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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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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的通知


2002-01-14

教社政〔2002〕1号


  为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于2001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会议。94家高校出版社的社长和主管校领导在会上对《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进行了充分讨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动高校出版社在“十五”期间健康、快速的发展,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所属出版单位的“十五”发展规划,切实把出版社办好。落实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报告。

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

  “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出版业必须与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相适应。作为我国出版业的重要方面军,高校出版社应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教育背景和出版资源密集的优势,抓住机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推动新世纪高校出版社的更大发展做出贡献。

  一、“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1.历史性的发展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无论是在高校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在全国出版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明显提升。

  “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坚持正确的办社宗旨,积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出版了一大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各级各类教材和反映学科前沿研究成果的学术专著,促进了高校和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整个高等教育乃至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校出版社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出版了一批旨在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图书,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推进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进程起了重要作用。高校出版社注意古籍和史料的整理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出版了一批份量重、影响大的古籍和史料整理类图书,以及大量高质量的社会读物和科普读物,对弘扬祖国优秀文化,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目前,高校出版社有94家。整体办社水平、经营能力、经济实力都有了明显提高,社会整体形象凸现,有部分出版社跻身于全国强社名社之列。“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一直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与1995年相比,2000年高校出版社的出书品种增长了23%,总码洋增长了近3倍,达到48亿,占当年全国出版业的11.16%。在国家相关奖项的评比中,多次获得优异成绩:2000年,有4家高校出版社被评为国家优秀出版社,有20家被评为国家良好出版社;有4种图书获“五个一工程”奖;11种图书获国家图书奖的相关奖项;53种图书获中国图书奖;有多种图书和教材获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技图书奖、优秀教材奖等;有16人被评为“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与此同时,高校出版社已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勤奋敬业的出版队伍,也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出版家,他们在对出版实务了解和通晓的基础上,已形成了一些独到的关于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见解,在整个出版业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切奠定了高校出版社在全国出版业中的地位,使之成为我国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出版社在以较高速度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着高校出版社的进一步发展。

  ——部分高校出版社满足现状,出版理念滞后,创新意识淡薄,面对发展的新形势,发展思路不明确,缺乏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缺乏竞争意识与危机感,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做大做强的目标。

  ——有的出版社对高校出版社的性质缺乏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有的片面强调“事业单位”性质,忽视企业化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有的片面强调“企业化管理”,把市场经济的规则简单地照搬到社会主义文化出版事业中来,把高校出版社等同于创收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甚至见利忘义,出版了一些格调低下或带有政治倾向错误的书刊,在社会上产生很坏的影响。

  ——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缺乏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不少高校出版社的领导和出版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少数出版社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个别社领导管理意识淡薄,政治责任感不强;有的高校出版社有章不循、甚至无章可循,管理环节漏洞百出;有的出版社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管理手段和必要的监控机制;特别是有的出版社由于制度不健全或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社内人员,甚至社领导违规违法,给出版社和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

  3.面临的新的机遇与挑战

  面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形势,高校出版社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新环境: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到来,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与巨大的动力。高校具有的人才、知识、信息密集的优势,为高校出版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出版资源,为出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随着高新技术对出版业影响力度的加大,也给高校出版社提出了如何吸引和留住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如何利用自己独特的知识和人才的优势提高出版的科技水平和出版物的科技含量,以及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出版资源等课题。

  ——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必将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存在的社会生活和思想活动方面的多样化、多变性、差异性进一步增强。这对高校出版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特别是高校出版社如何既能抓住机遇,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与国际出版界进行有效的联系、交往和合作,同时又能在政治上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坚持弘扬主旋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的喉舌功能。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教育加速发展的要求,为高校出版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高等教育体制的调整、高等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特别是2000年2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提出的“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重要思想,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高校出版社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效益以及制度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契机。高校出版社面临着如何抓住机遇,加速发展,形成自身新的增长点。不仅要为高等教育服务,还要为基础教育服务;不仅要为校园教育服务,还要为社会教育服务;不仅要为学龄教育服务,还要为终身教育服务的课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化、试点集团的建立,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更具挑战的新环境。国外出版业雄厚的资本、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先进的科技手段、成熟的出版运作方式和管理经验,对我国高校出版社极具借鉴意义,合作领域也将更加广阔。国内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试点集团的建立,为高校出版社进一步整合、优化校内出版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出版资源的多种价值,实现综合效益提供了有利时机。另一方面,也对高校出版社造成了极大的压力。高校出版社要想生存并得到进一步发展,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加大内部体制改革的力度,增强自身实力,巩固和加强在已有领域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如何加强彼此的协作与合作,提高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实力,增强抵御风险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等课题。

  ——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无论是在管理理念,还是在用人、分配和运行机制上,都在发生着变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快发展,推进创新,促进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高校出版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面对未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有利发展环境,只要我们抓住这一重要历史契机,走改革发展创新之路,积极应对各种挑战,高校出版社一定能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二、“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为教育服务,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办社宗旨,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高校出版社的教育特色。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积极推进高校出版社整体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着力研究高校出版社做大做强的思路和方法,鼓励基础好、有条件的高校出版社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试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因校制宜、因社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整体推进和特色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注重高校出版社整体形象的塑造和整体实力的发挥的同时,鼓励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出版社创造性地探索适合本校、本社实际情况的特色发展之路。 
  ——贯彻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放在重要位置,鼓励出版社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使各出版社的实力和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实力都有较大增长。

  三、“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发展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十五”期间,是高校出版社发展的关键时期。要继续深化高校出版社改革,经过不懈的努力,力争在“十五”期间,把高校出版社建设成为导向正确有力、管理规范有序、机制运转灵活高效、出版队伍一流、图书质量上乘、两个效益显著、出版特色鲜明、大中小社并举的与高校的地位和声誉相匹配的我国出版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军。

  (二)主要任务
  1.继续坚持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办社宗旨,努力出版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要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各级各类教材、学术专著及相关图书。“十五”期间,教材、学术专著的比例要保持在图书品种的60%。
进一步发挥高校的优势,立足学校,面向社会,主动为经济建设、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校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龄教育和终身教育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秀精神产品和文化产品不断增长和日益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出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用书,在社会上树立起教育出版社的良好形象。
  2.以纸介质图书出版为主,大力发展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和“社刊工程”,积极构建多种媒体的出版物立体发展的格局,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十五”期间,努力使电子出版和“社刊工程”成为高校出版社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完成列入国家“十五”规划的重点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任务。

  3.坚持以出版为主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和潜在的资源,进一步挖掘所在高校在各层次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潜能,积极发展相关的文化产业,实现多种经营,力争形成一些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独立经营实体,为带动全国高校出版社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依靠市场机制和必要的宏观调控,积极推动具有相同的出版资源、人才资源以及共同的图书市场的高校出版社在选题策划、出版和发行等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十五”期间,着力探索区域性或同类型出版社的发行联合体,支持和推动高校出版社开展联合发行、连锁经营,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逐步做到资源共享、市场共用。

  5.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走适合本社的发展之路。有条件的高校出版社要通过内涵式发展道路,积极探索高校出版集团发展的新路子。“十五”期间,10%的高校出版社要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出版社。其中有五、六个高校出版社通过内涵式发展道路,逐步建成具有集团规模和现代企业性质的大而强的出版社或出版集团。40%左右的高校出版社要建成出版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中而特的出版社。绝大多数高校出版社要在学科特色上下功夫,努力建成专业特色强,学术水平高,在同类专业出版社中影响较大的小而专的出版社。

  6.加大高校出版社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出版社内部“三项制度”的改革,落实社长负责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符合出版规律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的,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7.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高校出版社要谋求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的总码洋和销售码洋要在“九五”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的目标,经济实力要与其在全国出版业中所占份额相一致。

  8.普及计算机管理和使用网络化管理,大力提高高校出版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十五”期间,逐步实现出版编辑工作自动化、图书发行信息网络化、出版事务管理计算机化;力争实现出版社内部局域网管理。不仅要把“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建成一个运用网络技术和平台提供高校全面的教材信息,推荐精品教材的公共性门户网站,还要依托该网逐步实现全国高校出版社联网管理。

  9.要加强高校出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建设。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校出版工作者队伍,努力培养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熟悉市场、懂经营、会管理的出版家,一批在国内同行业、同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特别是编辑和市场营销专家。

  10.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国外优秀出版物的同时,努力将优秀的高校出版物推向世界,扩大高校出版社在国际上的影响。

  11.依靠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大力开展出版科学、出版管理、出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加快高级出版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增强高校出版社发展的后劲。“十五”期间,重点支持建成2-3个出版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使之成为高校出版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力量。

  四、主要措施

  为确保实现和完成“十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与任务,教育部和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转变职能,强化宏观管理

  1.鼓励和支持体制创新。通过体制创新,增强高校出版社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体制创新有多种模式。“十五”期间,积极促进高校出版社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支持发展较快、思路明确、条件良好的高校出版社,采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2.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争取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支持,努力为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
——积极争取电子和音像出版权,包括实施“社刊工程”所需的必要刊号,为高校出版社向规模化、集约化直至集团化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积极争取并推进建立国家或教育部的高校出版集团的试点工作,包括在一些基础好、影响大、发展势头强的合并高校的出版社中进行建立出版集团的试点工作,为高校的出版社的整合探索新的路子、创造好的经验。

  3.建立评估制度,开展评优活动。
——通过建立和完善高校出版社评估制度,推动主办单位及高校出版社进一步改善办社条件,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努力实现高校出版社经营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通过开展“先进高校出版社”评选活动,鼓励那些在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宗旨,加强管理,锐意改革,不断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出版社,总结和推广先进高校出版社的成功经验,推动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
——通过开展“优秀出版物”的评奖工作,鼓励出版社积极出版优秀出版物,多出精品,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

  4.实施优秀图书出版工程。
工程目标是要反映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出版实力,树立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形象。主要任务是优化出版社的同类选题结构,避免选题重复,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分步推出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出版工程、素质教育图书出版工程、高科技图书出版工程、优秀传统文化图书出版工程。

  5.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
——积极争取在高校中建立出版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真正把出版专业纳入高校学科建设和发展之中。
——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出版研究所和出版研究中心,加强出版研究和人才的培养工作。
——与新闻出版总署定期举办高校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岗位培训班,着重提高社长、总编辑的思想政治水平、职业道德素养和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术能力,使之成为带领高校出版社不断繁荣发展的坚强核心。
——不定期举办与出版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的讲座或培训班,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使高校出版从业人员始终能跟上高新技术的发展。

  6.鼓励高校出版社之间以及高校出版社与国际出版界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这是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召开“世界大学出版论坛”,邀请世界知名大学出版社与我国高校出版社社长与会,交流经验,共同探讨入世后双方合作与发展问题,促进我国高校出版社更快地与国际出版界接轨。
——积极支持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的工作,鼓励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进一步促成高校出版社之间各种形式的协作与合作。鼓励和充分利用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与国际出版界建立起一种经常性的互访关系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大力开展版权贸易,增强图书版权输出和引进的整体能力。

  (二)充分发挥主办单位的作用

  1.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这是实现“十五”规划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证。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出版社工作的领导,指导出版社学习和贯彻有关出版的法规及重要文件精神,把握出版社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确保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2.主办单位要加强出版社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这是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一定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懂管理、善经营、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社 长,并组成一个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团队精神和凝聚力的社领导班子。要保证社长任期的相对稳定,使社长能够全面、长远地考虑和推进出版社的发展。

  3.主办单位要充分重视和支持出版社的改革、发展、创新,这是推动出版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动力。要重视出版社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要把出版社的“十五”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象建设学校实验室和图书馆一样建设出版社。要营造有利于出版社发展的校内政策制度环境,鼓励和支持出版社走自己的发展创新之路,进行人事、劳动和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建立起适应高校改革和出版业发展需要的高校出版系列职称评聘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2000年6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吉林省白城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 ] 99 号,以下简称《复函》)和《白城市洮北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和秩序管理,努力创建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秩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白城市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对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单位及相关执法部门,在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城市规划、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占道经营等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综合执法是将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归一个部门行使。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由白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支队)综合行使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实行综合执法管理的范围是:南至南图乌路、东至铁路苗圃路、西至西图乌路、北至面粉厂区域中的各街路及两侧。
  第七条 城管监察支队实行综合执法后,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管监察支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城管监察支队依法履行职责的综合执法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 城管监察支队有权对市政、环卫、园林、公用事业、门前三包等方面的管理活动进行监察、检查。
  第九条 城管监察支队实施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条 城管监察支队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按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洮北区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二条 城管监察支队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城管监察支队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罚款5元;
   (二)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罚款5元至20元;
   (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100元;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100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50元至200元;
   (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漏、遗撒的,罚款50 元至200元;
  第十五条 内环路以里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内环路至二环路之间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罚款5元至20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依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100元至500元;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属经营性的,罚款1000元至2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第十七条 对建筑物门面、橱窗、画廊、牌匾等残缺不全、严重失色、字迹不整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罚款50元至200元。
  第十八条 对违反《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拒绝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罚款200元至500元。
  第二十条 对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城管监察支队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损坏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二)干扰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使用、联接、移动各种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
   (五)擅自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
   (六)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
   (七)擅自在人行道路上停放货车的;
   (八)其他损害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管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发现市政、园林等公用设施发生丢损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责任单位接到通报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予以修补或恢复。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不符合《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市区内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标准围挡的,除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围挡外,处以4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的,每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三)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责任归属确定)处以4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四)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按价赔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章 占道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城管监察支队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亭进行经营活动的,必须首先到城管监察支队办理“商亭摊床占道批准书”,之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与“商亭摊床占道批准书”有效时间同步的《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不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摆摊设亭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按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驻街营业商户、业户(包括商业、物资经销业、加工业、修理业、饮食烧烤等服务业)等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在室外摆放商品、样品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物品,特殊需要摆放的,必须持有“商亭摊床占道批准书”,如有违反,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街路两侧机动车修理行业,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在街路两侧占道修车,如有违反,可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城管监察支队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罚款:
   (一)在路面宽度9米以内的路段,一侧有障碍物,与障碍物对应的另一侧50米间距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的纵向间距,必须在30米以上;
   (三)靠近路右边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平行于道路边缘线停放,右驱动轮外缘距路边石不准超过30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右后轮须置路肩中央,在不分路肩与路面的路段,按道路等级核定路肩宽度停车;
   (四)同方向不准两车并列停放;
   (五)夜间临时停车应开启示宽灯;
   (六)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通勤班车须按指定的停车站点停车;
   (七)出租车、人力三轮车有指定停车站点的,按指定站点停车,不准随意停车候客影响市容和交通。
  第三十条 畜力车在市区内不按交通标志行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城管监察支队处以5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上泄水、扬雪或排气;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放养、拴系禽畜,影响车辆通行。如有违反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0元罚款。

第五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城管监察支队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
   (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畜禽;
   (五)在公共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
   (六)擅自砍伐、损坏、 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六章 社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城管监察支队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规定标准,干扰周围环境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在晚6:30至早8:30和上午11:30至下午1:30两个时段内,发出的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依据规定,应由城管监察支队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城市市容、道路、交通、绿化、噪声等管理秩序行为的,本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若修改或废止,按修改或废止后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白城市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原有文件凡与本细则不符的,执行本细则。

二OOO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财企[2000]87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在出售公有住房中,不再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5〕77号)报批。
四、关于企业对住房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企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企业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的,先建立固定资产账户,再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由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住房周转金,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按照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企业不得变相为职工购房提供贷款。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企业老职工住房问题已经解决的单位,出售公房的货币资金不再实行专户管理。
六、关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与出售住房的财务衔接问题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以房改方案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时间为准。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以继续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其出售盈亏转入住房周转金,按《通知》规定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在《通知》施行后,企业出售住房发生的盈亏计入当期损益核算。
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如属于未完工程,收取的出售价款作为预收款管理;以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其实际出售盈亏,可以按《通知》的规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八、关于住房出售以后物业管理与企业分离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务移交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业主选聘的社会化经营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投资举办的独立法人,所需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费用按受益原则由业主负担。
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已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含城镇住宅合作社)的,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应当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
企业出售的住房属于购买的商品房,其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已经在购买时缴纳的,在向职工出售时不再从售房收入中重复扣除。
企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不包括原来合并在住房周转金账内的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余额。
企业出售住房以后,应分清与业主的责任界限,不再承担已出售住房的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责任。
九、关于已出售住房供暖费用的处理问题
企业已出售住房所需供暖费用,原则上由业主负担。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的,可以按当地规定执行,所需供暖费用补助,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十、关于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审计问题
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企业先列入2000年度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的规定,除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军工、兵团、国家特种物资储备、监狱劳教等企业直接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以外,其他企业随同2000年度会计报表一并审计,主管财政机关可不再予以审批。
十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方法处理,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冲减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足以冲减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
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四)作为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对住房周转金的处理政策,应当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企业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自行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通知》施行后应当予以改正,并将住房制度改革情况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对于违反规定提高补贴标准、超标准低价购售公有住房的,一经查出,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以上补充通知,随《通知》一并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照统一政策规定进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59号)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