活动,普遍提高广大少年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能力。要积极开展“保护明天”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回到校园。

  四、重点推进工作

  全团要在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重点推进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等六项工作,形成强劲的工作导向和有利的社会氛围。

  1.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

  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旨在引导广大青少年努力具备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品德、知识、技能、情感,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以爱国教育、责任教育、公德教育和人格教育等为主要内容。主要目标是:使青少年通过爱国教育,了解历史,了解国情,树立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远大理想;通过责任教育,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民族、社会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素质和法制观念;通过公德教育,培养高尚品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公益事业,养成文明习惯;通过人格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和坚强的意志品质,培养敬业创业精神,增强创造才能和团结协作意识。

  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在充分利用共青团已有的教育手段和载体的基础上,不断创造适合当代青少年特点的新手段、新载体。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民族传统节日,举行具有相应教育内容的礼仪性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礼仪制度;依托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开展情景性、趣味性的公民素质训练营活动;借助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等,丰富公民素质教育的形式。特别要规范和普及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以向年满16周岁公民发放身份证为活动的起点,使成人意识教育与中学德育教学相衔接,组织适龄青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年满18周岁的青年举行庄重的成人仪式。

  2.培养青年岗位能手

  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旨在促进城乡企业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围绕培养岗位文明、增强岗位技能、提高岗位效益,造就一支以青年岗位能手为骨干的跨世纪企业合格劳动大军。主要目标是:每年培养200万名青年岗位能手,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0万名,并使青工的实际技术水平普遍提高2-3个技术等级。

  在城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要以企业岗位责任制为基础,根据不同工种,制定相应的青年岗位能手规范;把岗位技能培训作为中心环节,以青工培训基地为依托,采取拜师学技、模拟训练、推广先进操作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五小”活动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岗位技能训练;组成由企业相关部门参加的岗位能手考核小组,进行定期考评;积极参与监督有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3.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

  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旨在贯彻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要求,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使一大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农村科技人才加速成长。主要目标是:如实完成《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五年推进计划》,每年组织1000万名农村青年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养12-15万名青年星火带头人,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万名,并使农村青年普遍掌握1-2门农村实用技术。

  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要在培养上下功夫。围绕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选择具有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项目开展培训、推广工作;利用各种技术培训基地和设施,努力拓宽培训渠道,组织农村青年参加系统的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学习;积极创造条件,为青年星火带头人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并扶持他们承担星火项目和其他技术推广项目;注重发挥青年星火带头人的技术辐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走科技致富的道路,推动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深入发展。

  4.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旨在推动大专院校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应力和创造力,完善智能结构,造就一支跨世纪的专门人才后备队伍。主要目标是:从1996年起,使参加素质发展计划的在校大学生数逐年递增10%,到2000年累计达到150万人以上。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要着力开辟有效途径,为大学生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大学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加大“推优”工作力度;以科技文化服务为主体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提供更为务实的实践锻炼机会;大力推进大学生课余学术科技活动,扶持大学生科技社团,开展与全国“挑战杯”竞赛相衔接的具有各校特色的届次化竞赛活动,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举办以现代专项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课外培训,扩大大学生的知识面;组织更多的大学生参与校园社会工作,推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规范化、制度化;采取科学的指导、评估手段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尝试颁发“素质发展资信证书”,使之逐步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具有社会信誉的凭证。

  5.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

  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旨在促进更多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树立榜样,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跨世纪优秀青年人才队伍。主要目标是:每年在科技界、企业界及各行各业中推举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到2000年全国累计推举出10万名。

  开展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要从培训、扶持起步,帮助更多的青年人才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进一步发展事业;通过人才评选过程,广泛发现优秀青年人才;通过表彰奖励,对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成就进行社会评价和认定;通过有计划的宣传报道,提高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公众认同度。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汇集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信息资料,有组织有步骤地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介绍他们的工作能力、业务成就、发展方向,努力把他们推上重要的工作岗位,并做好推荐后的追踪调查和服务工作。团中央要与全国青联、全国学联一起,推动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举荐体系的完善,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人才举荐制度。各省、地级团委要认真抓好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举荐工作,在举荐的各个环节上采取切实措施,形成青年人才辈出的局面。

  6.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必须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加强团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使他们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会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创造条件,帮助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管理知识;完善团干部挂职锻炼、上下交流制度,促进团干部在内地与沿海、机关与基层、团的岗位与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之间挂职交流的实践中经受缎炼,增长才干。

  五、机制建设

  为保证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全团要大力加强机制建设,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有力保障和有形依托。  1.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政策环境。要认真研究、正确运用有关现行政策,并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联合制定相应政策。要使本工程的各项工作措施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接轨,与基层的规章制度配套,成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行业行为。

  2.加强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要建设以基层培训基地为基础,全国、省、地级示范基地为龙头的多层次、多种类的知识技能培训网络。主要是:根据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素质的需要,建立青工岗位训练基地、农村青年星火技术培训和推广基地、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现代专项知识技能培训基地等;根据培养青年专门人才的需要,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训中心,并成立相应的青年专业协会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它们的培训和其他服务功能;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成长的新要求,积极拓展境外研修、智力引进培训和国际交流服务的领域。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联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充分挖掘共青团自身潜力,努力拓展各级团校(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干部管理学校)面向青少年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功能,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家)及其他校外教育阵地的作用;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形成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的教材体系,不断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3.筹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资,多渠道、多形式地筹措资金,逐步建立统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为本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4.完善青年人才表彰奖励机制。要制定评审、表彰、奖励条例,使共青团对青年人才的评选、表彰、奖励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要增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并逐步形成以“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全国青年科技标兵”、“中国青年科技创业奖”、“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家”、“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等为各类别全国级青年荣誉奖励及称号的人才表彰体系。

  5.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信息库。信息库要通过传播媒介广泛宣传优秀青年人才的成就和业绩,推动社会重视青年人才;定期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传递青年人才信息,为举荐优秀青年人才服务;与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开辟青年人才交流的渠道;形成综合统计数据和资料,为实施本工程提供信息咨询、决策参考和发展预测。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跨世纪发展进程中共青团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团要进一步强化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服务的意识,在团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要根据本纲要的整体规划,明确各条战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中的具体责任,进一步设计、组织好各条战线的工作,制定并认真完成年度推进目标,确保人才培养任务的落实。各级团委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本纲要提的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各项主要任务落实到基层。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7〕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宜宾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的管理,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管理创新、科学决策、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政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宾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网上听证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以市政府公众网为平台,采用主题讨论的形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二)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三) 坚持吸收合理建议意见的原则;
(四) 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不得在网上听证。

第二章 组织网上听证的机构、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网上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包括网上听证全过程跟踪、相关数据处理、听证意见的审核、发布及系统管理等。
第六条 市政府举行的网上听证指定1个部门或机构作为听证主持人,市级部门举行的网上听证指定1个内设机构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发布听证公告、听证事项,公布听证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全程监控听证进程,并就听证参加人的提问分时段作出答复;
(三)对听证意见进行分析汇总,报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一)是本听证主题提出者;
(二)参与本听证主题的调查处理;
(三)与本听证主题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宜宾市的市民及关心宜宾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都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听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三章 听证的范围、提出和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当举行网上听证: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二)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网上听证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举行的网上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定。市级各部门、机构举行的网上听证,由部门、机构办公会议或授权部门、机构领导决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举行网上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听证事项、内容、听证主持人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 举行网上听证期间,听证主持人应当注意收集听证意见,及时答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提问。在听证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并向市政府或市级部门报送听证报告,在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网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或制定政策的依据之一。听证报告形成后应及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网上听证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终止和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应当举行网上听证而未进行网上听证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举行网上听证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7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包括住宅装饰装修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沿街门面装饰装修)。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规划、房地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发布信用信息,开展评先评优,推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鼓励发展和采用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贯彻执行环保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建筑装饰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均应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委托(发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按规定应当监理的必须实行监理,提倡住宅装修人委托有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监理。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技能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技能岗位上岗证书。无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岗位证书的不得上岗。
第九条 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装修企业不得使用无上岗证书的人员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装修人不得要求装修企业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严禁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使用有害物质超标、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而未经认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危险房屋或者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 装修人、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未经批准,沿街门面房不得破窗改门,不得将居住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中变动原有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楼面、屋面荷载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设计文件要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质量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和安全。
装修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五条 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的投诉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现场应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沿街及主次干道应当采用砖砌围墙、彩钢瓦围场作业,其高度不低于1.8米,禁止使用彩条布等简易设施搭设围挡。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夜间19:00至次日上午7:30之间,午间12:00至14:30,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指定的位置堆放并处置,不得向路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
第十七条 装修人与装修企业应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签订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装修企业应当通知装修人或者监理单位核验。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不合格的,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由于装修人(业主)提供材料导致的除外。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二十条 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住宅装饰装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发包。
提倡工程整体发包,发包人也可以按专业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进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既可以进行专业分包,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装修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
(二)擅自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增加原地下室的深度;
(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
(六)未经燃气管道单位同意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九)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十)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十一)其他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社区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变动原有房屋主体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屋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及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的文件;
(四)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违反前款规定,装修人不向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社区)有权按照业主公约等有关规定,禁止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装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 装修人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装修企业,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外立面的管理要求、允许施工的时间、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装修人提供房屋平面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二十八条 装修人、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遵守物业管理(社区)的相关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应当按照住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其及时纠正;对不听劝阻、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并可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业主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装饰装修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五)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装修人有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在处罚装修人的同时,还应对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或者房屋使用者有前款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经营性用房因进行野蛮装修、乱拆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查处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尚未颁发营业执照的,应暂缓颁发营业执照。在装修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查处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工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装修人向装修企业追偿。
第四十条 装修企业违反《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积极为装修企业提供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向社会公布装修企业资质等级和信用情况,给装修人选择装修企业提供便利,并及时处理装修人反映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和服务,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古建筑和军用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