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就业服务要实现制
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以下简称“新三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
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更好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现
就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将其作为强化就业服务的重要措施,作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与其他各项促进就业措施统筹安排,协
调推进。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见附
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中期(3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
城市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前已列入劳动力市场科学化、
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应将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作为试点重要内容,
率先实施。
  三、各地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要求,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
标准,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内部配合和业务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
的质量和效率。
  四、为推动工作,我部将制定就业服务“新三化”评估标准,在全国树立一批典型。各
地要加强对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
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
  附件: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
          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使就业困难人员
切实得到就业援助,更好地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
作,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将强化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
府职责,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重点完善以下四项具体制度:
  (一)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
  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覆盖各类学校未就业毕(肄)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其他
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
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对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其
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政策,保证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服务的权利。将
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使免费服务和培训的经费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
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
位援助。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任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
依托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
公益性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援助。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使就业援助活动
制度化,使各项帮扶措施更具人性化并取得实效。
  (三)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
  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招投标办法,制定措施鼓
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
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
  (四)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实行统筹管理。城市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确定与服务绩效挂
钩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统一评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得
到统一的服务。
  二、推动就业服务专业化围绕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内部专业化
建设,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一)功能多元化充分利用现有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拓展服务功能,满足劳
动力市场供求双方需要。针对不同失业人员群体,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的服务项目。拓展服
务内容,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坚持对失业人员提供公益
性基础服务的同时,发展对社会其他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延伸服务。适应用人
单位的需求,在主动开展各类招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代理服务等形式多
样的有偿服务项目。
  (二)服务人性化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成为当地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服务窗口。以方便服务对象为目标,简化手续,开展
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
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操作。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实行
“首问负责制”和适应群众需要的灵活服务方式。合理布局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营造
便利、舒适的服务环境。
  (三)队伍专业化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普遍开展政策业务和操
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近期突出强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信息网
络技术和信息分析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
  (四)手段信息化按“金保工程“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城市以“数
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建立全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市、
区、街三级的计算机网络,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
的全程信息化。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完善信息公开
发布系统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在做好供求信息季度报告同时,逐步实现信息综合月报,
引导劳动者求职就业和单位合理用人。
  三、促进就业服务社会化动员全社会的资源,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提高,建
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
  (一)面向社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面向全社会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开展服务。
将进城务工的农村求职者、高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等纳入服务范围,为各种类型的用人单
位提供服务。
  (二)动员社会资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和依法管理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制
定措施鼓励发展各类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
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社会
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
作用。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运行规则,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职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机构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三)接受社会监督以顾客满意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最终衡量标准。公开服务标准,
实行制度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舆论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
为保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援外项目外汇管理的顺利实施,现下发办理上述业务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2、《援外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3、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批准书(三联)(略)
4、《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
| 法规依据 | 所 审 材 料 清 单 | 审核原则 |
|------|----------------------------------------|--------|
| 《境外 | (一)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需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查 | 1.境外带料 |
|投资外汇管 |,应提交: |加工装配项目不 |
|理办法及其 | 1.书面报告(简要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外汇资金来源和投资所 |涉及购汇或汇出 |
|实施细则》 |在国对外汇流出、流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确认该项目为境外带料加工装 |境外的,可不做 |
| 《关于 |配项目的有关文件 |投资外汇资金来 |
|加强资本项 | 2.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 |源审查和外汇风 |
|目外汇管理 |制;3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 |险审查 |
|若干问题的 |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国家经贸委 | 2.除前期开 |
|通知》 |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办费和流动资金 |
| 《国务 | 3.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确认意见 |外,对设备、机 |
|院办公厅转 | 4.投资所在国现行法规中对外资进入和境外投资者汇出资本、利润、红利 |器等固定资产投 |
|发外经贸部、|及其他合法收益的有关规定 |资及其它费用支 |
|国家经贸委、| 5.项目的投资构成、用汇清单 |出原则上不予供 |
|财政部关于 | 6.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使用自有资金应由企业提供银行外汇帐户对帐单, |汇 |
|鼓励企业开 |并提交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使用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支 | 3.境外带料 |
|展境外带料 |持基金外汇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或援外优惠贷款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 |加工装配项目申 |
|加工装配业 |相关文件或证明;使用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的,应提交贷款银行的有关确认文件); |请的人民币贷款 |
|务意见的通 | 7.项目的投资回收计划 |原则上不予供汇 |
|知》 | 8.如成立境外合资企业,需提供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及当地政府 | 4.境外带料 |
| 《关于 |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合资伙伴背景及资信材料 |加工装配项目免 |

|简化境外带 | 9.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缴汇回利润保证 |
|料加工装配 | 10.视情况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金 |
|业务外汇管 | (二)资金汇出及备案手续 | |
|理的通知》 | 1.领取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金汇出批准书》和《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 |
| | 2.(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提供外汇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 | |
| |审查结论 | |
| | 3.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 |
| | 4.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 | |
| |批准证书》 | |
| | 5.涉及国有资产出境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确认文件 | |
| | 6.(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提供资金汇出银行的资金汇出申请书 | |
| | 7.《外汇利润、红利及其它外汇收入汇回承诺书》 | |
----------------------------------------------------------

-----------------------------------
审查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
1.文件的 | 1.中方投资总 | 1.国办发〔1999〕17号文下 |
真实性、齐备 |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带料加工 |
性及文件之间 |(含300万美元)的、 |装配业务的,项目单位持《境外 |
的一致性 |或中方购汇100万美 |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批准证 |
2.投资所 |元以上(含100万美 |书》、原资金汇出申请书、银行 |
在国是否存在 |元)的境外带料加工 |提供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帐户对 |
对外资进入和 |装配项目,投资外汇 |帐单、原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和 |
境外投资者汇 |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 |外汇风险审查意见、原境外投 |
出资本、利润、|风险审查由分局初审 |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到外汇局办 |
红利及其他合 |后报总局复审;其它 |理重新登记备案和退还汇回利 |
法收益的限制 |直接在分局办理该项 |润保证金手续 |
3.使用自 |审查 |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
有外汇资金 | 2.资金汇出及 |外汇管理其它有关问题,按照 |
的,银行对帐 |备案手续由分局办 |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有关 |
单上是否有足 |理,然后报送《资金 |规定执行 |
够的外汇存款 |汇出批准书》和《境 | |
4.资金汇 |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 |
往地点与投资 |表》到总局备案(在 | |
地点及汇出金 |“备注”一栏表明境 | |
额是否一致 |外带料加工装配项 | |
|目) | |
| 3.中央直属企 | |
|业向总局申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援外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
| 法规依据 | 所 审 材 料 清 单 | 审核原则 | 审查要素 |
|-------|-------------------------|-------------|--------|
| 《境外投资| 援外项目免作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 | 1.援外项目免做投资 | 1.文件的真 |
|外汇管理办法 |查,免缴汇回利润保证金,凭下列材料办理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 |实性、齐备性及 |
|及其实施细则》|和登记备案手续: |险审查,直接持有关材料到 |文件之间的一致 |
| 《关于加强| 1.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外汇局办理付汇、资金汇 |性 |
|资本项目外汇 | 2.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确认意见 |出核准和备案手续 | 2.投资所在 |
|管理若干问题 | 3.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并提供外经贸 | 2.援外项目免缴汇回 |国是否存在对外 |
|的通知》 |部对项目的用汇清单及购汇金额的确认文件 |利润保证金 |资进入和境外投 |
| 《关于援外| 4.投资回收计划 | 3.单一项目购汇金额 |资者汇出资本、 |
|项目外汇管理 | 5.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 |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 |利润、红利及其 |
|有关问题的通 |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40% |他合法收益的限 |
|知》 |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 | 4.援外项目如需使用 |制 |
| | 6.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境外企业的有关批复文件及 |外汇,项目单位应首先申请 | 3.使用自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 |外汇资金的,银 |
| | 7.涉及国有资产出境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贷款和援外优惠外汇贷款, |行对帐单上是否 |
| |有关确认文件 |外汇贷款不足的,可列出用 |有足够的外汇存 |
| | 8.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提供资金汇出银行的资 |汇清单,经外经贸部批准, |款 |
| |金汇出申请书 |方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 4.资金汇往 |
| | 9.《外汇利润、红利及其它外汇收入汇回承诺书》 | |地点与投资地点 |
| | 10.领取并填写《资金汇出批准书》和《境外企业基| |及汇出金额是否 |
| |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和附件4) | |一致 |
----------------------------------------------------------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
1.中方投资总额100万 | 1.援外项 |
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 |目外汇管理其它 |
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复审, |有关问题,按照 |
总局批准之后由分局为其办 |现有境外投资外 |
理资金汇出及备案手续;中 |汇管理的有关规 |
方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下 |定执行 |
的,直接由分局办理有关手 | 2.《关于援 |
续 |外项目外汇管理 |
2.援外项目的资金汇 |有关问题的通 |
出及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 |知》第五条及本 |
分局应报送《资金汇出批准 |操作规程审核原 |
书》和《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 |则第3条中的“援 |
记表》到总局备案(在“备注”|外项目投资总 |
一栏注明援外项目) |额”特指“援外项|
3.中央直属企业向总 |目中方投资总 |
局申报 |额” |
| |
| |
| |
| |
------------------------



1999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的函

1975年9月17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一文转发给你们,望转所属执行。(抄:外交部领事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 (75)领认文字第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据我驻古巴大使馆告,关于办理侨汇的手续问题,古方银行已通知中华总会馆:华侨办理汇款手续,只需古巴司法部门区级法院出证明即可。国内侨眷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请你处将上述规定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197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