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商法的地位
陈燕 , 王众
(1.云南军事检察院,昆明,650051;2.昆明大学社科系,昆明,650118)
在部门法里,商法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议自然也比较多。有赞誉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兴理论,说商法可以“兴商、兴市、兴德、兴国”,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际春先生认为“商法在中国是个误区” 。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应该怎样存在,存在的价值如何,所体现的依然是法学中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该部门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讨的商法的地位,也难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论”一词。
一、商法在中国的兴起
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 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但是暂且不论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终又是如何演变为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中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看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讨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均要讨论其调整对象,商法自然也不例外。
从我国目前商法的研究状况来看,笼统的论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界定商事关系时有两个特征:第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三、商法的地位问题
商法从产生开始,就存在这样的疑惑,商法是属于民法,也就是所谓的民商合一的格局,或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分?或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甚至大义凛然的展开争论,认为商法属于自己的一个部分,研究生考试的民法专业都改成了民商法专业,直让人觉得民商合一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经济法学者认为商法中无论是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了经济法的性质,因此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商法学者则认为,商事法律以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商法精神和价值理念,当之无愧的属于与民法和经济法平行的法律部门。
但迄今为止,无论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应将规制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民法典的范畴,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的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争议。也就是说,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
由此,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或者是商法应该自成一家,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学术利益的争夺。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本身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商法究竟能够有什么用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新世纪的中国,商法对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追求公平与效益原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这才是商法所应该关心的问题。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商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学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够确实体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也可以最终定位商法可以花落谁家,或是自成一体,更有甚者属于可以被相互包容的法律部门。
而从性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同样也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起,对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此,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样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谁主谁辅,是否相互包容,本身并不重要。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8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和《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月10日印发
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协调的范围
(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三)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的主要形式
(一)现场协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协调方式。
(二)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协调的人员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部门。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协调的程序
(一)信访协调工作由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案件需要协调的,由信访局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三) 信访局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需立即进行现场协调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访协调,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五) 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六)各有关部门按协调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在市政府机关发生异常上访事件,按《市政府机关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穗府办函[2003]221号)处理。
(七)信访局负责协调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协调工作的纪律
(一)协调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协调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六)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的程序
(一)信访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三)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四)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的纪律
(一)督查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督查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