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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5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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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函字[2005]7号
 

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搞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依据2005年1月6日发布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1号)第三条中关于"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规定,国家局以煤安监办字[2005]11号文件公布了第一批有瓦斯动力现象的44个国有煤矿名单。截止3月8日,已有9个煤矿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6个煤矿正在进行鉴定,2个煤矿已经停止生产,但仍有17个煤矿(名单见附件)没有申请鉴定。

  请各有关省局立即向辖区内没有申请鉴定的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直至被停产煤矿鉴定结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省局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附件: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序号
矿井名称

1
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景煤矿

2
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集煤矿

3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4
河南省郑州市东平煤矿

5
河南省鹤壁市安林煤矿

6
河南省焦作市金科尔新井

7
河南省安阳市大众煤矿

8
河南省安阳市果园煤矿

9
河南省安阳市龙山煤矿

10
河南省安阳市铜冶煤矿

11
河南省禹州市梁北煤矿

12
河南省许昌市新峰四矿

13
四川省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子垭南煤矿

14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

15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珙泉煤矿

16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轿子山煤矿斑鸠山井

17
云南省曲靖市狮子山煤矿



 

 




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建经部,以便进一步完善。
建立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即是强化我行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我行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主要内容。各行要予以重视,把它作为建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把它抓实抓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的有关要求,建立我行经办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信息网络,以便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动向,深入研究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特建立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自行缴纳所得税,全部职工实有人数2000人以上(机械化施工公司1000人以上)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房修公司、住宅公司、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不包括附属于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自营施工单位。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以1991年末符合上述条件的全部企业为准并固定下来。1992年后如其中某些企业发生条件变化或其他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也暂不作增减企业变动,以保持有关指标年度之间的可比性。
三、各级建设银行分别负责本行辖区内中央、地方全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报告的有关工作。企业内部机构分布在不同省、市、区县的,以企业基地为准确定其辖区。
四、报告的内容和方法:
1、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建设银行各经办行要及时收集、整理所辖企业组织机构、施工、生产、设备、材料、劳动、工资、财务、成本、经济效益等有关资料,建立完整详细的企业经济档案。在此基础上填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分行收集整理后,于1992年5月底前统一上报总行。总行、分行、地市支行三级管理行要以本表作为基础资料,分别建立本行辖区内全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经济档案,并逐步完善。
2、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表。各经办行财政驻厂员或财务专管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定期填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季报表》(附二,每年一、二、三季度填报)和《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附三),逐级汇总上报分行,季报表于季度终了20日内,年报表于年终一个半月内由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总行将统一研制开发季、年报表微机汇总软件,建立总行、分行两级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数据库。季、年报表暂以报表方式报送,待汇总软件开发后再改按远程通讯或报盘方式报送。
3、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研究资料。各分行在上报《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的同时,应向总行报送综合研究资料;此外,每年至少应向总行挑选报送一份专题调查或专题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着重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的共性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改进意见。
总行定期公布全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五、总行每年公布50户经济效益好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及其经办行、管辖行名单,各行要大力推广这些企业的典型经验,并进一步给予有关倾斜政策支持;对经营管理较差,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有关行要重点协助其分析原因,反映情况,制订改进措施,促进其转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附一: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经办行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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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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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机关┃ ┃开业时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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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主要经营范围┃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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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等级 ┃ ┃ 职工人数 ┃ ┃会计工作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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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自有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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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近几年指标完成情况 ┃
┃ ┃ ┣━━━━━┳━━━━━┳━━━━━┫
┃ 项 目 ┃ 单 位 ┃1985年┃1990年┃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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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值 ┃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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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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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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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 % ┃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元/人 ┃ ┃ ┃ ┃
┣━━━━━━━━━╋━━━━━╋━━━━━╋━━━━━╋━━━━━┫
┃工程成本降低率 ┃ % ┃ ┃ ┃ ┃
┣━━━━━━━━━╋━━━━━╋━━━━━╋━━━━━╋━━━━━┫
┃资金利税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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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收入 ┃ 元/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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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留利 ┃ 元/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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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二: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季报表
19 年 季度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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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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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业总产值 ┃ 1 ┃
━━━━━━━━━━━━━━━━━━╋━━━━━╋━━━━━━━━━
完成建设业总产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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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竣工房屋建筑面积)┃ 3 ┃(个)/(M2)
━━━━━━━━━━━━━━━━━━╋━━━━━╋━━━━━━━━━
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 ┃ ┃
━━━━━━━━━━━━━━━━━━╋━━━━━╋━━━━━━━━━
(房屋建筑面积) ┃ 4 ┃(个)/(M2)
━━━━━━━━━━━━━━━━━━╋━━━━━╋━━━━━━━━━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 ┃ 5 ┃
━━━━━━━━━━━━━━━━━━╋━━━━━╋━━━━━━━━━
工程预算成本 ┃ 6 ┃
━━━━━━━━━━━━━━━━━━╋━━━━━╋━━━━━━━━━
工程成本降低额 ┃ 7 ┃
━━━━━━━━━━━━━━━━━━╋━━━━━╋━━━━━━━━━
应交销售税金 ┃ 8 ┃
━━━━━━━━━━━━━━━━━━╋━━━━━╋━━━━━━━━━
实发工资总额 ┃ 9 ┃
━━━━━━━━━━━━━━━━━━╋━━━━━╋━━━━━━━━━
计划利润总额 ┃ 10 ┃
━━━━━━━━━━━━━━━━━━╋━━━━━╋━━━━━━━━━
实现利润总额 ┃ 11 ┃
━━━━━━━━━━━━━━━━━━╋━━━━━╋━━━━━━━━━
固定资产净值 ┃ 12 ┃
━━━━━━━━━━━━━━━━━━╋━━━━━╋━━━━━━━━━
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 13 ┃
━━━━━━━━━━━━━━━━━━╋━━━━━╋━━━━━━━━━
其中:拖欠工程款 ┃ 14 ┃
━━━━━━━━━━━━━━━━━━╋━━━━━╋━━━━━━━━━
流动资金借款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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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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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三: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19 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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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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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值、质量、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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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筑业总产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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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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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个) ┃ ┃
━━━━━━━━━━━━━━━━━━━━━━╋━━━━━╋━━━━━
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 ┃ ┃
━━━━━━━━━━━━━━━━━━━━━━╋━━━━━╋━━━━━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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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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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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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职工 ┃ ┃
━━━━━━━━━━━━━━━━━━━━━━╋━━━━━╋━━━━━
生产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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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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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备 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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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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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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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总功率(千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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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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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拨流动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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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转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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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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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备料及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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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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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财政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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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设备、材料款 ┃ ┃
━━━━━━━━━━━━━━━━━━━━━━╋━━━━━╋━━━━━
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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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拖欠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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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 ┃ ┃
━━━━━━━━━━━━━━━━━━━━━━╋━━━━━╋━━━━━
专用基金结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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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更改及生产发展基金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劳保基金收入 ┃ ┃
━━━━━━━━━━━━━━━━━━━━━━╋━━━━━╋━━━━━
劳保基金支出 ┃ ┃
━━━━━━━━━━━━━━━━━━━━━━╋━━━━━╋━━━━━
其中:劳保统筹净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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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19 年度 单位:万元
━━━━━━━━━━━━━━━━━━━━━━┳━━━━━┳━━━━━
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
三、收入、成本 ┃ ┃
━━━━━━━━━━━━━━━━━━━━━━╋━━━━━╋━━━━━
工程价款收入 ┃ ┃
━━━━━━━━━━━━━━━━━━━━━━╋━━━━━╋━━━━━
其中:计划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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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销售税金 ┃ ┃
━━━━━━━━━━━━━━━━━━━━━━╋━━━━━╋━━━━━
工程预算成本 ┃ ┃
━━━━━━━━━━━━━━━━━━━━━━╋━━━━━╋━━━━━
工程实际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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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工资总额 ┃ ┃
━━━━━━━━━━━━━━━━━━━━━━╋━━━━━╋━━━━━
四、利润、利润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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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总额 ┃ ┃
━━━━━━━━━━━━━━━━━━━━━━╋━━━━━╋━━━━━
实现利润总额 ┃ ┃
━━━━━━━━━━━━━━━━━━━━━━╋━━━━━╋━━━━━
其中:工程结算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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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支净额 ┃ ┃
━━━━━━━━━━━━━━━━━━━━━━╋━━━━━╋━━━━━
应交所得税(利) ┃ ┃
━━━━━━━━━━━━━━━━━━━━━━╋━━━━━╋━━━━━
企业留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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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四:报表填制说明
一、报表以独立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为基本填报单位。工程局、工程总公司或类似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以该整体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工程局、工程总公司或类似机构所属各企业自行缴纳所得税的,分别以各企业作为基本填报单位。
二、各报表之间企业名称、基本填报单位个数、指标口径等应相互一致。
三、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指标季报表和年报表是按基本填报单位的填报格式设计的。在总行报表汇总软件未开发前,各汇总单位应按报表所列指标项目分企业设计汇总报表格式,可将指标项目纵向排列、企业横向排列;也可将企业纵向排列、指标项目横向排列,必要时可续表。汇总报表格式中,应将企业按其隶属关系(中央或地方)进行分类。
四、《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说明
1、企业名称:指按企业公章填写的全称。
2、企业地址:指企业所在省、地、县名称。
3、企业主管机关:指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名称。中央企业应列出部(总公司)名称,地方企业应标明省属、地属或县属,双重领导企业应同时填出两个主管机关名称。
4、开业时间:指经有权机关批准企业成立开业的时间。
5、主要经营范围: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内容。
6、企业等级:指有关部门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
7、生产能力:指企业按现有条件最大限度所能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8、职工人数:指一九九一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9、会计工作等级:指有关部门评定的企业会计荼等级。尚未评定的企业可空置不填。
10、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指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净值(以万元为单位)。
11、自有流动资金:指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之和(以万元为单位)。
12、总产值:指报告期企业按原统计口径计算完成的总产值。
13、利润总额:指报告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发生亏损用“-”号表示。
1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指报告期企业储备资金、施工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和结算资金中的应收工程款、备用金平均余额。
15、工程质量优良品率:指报告期企业竣工验收评定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或房屋建筑面积占全部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或房屋建筑面积的比率。
16、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按企业总产值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的人均产值。
17、工程成本降低率:指报告期企业工程成本降低额与工程预算成本的比率。
18、资金利税率:指报告期企业实现利润总额、销售税金(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殖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之和,与固定资产净值、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之和的比率。
19、人均收入:按报告期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0、人均留利:按报告期企业留利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五、《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表》指标说明
1、累计数:指指标项目报告期末累计余额或报告期累计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
2、计划建筑业总产值:指企业主管部门核批企业的施工产值、构件外销产值和勘察设计产值年度计划。
3、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指报告期企业实际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
5、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指验收鉴定的全部单位工程中,被评为优良品的单位工程个数。
6、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7、达到优良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指验收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中,被评为优良品的房屋建筑面积。
8、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日平均人数。
9、固定职工: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中固定职工平均人数。
10、生产工人: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中生产工人平均人数。
11、离退休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离退休职工实有人数。
12、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帐面余额。
13、固定资产净值:指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帐面余额。
14、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报告期末企业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检验试验设备等全部生产用机械设备的总千瓦数,根据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填列。
15、流动基金:指报告期末企业帐面流动基金余额。
16、国拨流动资金:指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企业由基建结余资金转入的流动资金,企业按规定在收入或成本中提取的流动资金,减免企业应上缴税(利)增加的流动资金等期末余额。
17、专用基金转入:指企业按规定由税后留利转入的企业流动资金期末余额。
18、预收备料及工程款:指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期末余额。
19、流动资金借款:指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周转性、临时性等流动资金贷款期末余额,不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
20、未交财政收入:指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利润、销售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期末余额。
21、拖欠设备、材料款:指企业因购进设备、材料拖欠其他企业货款期末余额。
22、未弥补亏损:指报告期末企业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
23、专用基金结余:指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期末余额。
24、劳保基金收入:指企业本年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劳保基金,不包括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
25、劳保基金支出:指企业本年按规定支付的属于劳动保险范围的全部支出,包括企业交纳的劳保统筹基金、退休养老金和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拨补数作支出数的冲减处理)。
26、劳保统筹净支出: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劳保统筹基金、退休养老金,减去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后的差额(交纳数小于拨补数用“-”号表示)。
27、工程价款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自行完成的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发生的工程价款收入总额。
28、计划利润:指工程价款收入中包含的计划利润数额。
29、应交销售税金:指报告期企业应交的营业税、产品税、增殖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
30、工程预算成本:是指报告期企业已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的预算成本。
31、工程实际成本:指报告期企业已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的实际成本。
32、实发工资总额:指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总额。
33、计划利润总额:指企业主管部门核批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计划。
34、实现利润总额:指报告期企业实际完成的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
35、工程结算利润:指报告期企业已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结算利润。
36、营业外收支净额:指报告期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收小于支用“-”号表示)。
37、应交所得税(利):指报告期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所得税或利润。
38、企业留利:指报告期企业按规定留用的利润。


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探讨
——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
   钟 建 林

  【问题提示】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何确定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要点提示】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各持一词。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亦即原告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则要面临因缺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一请求权基础而不能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XXX号(2011年1月20日)
二审: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二终字第XXXX号(2011年4月19日)

  【案情】
  原告张三(女)。
  被告李四(男)。
  原告张三诉称:2008年,我借款给李四买房。出于对李四的信任,我没有要求李四出具借条。后来李四归还了部分借款,但仍有26000元未还。在双方协商下,李四曾承诺于2010年春节归还,但后来还是没有履行承诺。之后我又多次催促还款,李四也一直承诺还款,但总是不见他履行。2010年7月2日,我因购房急需钱用,再次通过短信催促李四履行还款承诺,但李四仍然拖延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归还借款26000元,并偿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李四辩称:我与张三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为我没有借张三的钱。我自己虽然买了房子,但并没有因购房而向张三借钱。我和张三原本存在一段恋爱关系,感情也还不错。我们原来都是高中同学,在2003年高三时就已认识。双方从进大学起开始谈恋爱,直到2008年10月底11月初的样子,都是处在恋爱阶段。期间的2008年年中,我们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因故吵了一架,没想到发生了银行卡里的款项就在柜员机里被盗的事,大概损失了6万余元。银行卡是张三的户名。当时我们报了案,但直到现在都没有侦破。由于张三说银行卡里的钱实为单位公款,故必须想办法弥补。我作为男友,责无旁贷地付出了5万元。剩余一万余元就由张三自己解决了。就这么一件不愉快的事发生之后的同年10月底,张三及其母亲就不知不觉地从我的生活中消失了,我再也找不到他们。我和张三的感情本来是很好的。现在到了这个地步,我仍然不愿伤害我们的感情,也不愿因我俩个人之间的事而影响到双方的父母,毕竟双方都已经是成年人了。总之,我没有欠张三的借款不还。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三与李四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关于双方朋友关系的性质及历史,李四认为:双方原来都是高中同学,在2003年高三时就已认识,之后双方从上大学开始谈恋爱,这样直到2008年10月底;期间的2008年年中,有一次双方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因故发生吵架,同时就发生了银行卡里的款项在柜员机里被盗的事,损失6万余元;该损失经公安侦查至今未能追回;张三说银行卡里的钱实为单位公款,必须填补;李四作为男友,遂责无旁贷地付出5万元,剩余一万余元则由张三自己负担了;就这么一件不愉快事情之后的同年10月底,张三及其母亲竟然和李四不辞而别,至今未能见面;但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因李四购房之需而发生借贷的事情。
法庭审理中,张三为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提交了一组双方的短信往来作为证据。短信内容:第一条,时间为2010年2月9日11:13,发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张三新年好!因年底在家又添购一套住房,去年收益也不佳,手头确不宽欲,加上过年开销不小,请你转告你母亲,我就不联系了,等宽裕些会主动联系的,见谅。”;第二条,时间为2010年7月2日19:50,收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李四,你好。我家现在有急事需要用钱。你承诺归还的二万六千元现在是否可以兑现?”;第三条,时间为2010年7月2日20:32,收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你考虑一下,如明天再没有答复,我只能与你父母取得联系,看看他们的意思了。”;第四条,时间为2010年7月2日20:54,发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抱歉,暂时恐怕不行。至于父母完全不关他们的事。他们比我们情绪急端些,到时弄得不愉快就不好了,再缓缓可以吧。”
针对张三举证的上述短信,李四质证认为,不否认上述短息的真实性,但上述短信不能证明李四曾经因为购房而向张三借了钱。上述短信只是相应时段内双方短信联系的一部分内容,而张三发给李四的短信内容充满了诱导,李四甚至有理由怀疑上述短信是否真的就是张三本人编辑和发送。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手机通信缴费收据、手机通信客户业务详单、手机短信四条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三主张李四因购房而向张三借款若干元,已归还部分借款,尚欠26000元未予归还,进而起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张三负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确实是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因为李四对张三主张的因购房而向张三借款的事实是根本否认的。
张三所举证据就是四条手机短信。两条是李四发给张三的,两条是张三发给李四的。从李四发给张三的手机短信内容中,看不出李四认可曾经因购房而欠张三借款26000元未还的事实。本案争议的借款本金数额26000元只是出现在张三发给李四的手机短信内容中。关于李四因购房向张三借款的事实,张三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案中张三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进行的举证是不充分的。
另外,关于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以上规定表明,要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就要举证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具备以上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内容。而本案中,张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具备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内容的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张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李四关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成立。张三要求李四还款付息,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26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张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欠款关系是错误的。经庭审质证核实,双方均认可的往来短足以证明李四尚欠张三26000元未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四向张三支付欠款2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张三主张李四因购房而向即借款,并已归还部分借款,尚欠26000元未予归还,上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张三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张三提供了四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但上述手机短信内容并不足以证明上述借贷关系存在,本案争议的借款本金数额26000元只是出现在张三发给李四的手机短信内容中,而关于李四因购房向张三借款的事实,张三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此,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张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三负担。

  【评析】
  本案为何一、二审法院都判决驳回张三要求李四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就是张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就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如何认确定,出借人在何种情况下才算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法学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民事诉讼的待证事实,其内涵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处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成为证明对象须必备三个条件:第一,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可以是实体法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第三,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外延,一般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等等。
与证明对象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的指定对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亦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说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即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亦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种责任是指在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时,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并同时要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联系在于,只有法律确定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得到证据证明时,当事人才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完成了证明责任,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也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对象的确定,一般都是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表明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要主张还款付息,就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亦即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双方合意,并且具备“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贷关系构成要素。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以上证明对象,即缺乏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还款付息的请求权基础,亦即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因而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案中,张三主张要求李四还款付息,因而有义务证明其与李四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明对象就是双方是否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具体内容如何,即“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构成要素在合意中是如何体现的。张三为此提供了四条与李四的往来短信作为证据。但上述手机短信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因为双方争议的借款本金数额26000元只是出现在张三发给李四的手机短信内容中。根据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根本不能确定双方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更谈不上具备“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贷关系的构成要素。而关于李四因购房向张三借款的事实,张三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张三没有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其最终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也就成为必然了。
总之,本案的一、二审判决,都较好地运用了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规定,依法驳回张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