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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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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3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清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清房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省政府决定,对无锡市等50个先进集体、单捍政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清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干部职工住房方面制度建设和管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实现全省“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0个)
  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鼓楼区、邳州市、铜山县,常州市武进区,吴江市、昆山市,如东县,东海县,淮安市清河区、金湖县,仪征市,镇江市丹徒区,姜堰市,沭阳县
  省法院、省经贸委、省文化厅,新华日报社、省盐业集团、省国防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东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省级机关系统清房办、省企业系统清房办、省教育系统清房办、省金融系统清房办
  南京市建设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财贸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栖霞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江宁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徐州市委企业工委,常州市市级机关工委,苏州市公安局,南通市交通局,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阜宁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先进个人(100人)
  南京市:(8人)
  单捍政 南京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邢益昌 高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贤锦 南京市浦口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陈玉林 南京市下关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韦佃青 南京市工交纪工委副书记
  李长贵 南京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张海虹 南京市委农工办副主任科员
  周保生 南京市外经贸局副主任科员
  无锡市:(6人)
  张丽华 无锡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吕国新 无锡市公安局行政管理处科长
  徐建胜 无锡市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周嘉模 无锡市锡山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边晓明 无锡市惠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吴 燕 无锡市滨湖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州市:(8人)
  陶学祥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
  王宏萍 徐州市纪委干部室主任
  李 予 徐州市教育纪工委书记
  张鹏程 徐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刘林生 沛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荣山 新沂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科员
  张银广 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副书记
  高永富 徐州市贾汪区纪委副书记
  常州市:(6人)
  戴忠良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恒根 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梅 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
  耿一心 中国银行业监管会常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周筑华 常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处长
  陆国栋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7人)
  顾开文 苏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缪红梅 苏州市纪委常委
  陆伟生 常熟市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黄建平 太仓市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李长生 张家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姚 蓓 苏州市平江区纪委常委
  赵国安 苏州市金阊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南通市:(5人)
  蔡守建 南通市纪委副书记
  宋俭俭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陈 军 南通市建设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华宝桐 海安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实 海门市纪委纪检监察员
  连云港市:(6人)
  郝新跃 连云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顾忠明 连云港市房改办副主任
  陈建华 连云港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室副主任
  张玉春 东海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杜庆玉 连云港市海州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龚 伟 赣榆县纪委副书记
  淮安市:(5人)
  金富成 淮安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清房办副主任
  许 娟 淮安市审计局经贸处科员
  马卫国 淮安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科员
  姚素琴 淮阴卷烟厂物业管理中心
  魏壮丽 盱眙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盐城市:(6人)
  崔廷成 盐城市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沈怡奋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
  丁爱国 盐城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肖 晗 盐城市教育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朱中鸣 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
  王治尤 滨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扬州市:(6人)
  程裕松 扬州市纪委副书记、清房办主任
  杨 敏 扬州市纪委常委、清房办副主任
  魏旦晨 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马恒玉 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陈锴竑 江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蒋纪平 扬州市纪委副处级纪检员、清房办副主任
  镇江市:(4人)
  王永京 镇江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陈建华 镇江市房管局房改政策处科员
  杨龙宝 丹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春芳 扬中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泰州市:(4人)
  张余松 泰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晓鸥 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唐国强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孔德峰 泰州市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宿迁市:(3人)
  卜 平 宿迁市监察局局长
  庞汝顺 宿迁市纪委正科级纪检员
  吴立奋 沭阳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省直部门:(26人)
  张军英 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沈新奎 省纪委纪检监察员
  张 芳 省公安厅纪委主任科员
  祁 建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助理调研员
  朱大梅 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科员
  陈鑫文 省财政厅助理调研员
  方建平 省财政厅办公室技师
  赖庆民 省审计厅监察室助理调研员
  卢正寿 省统计局监察室主任
  孙 苹 省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崔赐华 省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鲍荣清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
  陈正强 省企业系统清房工作办公室干部
  李大东 人行南京分行纪委副书记
  谢立洲 江苏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科长
  李明堂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高级专务
  谢平平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师
  周玉玲 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副书记
  刘青平 江苏教育学院纪委副书记
  李继天 省农科院纪委副处级纪检员
  靖连宝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
  杨振云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任遵福 电子科技集团二十八研究所纪检监察处处长
  安茂移 电子科技集团十四研究所纪审处纪检员
  周经伟 国电自动化研究院政治部主任
  朱震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条件保障部部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一月九日

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为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市发改委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市经委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四、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核准,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六、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公共资源,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市级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七、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八、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股权转让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用地提供土地合同);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按核准权限属于市发改委核准或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或国家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级项目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十、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有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十一、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大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评估报告。
  十二、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改委报送审核意见。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三、市发改委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十四、市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项目申请人凭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减免税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手续。
  十六、市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意见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十七、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的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八、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二十、市发改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经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或经国家、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改委或报国家、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十二、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意见第九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各区、县(市)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市发改委。
  二十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国家级开发区和省政府规定的扩权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六、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七、此前杭州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0月14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生产调度工作是实现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调度(1988)824号《关于加强工交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健全生产调度系统和生产调度制度、强化生产指挥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承担的国家重点任务对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至关重要。国家重点任务根据国家计划确定, 包括: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和部管重点任务等。
第三条 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工作目的是, 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保质、保量、成套地按期完成, 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及机械工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全行业水平。

第二章 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工作体系和职能
第四条 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搞好本行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产品的生产管理。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地区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必须健全生产调度机构, 配备相对稳定的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完善调度工作制度, 并赋予生产调度权威和必要的手段。
第六条 部生产司负责国家重点任务的综合调度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部长委托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会,协调并汇总分析各级部门、 企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及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并报告需上级或部门解决的事项。综合管理国拨专项外汇的申请、平衡、分配和使用工作。 负责各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的资金、能源、原材料、运输等问题的协调工作。 召开年度全国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生产工作会议, 召开专项重点工程协调会及召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骨干企业生产厂长会议。 组织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评比表彰活动。协调省、市、自治区间、行业间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从事本行业指令性计划的发电设备、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和部确定的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及综合管理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进度、完成情况; 反映生产中存在的需其他行业和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提出本行业的国拨专项生产用外汇的需用量和分配方案,并协助监督企业合理使用。
第八条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任务,负责落实到生产企业,进行地区的生产综合管理。 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部委的各项方针政策, 定期向部生产司汇报重点任务生产进度和完成情况。 协调解决本地区承担重点任务企业的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等问题,并反映生产中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国家重点任务所属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掌握,调度生产进度、 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向部有关装备司和生产司汇报生产及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省、 市机械工业主管生产部门。

第三章 生产调度清单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条 编制
(一)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催交清单由能源部提出, 经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审定后,由能源部打印成册后交机电部生产司。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设备及其他重点项目清单由物资部成套司及机电部属成套公司和专业公司提出,由机电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部重大办会审后, 组织有关公司打印成册。
第十—条 下达
国家重点任务设备生产调度清单由部生产司统一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专用章”,并发文下达各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由地区主管部门转发给集团公司和生产企业。

第四章 专项生产调度
第十二条 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工作, 以组织完成电站设备的生产计划为中心,以当年投产电站所需的主机及主要机、 电、仪及输变电设备为重点,保质、保量、成套供货, 确保电站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发电设备年度计划的生产调度
部第一装备司为主机(锅炉、汽轮机、 发电机和主机辅机)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一装备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及国家年度投资情况会同能源部,提出年度生产、试制、投料明细项目代生产司拟稿, 由机电部、能源部联合下达。根据计划提出大型电站铸锻件年度需用量。 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专项使用外汇申请计划,督促、检查外汇的使用。 负责行业产品生产协调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负责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现场服务工作。
电站集团公司按机电、 能源两部下达的年度发电设备主机计划建立台帐,督促、检查企业生产, 定期向部第一装备司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抄报生产司。
第十四条 电站辅机及配套设备的调度管理
以电站投产和安装所需的主要机、电、 仪配套辅机设备的生产调度清单进行部门调度管理。
部第一、二、三装备司、仪表司按行业进行产品归口管理。
省、市、自治区生产管理部门收到设备清单后,转发给有关企业, 组织企业对设备清单进行核对,按机电仪(台套件)、 电线电缆(公里)、钢芯铝绞线(吨)、电瓷(只)四大类汇总立帐,报部生产司。督促、 检查企业按计划组织生产,协词、调度生产进度。
第十五条 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调度管理
(一)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各重机厂根据国家计划结合承接的合同, 编制本企业年度生产计划,于年底前报省、市厅局、部生产司及第二装备司。部生产司商第一、 二装备司后,发文下达到有关省、市厅局和企业执行。
(二)年度生产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1.部生产司会同第二装备司提出铸锻件年度生产计划,共同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协调生产进度,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生产问题。 引导企业结合生产制订科研课题,提高产品质量和国产化水平。第一、 二装备司协助生产司搞好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管理。
2.有关省市机械厅局根据国家计划召开本地区铸锻件生产工作会议,落实计划,协调供需矛盾。
3.重机厂每月5日前将生产完成数量、质量、在制量、 投料等情况报省市机械厅局及部第二装备司、生产司。
4.对国内确实安排不了的大型电站锻件,由生产司组织有关装备司研究,经部领导批准,申请外汇组织进口。
第十六条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生产调度
(一)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调度, 以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为依据。
(二)部装备司为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部门。 提出确定研制项目的科研课题,组织落实研制设备的企业、公司、研究所; 申报生产计划;负责科研、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向有关综合部门汇报工程设备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部生产司联系有关司及重大办,掌握、汇总生产研制进度, 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反映需有关上级机关解决的生产研制中的重要问题。
(四)省市机械厅局负责本地区的有关企业的生产调度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一)国家计委下达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名单, 由部生产司转发给部有关司及各专业成套公司、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
(二)部生产司按照中央确保国家重点建设的次序,通知各省、 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及设备公司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交货次序。
(三)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部成套司及专业成套公司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掌握、了解生产交货进度,及时向部生产司、 有关司反映需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按期建成。
第十八条 部管重点任务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按合理工期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能源、运输及特需原材料的协调
第十九条 能源
(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所需能源, 由当地主管部门和政府解决,加当地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市、 自治区机械主管部门向部装备司和生产司反映。部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力争妥善解决。
(二)部生产司向国家申报部分重点骨干企业年用电计划。
第二十条 运输
(一)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重点企业、 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的总归口管理部门,使用“机械电子工业部运输专用章”对外工作。
(二)重点任务产品的发运
生产企业按正常渠道在产品准备发运前一个月的十日前向当地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同时抄报部生产司。生产司根据轻重缓急, 统一汇总部重点任务产品发运申请计划,报铁道部。
(三)超限设备的运输
1.超限大件设备运输问题,各部门、企业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要认真调研,考虑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范和现有条件,与运输部门协商、 论证运输的可行性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取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凡属超限件的运输,生产企业在申请发运前半年将大件设备的数量、尺寸、重量、流向按铁路部门的规定上报,并抄报部生产司备案。 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其发运按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进行。
(四)重点建设工程急需的属于铁路限制口的计划外车皮, 由生产司与铁道部联系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原材料
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在生产中因产品变化、计划遗漏、 渠道不通等原因而产生的主要原材料短缺问题,应向省、市、 自治区反映解决。省、市、自治区确实难以解决的,及时向部生产司汇报, 由生产司统筹协调解决。

第六章 国家重点任务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话及报表汇报
每月5日前,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将电站配套设备完成情况和问题,电话向部生产司汇报;每月10日前, 报送“电站配套任务完成情况表”,并附情况说明。
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合理工期任务完成情况表”, 并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及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分别向部生产司上报半年及全年生产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资料,以利于全面总结分析机械工业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部下达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设备清单进行年度考核。部生产司于年初通报上年度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表彰完成好的省、市、自治区和优秀调度管理人员。 凡未完成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均视同未完成国家计划,通报批评, 不享受国家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部生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