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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0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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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反映,国土资源部批准将4.2亿平方米原国有划拨土地授权石化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并出租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使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石化集团公司决定自2004年起将原委托下属单位收取的土地租金改由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为了支持石化集团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又不影响土地所在地营业税收入的转移,现就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土地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石化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土地租金,向支付土地租金的石化股份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土地租用面积、单价、总价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
  三、 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
海口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资源的特点及实际状况统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分区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出让一律实行计划控制和计划管理。
土地征用、开发、出让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实际状况制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分区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对二、三年内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实行预征;对项目已确定的用地实行征用。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从每年土地出让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征用土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不足部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贷款解决。
第六条 土地征用后,按土地开发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开发。
成片土地开发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委托开发,开发后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包括现有开发区开发的土地;开发费用由政府支付,包括以开发后的土地折价等支付形式。


成片土地开发的招标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税区和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开发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协议出让土地限于工业用地和非营利性的福利用地、统建房用地、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及市政府特别批准的特殊项目用地。
商业、金融、商品房、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除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外,一律不出让生地。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在该地块所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该地块出让地价款的25%以上;否则,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第九条 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进行企业股份制改组时,都必须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现行同类土地出让价格补交各项费用。对于进行转产、转业、
搬迁、改造的市属老企业应补交的地价款,经过市政府特别批准后予以适当减免或部分返还。
第十条 凡进行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按标定地价计收。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或新设立股份制企业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必须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价入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实需要改变的,应报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同市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将非营利性项目用地改为营利性项目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改变后的用途并参照同类土地的招标价格对土地进行
地价评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评估的价格补交土地差价,并按营利项目的建筑面积缴纳1000元/平方米的增值费。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除牵动全局规模较大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外,其余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需要进行土地调整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调整。改造区域内的土地,政府需要征用的,依法征用;需要出让的,由市
政府授权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项目要求,统一组织招标或议标出让。
第十四条 成片开发(包括现有开发区)及旧城改造中的公益设施、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用地,按规划单独划出,由市政府直接控制,统一安排,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留用地必须用来发展集体经济。需要以土地使用权合资、合作、联营、入股等形式进行开发建设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审核批准,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土地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关于报关企业审批注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关于报关企业审批注册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4日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署监一〔1994年〕84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今后各地设立报关企业,应一律由海关总署依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指示,加强对报关企业的管理,现就报关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报关企业(兼有报关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除外)的设立,应事先向报关业务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各直属海关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全部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报送海关总署审定。
二、经海关总署审定合格的报关企业,应持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向报关业务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报关企业,应持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报关业务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四、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设立的报关企业,应按以上程序和要求,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补办有关手续。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报关业务所在地主管海关应停止其报关业务。
五、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要继续给予支持,提供方便。报关业务要有适当竞争,避免少数企业集中垄断。
《海关对报关企业的管理办法》,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