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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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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蒙古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巩固和发展三国睦邻友好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使三国边境地区成为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的地区,基于以条约确定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必要性,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及有关中俄界约、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苏蒙边界西段条约,自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4104.0米高地至阿斯哈欣·塔班·夏尔(阿斯嘎腾·塔湾·夏尔)及其东段自大萨彦山脊(伊赫·萨彦·努尔)上2855.8米高地至塔尔巴干达呼敖包(塔尔巴干·达呼)》及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俄蒙国界东端交界点位于塔尔巴干达呼敖包的中心,645.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希林浩来音乌拉709.0米高地以北约1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741.4米高地以南约5.0公里,蒙古国境内692.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1公里。
  在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上设立界标(即“塔尔巴干达呼”零号单立界桩)。
  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二条 中俄蒙国界西端交界点位于奎屯山山顶(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乌拉)4082.0米(4104.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608.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351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9.4公里,蒙古国境内3884.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1公里。
  缔约三方商定,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在实地不设标志。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一年版1∶10万地图上(附件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二年版的1∶10万地图上(附件二)。上述地图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以上所述距离和高程均从上述两图上量取。
  方位物的地理名称用中、俄、蒙三种文字注明。

  第四条 为了确定中俄蒙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具体位置,缔约三方决定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绘制比例尺为1∶1万的东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比例尺为1∶2.5万的西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在东端交界点上树立“塔尔巴干达呼”界标,并填写该界标登记表。
  上述叙述议定书及其附图和界标登记表由缔约三方代表签署。上述文件生效后,联合工作小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乌兰巴托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俄、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附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蒙 古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裴家义      谢·谢·拉佐夫    扎·乔音霍尔
   (签字)       (签字)       (签字)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审批。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税务、金融、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地产、交通运输、水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3%计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各类学校的非学历培训),按2%计征。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后,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

  1、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行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2、其他服务业(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摄)影楼、体育健身、游泳场馆等)按营业收入0.5%计征。

  3、各类营运车辆。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城市客运出租小汽车每台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4、一、二类汽车修理厂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五)对资源性产品征收。

  1、对电网企业按实际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2厘,地方电网(含直供区)按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对发电企业免征。

  2、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每升征收2分;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南分公司以外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3、对自来水公司按实际售水量每吨征收3分。

  4、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销气量每立方米征收3分(车用气按相关政策执行)向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计征;对石油液化气生产企业按石油液化气实际销售量每吨价外征收8元。企业加工自用免征。

  5、在城市规划区内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按报建面积向承建方每平方米征收4元。

  6、在城市规划区内交易房产按交易总额的0.3%征收,由出让方支付。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地产转让按成交额的0.2%征收;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国有土地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8、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含“招拍挂”),按矿产经营权出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9、高岭土、有色金属等矿石在销售环节中向销售方每吨征收0.5元。沙石在销售环节向销售方每吨征收0.3元。

  10、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同级财政、税务、国土、规划、住建、房地产、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代征。

  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和屈原行政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管理。

  (二)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缴入同级国库。

  (三)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规划部门代征。

  (四)房产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五)土地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以及有色金属等矿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六)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水务部门代征。

  (七)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八)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行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纳税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除解缴省级国库的外,市管各区的其他部分统一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征收部门申报应缴数额,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属于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并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一并保存。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必须符合《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及相关规定,并严格按《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属于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三税”的,同时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用于市场价格调控、扶持“菜篮子”工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二)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奖励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库、拨付、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使用途径及时如实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处罚的,从其规定;对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应当依法依纪履职,严禁擅自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严禁截留、侵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9日发布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 郁雷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因而其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安排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借鉴与我国相近的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经验及教训,以便寻找适合自身条件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和所采取的具体模式。进入WTO使我国资本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的挑战,目前,我国正在尝试通过QFII制度 安排有限制的放开外资准入我国证券市场,其中有一些法律问题尚存疑问、亟待解决。

第一节 各国证券市场开放法律安排之比较

一、各国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选择
根据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的方式,证券市场的开放分为两种模式:
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其中直接开放又可以分为完全直接开放和有限直接开放。从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开放模式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有限直接开放或间接开放的模式,但更多国家并非简单选择一种单一的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而是根据其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模式予以调整。
完全直接开放属于一种金融自由化最高的模式。外国投资者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可以自由买卖该国国内市场上的证券,在买卖数量、品种以及本金和受益汇入汇出等方面均不设限制。这种模式 的优点就是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但同时也缺少限制,极易受到世界股市风潮的影响,容易遭受国际游资的冲击,在吸引外资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因此采取完全直接开放模式要求国内证券市场具有规模较大、功能健全、能够承受国际经济变化和金融风暴的冲击。目前,采取此种开放模式的一般都是取消外汇管制、证券市场规模较大、监管严格的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
有限直接开放是一种较为普遍也更为现实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它允许非本国的居民可以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但是在投资品种、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机构设立、投资程序及公司的控股权等方面均作严格的规定,并逐步放松限定条件,以实现完全开放。这种模式既可以吸引国外的证券资本,又对外资的进入具有一定的可控性,避免了国际投机资本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和操纵。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以及我国台湾等新兴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模式。比如菲律宾的B股市场,泰国的外国板块(Foreign Board)等;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的范例。但这种模式对境内、境外投资者区别对待与证券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相背离,而且也容易造成市场的分割。
间接开放则属于一种较为保守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不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该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但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由该国在国际市场发行的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某种金融工具(如投资基金、投资凭证等)的方式间接进入该国市场。比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开放证券市场的初期都曾成功地在美国发行基金间接开放市场。这种模式既可以筹集境外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又可以避免国际游资投机活动和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并为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创造条件。但这种模式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而且采取较长过渡期的做法,使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会非常漫长。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比较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刚刚完成奠基阶段的新兴证券市场,由于发展的时间很短、初建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生长的环境相对较为封闭,因此存在种种缺陷,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兴证券市场存在共性,主要表现在:国内经济金融实力不够强大、投资者结构上以散户为主、尚未取消外汇管制措施、证券市场以迫切的筹资(吸引外资)需求为导向、面临同时进行国内金融自由化(对内开放)与国际化(对外开放)两大任务 、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证券法制环境还不完善等等。可见,通过分析透视与我国相似的其他新兴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我们可以得出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一)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具有的共性
从实践上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开放主要通过两种模式:有限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在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安排方面都具有一定共通性。
首先,从证券市场开放的时机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都是建立在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基础之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希图利用流动的国际证券资本进一步推动自身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从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中对外资准入的控制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四种:(1)对投资比例的控制,初步引入外国投资者时基本在10%到20%之间 ;(2)对投资领域限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新闻、航空等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比例或者禁止进入;(3)对总体规模控制,主要是根据市场规模设定国际资本进入的总额;(4)对投资收益的汇出控制,对非居民在国内市场获得的资本利得规定具体的汇出时间或汇出比例。
第三,从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开放顺序来看,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时的经济背景和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所以在各类投资品种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上具有三个明显的倾向:(1)首先考虑能吸引国际资本进入方面的业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可能导致国内资本外流的投资品种的开放;(2)首先选择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不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3)首先选择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拓展经营范围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
择可能加剧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投资品种的开放。以上三个倾向体现为新兴证券市场通常按照时间阶段的先后顺序逐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其各类投资品种。
最后,一国即使实现了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当本国经济受到外来侵袭的时候,也将运用资本管制手段隔绝本国和外国的金融联系,为本国的结构改革提供必要的时间,如马来西亚1994年的资本流入管制和1998年的资本流出管制以及被国际经济学界广泛推崇的智利资本管制实践等。
除了上述在进程安排上的共通性外,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都会面临来自四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对外开放,国际资本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对股权的控制从而进入实业领域,会造成控制或垄断国内产业。
第二,开放证券市场,会出现国际资本尤其是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在国家缺乏实力的情况下,会造成国内资本的流失。
第三,开放证券市场,国际资本的流入容易滋生并加大经济泡沫,泡沫是金融风险的载体,泡沫的膨胀意味着风险程度的上升。
第四,开放证券市场,大量国际资本流入,从而形成大量国际债务,加大国际收支逆差。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存在的差异
新兴证券市场国家一般存在着金融压抑,以有限直接开放模式为主,其证券市场直接开放程度与资本账户自由化进程相联系。由于各个国家资本账户自由化的速度有差异,因而,其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也可由此划分为激进式有限直接开放
和渐进式有限直接开放两种类型 。
以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从1985年韩国证券市场有限度地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买卖韩国股票,至1991年7月,韩国公布了新外汇管制法案,开始实行外汇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打破了韩国30多年来的外汇管制,1992年1月3日韩国股市正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直接投资,前后大致6年时间;而与韩国证券市场激进式对外开放相比,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速度比较平稳,它主要通过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安排并分阶段放开对QFII的限制来逐步实现对外开放的,从1991年1月起允许QFII经审查后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外国资本入市,至2003年底,历时12年之久的QFII制度才被宣告取消,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自由地进出台湾市场,不会有任何限制。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开放效果是由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及经济收益与开放成本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两种开放类型的比较,我们发现:
一方面,从收效上看,韩国、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后,其证券市场结构与质量均有明显变化与改善。随着韩国证券市场急速地对外开放,韩国证券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资者结构从以个人投资为主转变为以机构投资为主。但是,相比之下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其投资者主体结构变化不如韩国显著。   
另一方面,从风险上看,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为促进本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投融资机会,资本流入急速增加。尤其是韩国在激进开放模式下,其国际资本流入增速明显较快。随着开放的加快,韩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在不断累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边际效应在下降,进入20世纪90年代,韩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及金融自由化步入快车道后,总投资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反而下降,开放效益递减,甚至为其1997年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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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策略选择
通过对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分析与透视,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条件的变化自主地调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开放进程,最大限度地避免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应当选择一种渐进式的开放策略。理由如下:
1、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股本结构畸形的市场。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急需改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使占总股本1/3的流通股面对巨大压力,股价畸高。如果一旦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不仅因国内股票缺乏投资价值难以吸引国际证券资本,而且中外市场在股价上的巨大落差,必然导致国内股价大跌。同时,由于我国市场上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者难以避险。
2、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国际化的起步阶段。商品、货币、资本是资源配置的三个层面。一个国家的开放顺序是从贸易开放到货币市场开放,再到资本市场开放。也就是说,在经历贸易自由化、汇率和利率自由化之后,证券市场才可能实现自由化。如果将开放的时序错乱,将会潜伏爆发金融危机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尚处于商品市场国际化接近结束并向货币市场国际化转化阶段。短时间内不可能指望利率、汇率、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来支持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
3、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还不能有效抵御市场开放风险。相应的金融资产规模支持相应规模的证券市场开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总流通市值达1.5万亿元人民币(2004年2月底),仅相当于约1875亿美元,尚不及美国最大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面对强大的国际资本,特别是国际资本快速的进出,以我国证券市场现有规模尚不具备抵御巨大冲击的能力。
4.人民币尚未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制约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人民币实现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进程事关中国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在人民币尚未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不可能实现全方位开放。虽然少数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实施FII和QFII 制度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但是在该制度实施的初期资本跨境流动的数量非常有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着诸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等问题,即便实施QFII制度,吸引的国际证券资本一方面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主要吸引的也只是短期投机性资本。
5、我国证券监管体系有待完善。证券市场开放需要更高的监管水平,尤其是监管者对跨国界的交易行为的本质和特征有很强的评价能力,而且还需要有效、务实的国际合作。

第二节 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QFII制度的含义及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