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们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将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确保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要求,尽快完善省级政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和机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中编办函〔1999〕98号复函精神,
积极推进各市(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没有统一展开之前,可先将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及其人员成建制地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和人员平稳过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编办函〔1999〕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9月30日《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各市(地)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问题,可参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的原则精神办理,具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方机构改革的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999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期间,供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般物资,按照本议定书所附货单办理。该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供应阿尔巴尼亚货物的价款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货物运输所需的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内支付。为此,阿方将使用该项贷款三亿二千万元。
第三条 中国贷款项下供应阿尔巴尼亚一般物资的价格,按中阿两国贸易价格计算。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查 尔 查 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