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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方案和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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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方案和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2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方案和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方案》和《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国前老兵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突出的政治任务,纳入日程,认真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
问 题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解决建国前老兵(以下简称老兵)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
  (二)坚持解决实际困难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既要解决好老兵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又要做好老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统筹全局。市、区、县(市)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合理适度解决问题,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认真调查老兵人数、分布、家庭、住房、医疗和工资待遇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可行性意见。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认真检查我市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解决老兵生活、医疗、住房、动迁、回迁、供暖、乘车、游园等方面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房产住宅局、供热办、交通局、城管局、财政局。
  
  (三)全面开展“解困送温暖”活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兵,开展以“解困送温暖”为主题的帮扶慰问活动。各老兵所在企业和所在社区要建立帮扶组织,确保帮扶活动长期开展。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四)切实做好老兵稳定工作。认真听取上访老兵代表意见,做好上访老兵及其家属思想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集体上访事件。
  责任单位:市稳定办、民政局、公安局、信访办。
  全市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此项工作纳入日程。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二)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目前,全市各级财政比较困难,而国家和省又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给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带来了一定难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克服困难,挖掘潜力,把解决老兵生活困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老兵存在的生活困难,普遍问题要采取制定优惠政策来解决,个别问题、突出问题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和政策不能突破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工作,对本部门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对部门间需要协商解决的,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好老兵生活困难问题。

  (四)加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努力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老兵正确认识形势,正确对待自身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继续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局面。

  (五)认真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于6月末前将解决老兵生活困难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哈尔滨市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
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解决建国前老兵(以下简称老兵)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领导关于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听取各部门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和做好老兵稳定工作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
  (三)研究确定各部门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职责分工及具体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全市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了解掌握老兵生活困难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
  (六)及时反映和上报成员单位落实老兵稳定和解决老兵生活困难等问题工作情况以及执行联席会议决定情况。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
  (二)会议议题由市民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市政府领导的意见,与有关部门沟通后,结合阶段性工作进展,汇总各方面情况后拟定,报召集人审定。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依据会议议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承办。要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召集人审定后,按要求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
  (五)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督办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结果。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三、组成人员
召集人:张桂华 市政府副市长
    卢国惠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丁 坚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徐振湖 市民政局局长
    马 彬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刘志强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云龙 市人事局副局长
    李 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大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文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传新 市经贸委副主任
    姜廷奎 市信访办副主任
    宣 峰 市房产住宅局副局长
    赵志英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勇 市总工会副主席
    闫吉顺 市交通局副局长
    伍 岳 市供热办副主任
联络员:戴伟元 市稳定办副主任
    郑思培 市人事局处长
    韩丽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长
    付久达 市财政局处长
    于义杰 市公安局处长
    陈 锴 市经贸委副处长
    张寒黎 市信访办副处长
    王少宁 市房产住宅局处长
    房晓光 市卫生局副主任
    严大利 市总工会副处长
    田忠利 市城市管理局处长
    盛振江 市交通局处长
    盛立华 市供热办处长
    梅玉贵 市民政局副处长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依照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 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并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要求等。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本省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四、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专家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并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
六、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七、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八、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改进执法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一、新闻媒介要对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十二、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本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以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便适时完善本办法。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二月一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对我市重点培育的100户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与奖励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秀隆 市长

副组长:束 华 常务副市长

黄 丹 副市长

巫家世 副市长

蒋炳穗 市政府秘书长

张晓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政局、国资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桂林供电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管理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巫家世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主任刘康禄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234” 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1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2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20亿元,3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10亿元,4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

(三)评估制度

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1年销售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该100户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1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30户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档次的重点企业。

(四)扶持措施

1. 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

2. 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

(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

(4)协调银行贷款。

(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

(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

3. 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

(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

(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

4. 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 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

3.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 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5. 建立30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实绩奖励

从2007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

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4‰;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

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

2. 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

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

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3. 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

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

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完成目标奖励

201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1. 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

2. 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

3.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

4.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

5.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20万元;

6. 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10万元。

对以上不同档次企业只按一个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每提前1年实现目标,加倍予以奖励。提前实现目标奖励金额=实现目标奖励金额×提前实现目标年数。

(三)招商引资奖励

列入我市100户的重点企业,特别是30户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围绕延长产业链、扩大经济总量,积极从市外引进企业或项目到我市投资发展。从2007年起,重点企业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按第二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 引荐市外资金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企业,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其他企业的,按外方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引荐项目属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须与市经委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市经委备案。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资者的依据。

(四)市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奖励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申报考核程序

1. 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3月中旬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领导小组在组织复审后,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对各帮扶小组的考核奖励同时进行。

(六)其他

1. 申报企业和县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措施、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