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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时间:2024-06-29 13:2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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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0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持有效的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在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在乔治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洁篪

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老年人有法定义务的成年子女更负有直接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把敬老、爱老、养老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应当及时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搪塞。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和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父母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成年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父母与其成年子女商定。

  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都应当承担父母的家庭劳务。

  已婚公民应当支持和帮助配偶对其父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行改变老年人的居住条件。

  第九条 保护离休、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各单位应当保证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其它方面的待遇。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民政部门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老人进行定期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八十岁以上孤老人的救济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孤老人的救济标准。

  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孤老人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其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中等生活水平。

  政府组织兴办养老院、敬老院,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集资兴办养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设施。

  第十一条 商业服务部门对城镇孤老人要优先保证送粮、送煤到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发展老年病康复医疗事业,建立老年人健康卡。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对老年患者优先设立家庭病床。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孤老人,应当出诊到户。

  第十三条 文化、体育部门要发展老年人文化体育事业。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公园要根据条件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计划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的公共建筑时,要适当增建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支持老年人发挥专长为社会服务;对敬老、爱老、养老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老年人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孤老人是指没有子女和其他负有赡养义务亲属的老年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生纠纷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受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5〕11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凤凰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有关单位:
《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
(试行)

为做好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工作,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推进三亚湾新城的开发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市政府三府函[2005]24号文把搬迁失地农民纳入低保的指示,结合市政府对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开展低保试点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失地农民享受低保的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低保的范围:凡属三亚湾新城开发区和拆迁安置区的失地农村居民均列入低保范围。
(二)享受低保的对象:三亚湾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后家庭人均剩余面积<0.5亩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三府办[2004]120号文和三府办[2004]142号文下达前,持有本村农村户口的(含农业和非农业)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权的;
2、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法定出生的人口;
3、原属于法定外生育的本地人口,但已经按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完毕的;
4、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法定婚配嫁进本村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有失地农民低保政策:
1、已去世的;
2、暂住人口;
3、已经嫁出本村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完毕的法定外生育人口;
5、原属于农村人口,但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担任政府公职人员且有工资收入的;
6、从外地户口迁入本地,未享有土地权的。
第二条 失地农民低保标准及低保金计算办法
以农民因拆迁安置失地数量作为发放低保金的基本依据,坚持“先征先保、后征后保、不征不保”的原则,以共同生活符合享受低保户口规定的家庭成员进行计算。
(一)参照《三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5年三亚湾新城区及安置区失地农民最高低保标准为220元/人•月。今后,每年失地农民低保标准将根据三亚市城市低保标准相应调整。
(二)根据桶井村委会农民人均拥有水田、旱田数量为0.5亩,确定失地农民低保的土地标准线为0.5亩/人。征地拆迁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0.5亩的,不享受低保金。
(三)完全失地的农民,享受220元/人•月的低保金。
(四)征地拆迁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0.5亩的,根据其失地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与享受低保的土地标准线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失地农民月人均应得低保金=220元/0.5亩×(0.5亩-失地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
第三条 失地农民享受低保年限规定
(一)给予失地农民三年的时间以恢复生产或就业,在三年恢复期内,按失地情况享受低保;三年恢复期满后,按《三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低保政策。
(二)恢复期从失地农民享受失地低保金的第一个月计起。
(三)在三年恢复期内再次失地的,按照第二条中规定的低保金计算办法,在原失地面积上核算增发低保金。
第四条 失地农民享受低保的确定程序和办法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失地农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失地面积及家庭成员实际人口证明
(二)村民小组、村委会调查核实
村民小组对提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村民小组统计整理报请村两委会审核、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三天征求群众意见,若无异议,由村委会将申请材料、两委会研究意见、公示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验会议记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以及失地面积进行核查,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提交镇政府办公会研究,并由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低保金领取证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 失地农民低保资金来源、发放和监督
(一)建立失地农民低保基金。资金来源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实际需要提取,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对低保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三)凡经批准的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低保户持有异议的,可向镇、市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在30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情况予以公布。
(四)低保金由民政部门以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发放,低保对象持证按期自行领取。
(五)从事失地农民低保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六)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行为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