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时间:2024-05-03 23:1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法函[2003]55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在因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施工等责任方没有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施工造成的,则应当由责任方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

(2003年11月5日法函[2003]55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院在审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案件时,涉及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适用,对该条文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我院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从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时开始,产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均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不论这种质量问题是否系由于其使用的原因造成。理由是:在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应该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方承担责任。但建筑工程应该进行验收才能使用,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只要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验收工程,就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条例规定的“由此”应该理解为“因此”,即发包方虽然提前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但如果该工程质量问题并不是由于使用方的提前使用而造成,而是由于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建筑法规的要求施工而形成,则仍然应该由施工方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施工方同意建设方使用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如果一味要求提前使用一方承担不属于其造成的质量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悖。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意见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特请贵办予以答复。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9月16日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营造良好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泥头车,是指从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公安交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泥头车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过程中沿途洒漏垃圾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所辖区域各自负责泥头车车辆准运的审验工作。

第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泥头车的保洁进行监管。

第七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进行监控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和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泥头车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超载。

第三章 泥头车运输管理

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第十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需运输建筑垃圾种类、运输车辆数量、运载期限等资料,经审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泥头车承担运输,泥头车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封闭要求:使用密闭或篷布包裹、袋装等封闭措施。

(二)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三)车辆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四)车身侧面和后部应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后部号牌应喷涂放大字样。

第十二条 泥头车运输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按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实施封闭围挡、出入口硬地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泥头车驶出工地,须经过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的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第十四条 泥头车运输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及封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泄漏、洒落、飞扬。

第十五条 泥头车运输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十六条 泥头车运输须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禁行时间不得在禁行范围内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未领取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泥头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或随意倾倒、堆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泥头车运输过程中存在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建工地因泥头车运输违反文明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泥头车的运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建筑垃圾运输外,在市区内运输沙石砖、粉状煤灰、矿渣等材料的车辆也应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上述车辆运输也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作密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为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需要,各国民法上往往将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此外占有脱离物还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其共同点在于物之所有人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为保护真权利人利益,通常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也有一些国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不同国家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一)赃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立法例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为代表,它规定善意占有赃物之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且在物之所有人请求返还时应无偿返还该物,即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法律为保护所有权,特别规定了物之所有人对赃物的善意占有人享有绝对的返还请求权,体现了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但却忽略了对善意占有人现实占有利益的保护,这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因而缺乏合理性。

  (二)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此种立法例为当今多数国家所采用,如法国、德国等。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可向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商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从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物之所有人得向现实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权。但法律又没绝对化的长期保护原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而是对其行使给予了一定年限的限制。这种立法例在不放弃对财产所有权这一“静”的安全的保护的同时,又加强了对交易安全这一“动”的安全的保护,平衡了赃物原主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三)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是一个代表,该法典第2403条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所购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货人有权取得其所有权。”可见,只要购货人是善意买受,即使出卖方的货物是赃物,购货人也可取得物之所有权,即赃物也绝对适用善意取得。这种立法规定的出现符合美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因为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交易安全和交易者的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商品交换,稳定了社会经济流转秩序,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过于注重对交易安全和便捷的保护,以牺牲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成全善意交易者的利益。简言之,对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保护了债权却忽视了物权,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也是不合理的。

  二、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一)我国的立法规定及学界通说

  我国法律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无明确规定,但在一些法规中有所涉及,如《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中“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失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再如《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失主。”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以保护物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基于交易安全和信用的考虑,又对此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如果赃物是从公开市场上买得、或经拍卖买得、或是从经营同类商品的商人处买得,物之现实占有人可以善意取得物之所有权。

  (二)学界相关立法建议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秩序稳定,我国可以参考德、法、日等国家的立法,通过司法解释对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提出了很多立法建议,个人认为有很多建议值得我们深思:

  1、适当扩大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机动车类盗赃物、票据和诈骗犯罪的赃物,还应适用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在赃物上设置的担保物权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法律规定所禁止的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专营专卖物品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2、作为赃物的货币和无记名证券绝对适用善意取得。货币属于动产但又不同于其他动产,其具有高度替代性和消费性的。它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二为一,占有货币的人就是货币的所有人。对于无记名证券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证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无论该证券代表的是债权、物权、还是股权,故其适用善意取得。

  3、设定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的时效。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而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的一种制度,因此需要对原所有人的追及效力作出限制。根据《物权法》规定,原权利人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赃物与遗失物是不同类别的占有脱离物。赃物非经原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因此原权利人对赃物的回复请求权的期限应长于遗失物。

  4、对于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以合理价格购买赃物的善意第三人,基于公平原则,建立有偿回复制度。在这种情况之下,原权利人需向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才能追回标的物。

  5、制定客观标准认定善意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需要有具体标准判断“善意”或“非善意”,否则将削弱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实践可操作性。

  因此,基于我国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承认和对赃物性质的准确认定,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为找到即保护财产所有权,又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点,立足实际、着眼未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理性地选择了对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J].中国法学,2006(4)。

2、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J].法律科学,2008(2)。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