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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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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5〕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3月29日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
总体工作方案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定于2005年6月15日至1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举行。为使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本届哈洽会取得圆满成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省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以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为重点,继续坚持以俄罗斯为主的特色和多元化、国际化的办展方向,不断提升展会文化品位,努力把哈洽会办成促进中俄经贸科技合作的平台、推动东北亚地区经贸合作的桥梁、联合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拓展俄罗斯及东北亚市场的纽带,使哈洽会逐步成为世界著名的国际博览盛会之一。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俄罗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远东联邦区全权代表处、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西伯利亚联邦区全权代表处、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日本日中东北开发协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马来西亚中小型工业公会、香港贸易发展局。
第十六届哈洽会领导委员会(名单另发)下设大会办公室、招商办公室、商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宣传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保卫办公室。新增设的商务办公室由省商务厅牵头,招商办公室由原省发改委牵头调整为省招商局牵头,其他各办公室牵头部门不变。
三、主要活动
(一)第十六届哈洽会开幕式暨招待酒会。拟于6月14日晚举行。
(二)专项经贸活动。
1.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推介会。拟于2005年6月15日举行。
2.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举行。
3.对外合作项目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上午举行。
4.国内合作项目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下午举行。
5.香港商务日。拟于2005年6月16日举行,以推进龙港俄合作为主题,由香港、内地和俄罗斯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项目对接和洽谈。
6.俄罗斯机电产品展。为落实中俄两国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届哈洽会设立的俄罗斯专馆中举行。
7.其他经贸活动。包括境外以及国内各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举办的商务日、推介会和对接会等活动。
(三)论坛会议活动。
1.海外华侨华人振兴龙江经济论坛。拟于2005年6月13日至15日举行。
2.第三届中俄区域合作与发展国际论坛。拟于2005年6月14日至16日举行,以促进区域投资合作为主题,中俄两国地方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参会。
3.2005中俄科技合作高层论坛。拟于2005年6月14日至16日举行。中俄两国政府官员、科技界和企业界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参会。
4.北方论坛国际会议。拟于2005年6月17日至19日举行,19个国家的25个省州级代表团参会。
(四)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1.第十六届哈洽会大型文艺晚会。拟于2005年6月15日晚举行。
2.国际篮球邀请赛。拟于2005年6月16日晚举行。
3.俄罗斯冰上杂技舞蹈团演出。拟于2005年6月18日晚举行。
四、各项工作安排
(一)招商招展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率、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力争参会参展国家和地区达到80个,国外客商1万人,国内客商10万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跨国公司和知名大企业300家,境外省州级经贸代表团50个,现任(或前任)外国政要或国际知名人士1位,使本届哈洽会的规模和层次实现新的突破。
1.境外客商邀请。境外客商邀请以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和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重点,按照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共同完成。具体分工是:哈洽会办公室2000人,省贸促会500人,省商务厅1000人,省招商局1000人,省发改委500人,省旅游局1000人,省科技厅200人,省经委200人,省农委200人,省外办300人,省外专局200人,省台办100人,省海外联谊会100人,省侨联100人,省工商联100人,省台联100人,省森工总局200人,省农垦总局200人,哈尔滨市1500人,牡丹江市1000人,佳木斯市600人,大庆市600人,黑河市700人,齐齐哈尔市600人,伊春市300人,鸡西市300人,双鸭山市300人,鹤岗市300人,七台河市300人,绥化市300人,大兴安岭地区300人。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跨国公司和知名大企业的邀请。具体分工是:省发改委60家,省商务厅60家,省招商局100家,省经委30家,省国资委20家,哈尔滨市60家。哈洽会招商办要做好协调工作,避免重复邀请。
3.外国省州级经贸代表团和外国政要、名人的邀请。由省外办制定邀请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境内客商邀请。由哈洽会招商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分行业、按部门对口邀请。重点邀请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和西部、内陆中心城市名优企业参会参展。省内重点选择代表我省实力和水平的成套电站设备、航空航天、工程机械、石油化工、汽车、医药、绿色食品等行业的知名企业参展。
进一步改进招商招展的工作方式。一是把为哈洽会招商招展列为省领导率团出访和访问国内省、市以及会见来访内、外宾时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主动“请进来”,积极“走出去”,吸引更多的客商关注和参与哈洽会。三是继续完善招商招展代理制,实行中介招商。四是充分发挥哈洽商网的作用,加强网上招商。
(二)布展工作。本届哈洽会室内外展览面积共计56000平方米,设国内展位1700个,国外展位300个,室外展场20000平方米。继续实行省、市组团(我省为地市组团),专业布展。设立绿色特色食品馆、高新技术馆、机电馆、家具家居馆、医药馆、化工馆、轻纺馆、老工业基地合作项目馆(含产权转让、对外合作和旅游)、港澳台和外国馆(含俄罗斯专馆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专馆)。老工业基地合作项目馆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旅游局、招商局配合;高新技术馆由省科技厅牵头;绿色特色食品馆由省农委牵头;医药馆、化工馆、轻纺馆和室外大型机械展场由省经委牵头;家具家居馆、机电馆、港澳台和外国馆由省贸促会牵头。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布展方案,报哈洽会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哈洽会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做好展会布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接待工作。国内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代表团,由哈洽会接待办统一接待。境外省州级代表团、外国政要或国际知名人士、外国驻华使馆官员,由哈洽会外事办接待。其他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接待和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进行。重要团组由专人负责,继续实行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陪同的陪同团制度。接待费用按原渠道办理。
(四)宣传工作。由哈洽会宣传办牵头,会同省和哈尔滨市宣传、文化部门,制订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境内外媒体记者到会采访的邀请工作,举办境内外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境内外主流媒体发布哈洽会广告,刊发哈洽会推介文章;将哈洽商网与俄罗斯、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知名网站链接,制作中、英、俄、日、韩5种语言版本的网页进行滚动宣传;展会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体育宣传活动,加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营造浓厚的迎佳宾、增友谊、促发展的节日气氛。
(五)经贸洽谈工作。由哈洽会商务办牵头,做好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等专项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与参展商、采购商、投资商沟通,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好洽谈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协调落实,准备详细准确的项目册、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提前交换,搞好贸易配对和项目对接,抓好成交工作,使洽谈签约收到实效。
(六)安全与卫生工作。安全工作由哈洽会保卫办牵头,负责展会期间安全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以及交通秩序和展馆秩序管理等项工作。卫生安全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展会期间疫病预防、急诊急救和宾馆餐饮卫生等项工作。
(七)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哈洽会办公室牵头,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和完善各项服务规范,优化服务体系;继续实施“方便客户工程”,为参会客商营造安全、高效、方便、舒适的交易环境;做好对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优化展场秩序,搞好服务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入场。
(八)重点活动筹备工作。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由省商务厅、哈洽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海外华侨华人振兴龙江经济论坛由省侨联、招商局牵头组织;2005中俄科技合作高层论坛对接会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第三届中俄区域合作与发展国际论坛由省社科院牵头组织;北方论坛国际会议由省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俄罗斯机电产品展由省商务厅牵头,配合俄方做好相关工作;香港商务日由省招商局牵头,配合港方做好相关工作;日本商务日和其他国家及地区举行的经贸活动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国内省市举行的经贸活动由省招商局牵头配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推介会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对外合作项目对接会和国内合作项目对接会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省商务厅、发改委、国资委、经委配合;开幕式暨招待酒会由省接待办、哈洽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大型文艺晚会及俄罗斯冰上杂技舞蹈团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国际篮球邀请赛由省体育局牵头组织。
五、具体要求
(一)哈洽会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抢前抓早,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本着注重实效、节俭办会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参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哈洽会领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本届哈洽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求真务实,组织企业分行业邀请境内外客商参会参展,并做好项目洽谈签约的基础性工作,把项目做实,努力提高项目对接的成功率和履约率,确保本届哈洽会取得实效。
(五)会展中心要根据大会需要,进一步完善展会设施,搞好展馆服务,为展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第三条 异性纤维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如化学纤维、丝、麻、毛发、塑料绳等。

第四条 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在棉花生产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摘、晾晒、交售棉花时,应当戴棉布帽子,穿棉布服装;用棉布口袋盛装棉花;用棉绳、棉线绑扎棉袋口。禁止使用化纤编织袋等非棉布口袋盛装棉花;禁止使用有色的或非棉线绳扎棉袋口。

(二)晾晒籽棉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护管理,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第五条 棉花收购企业应严格按棉花国家标准收购棉花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籽棉时应当对交售者籽棉盛装物、绑扎物进行检查,发现使用化纤编织袋、有色棉线或非棉线(绳)等物品的,应当拒绝收购。

(二)收购籽棉时发现籽棉中混有异性纤维、色纤维及其他危害性杂物的,应当责成交售者挑拣干净后收购;交售者拒绝挑拣或挑拣不干净的,可以拒绝收购或由收购者挑拣干净后根据异性纤维含量相应降价收购。

(三)已购进的籽棉,应当在上垛前组织人力进行检查,发现异性纤维应当予以排除。

(四)在籽棉收购、运输、存放等环节,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五)应当为农民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盛装籽棉的棉布口袋及其他所需物品。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严格按棉花国家标准加工棉花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清理异性纤维的工序。加工籽棉前发现混有异性纤维、色纤维及其他危害性杂物的,须组织人力挑拣干净后加工。

(二)加强待加工籽棉的存放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三)对批量成包皮棉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异性纤维检验,应当在棉花标识中明示“有、无或未发现”字样,并在检验证书上注明。

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籽棉的,同时应当遵守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纺织用棉企业与供棉企业可以根据棉花中有、无混入异性纤维情况对棉花制定加价、降价、索赔、拒收和退货的规定。有关条款应当在双方签定的棉花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六条第(一)、(三)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棉花收购企业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检机关提交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收购资格。

(二)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检机关提交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三)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产棉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方式引导和教育农民、棉花生产企业自觉遵守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产棉区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省、市、县农业、纺织、供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做好排除异性纤维的宣传、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对违反本规定收购及加工后的棉花中异性纤维含量较多且屡教不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可停止对其提供棉花收购贷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9〕18号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四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审议全局性、战略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议题范围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等议案;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事项、重大奖惩事项、重大财政资金问题、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通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
(八)讨论决定全市项目用地事项;
(九)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一)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属市长职权范围的重要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事项;
(二)属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专项工作,由副市长研究审定,或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一名分管副市长牵头或共同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依法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决定的事项;
(五)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
(六)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向市政府申报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属国有企业需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的机构,需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
第八条 向市政府申报常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受理。申报前,议题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主要审核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相协调,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五)议题申请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问题,均应提前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议题申请事项涉及的表彰奖励问题,均应提前报市人事局审核,由市人事局统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凡需公示、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议题事项,原则上应经过市政府议事会议研究同意。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开展此类议题事项的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向市政府申报常务会议议题,应按照公文运转和审核的有关要求,由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同意,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列为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市长、常务副市长在批示或会议讲话中要求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要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事项,列为常务会议议题。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此类议题的收集,并及时报送会议承办处室。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要建立常务会议议题库,并通知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和议题主办单位进行议题准备。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库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议题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议题主办单位分管副市长牵头或共同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协调。重大及综合性事项,由常务副市长协调。
第十四条 协调成熟的议题,由牵头协调的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签后,议题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议题文件。
第十五条 所有议题均需提交议题文件。议题文件包括议题说明、议题主件和相关附件,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印制。
第十六条 议题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议题说明是议题的说明性文件,包括议题提出缘由、议题协调情况和意见的采纳情况。
(二)议题主件是提交会议研究的主要文件。提交会议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应表述清晰,内容完整;决策的问题和事项有多个方案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阐明理由;决策问题和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应说明历史情况,做好新旧衔接及后续处理工作;决策问题和事项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应充分考虑,统筹兼顾。
(三)议题附件是议题主件的补充、佐证性文件,应当详尽、完整,包括主要法规政策性依据,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结论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议题提交常务会议前,均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遗留问题协调和程序性把关。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议题列为待安排议题,由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根据轻重缓急,提出上会安排建议,附议题呈批文件原件和待安排议题基本情况,逐级呈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十八条 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根据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对上会议题的审定意见,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常务会议,制发会议通知并发放议题文件。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议题,应提前呈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副秘书长审阅,并通过市政府内网邮箱向列席单位发送相关议题文件。
第十九条 需要列席常务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应安排主要行政负责人列席。除议题主办单位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律不带助手。未经会议主持人或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或增带与会人员。
第二十条 议题汇报应简短明晰,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以保证会议有充分时间进行讨论和决策。列席人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须经会议主持人允许或提问,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会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指定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同时告知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就会议议题发表书面意见,也可以委托秘书长或其对口副秘书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予审议。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除紧急事项外,该议题原则上不予审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议题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和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负责就会议决定事项编印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常务会议纪要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执行常务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的记录、录音等资料由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负责记录、保存、备查,有关资料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七条 除办公厅会议承办处室外,与会人员不准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纪要,不得泄露会议内容,特别是讨论中的分歧意见以及暂不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如需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报道内容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常务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