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融资本项目提供另外的贷款并基于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签定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额贷款为二亿七千五百万美元($275000000)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可行的范围内,本协定(信贷)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对项目支出的支付应先于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D)项目城市(本协定1.02节(t)段定义)在借款人的协助下将执行项目A,B,C和D部分,或促使以上各部分的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向项目城市提供本协定提供的部分信贷和贷款协定提供的部分贷款;以及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协会、银行和项目城市之间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除其中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北京”系指借款人的北京市;
(b)“北京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所提及的账户;
(c)“受益人”系指任何一家项目中间金融机构拟提供或已经提供住房分项贷款项目的住户或住房管理公司;
(d)“类别”系指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第一段表中所列各项;
(e)“中央协调小组”系指本协定附件五第一节(a)中所提及的中央协调小组;
(f)“中央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二节2.02(b)(v)段所提及的专用账户;
(g)“成都”系指借款人的四川省的成都市;
(h)“成都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所提及的账户;
(i)“财年”系指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的一个日历年度;
(j)“住房管理公司”系指按照借款人的法律作为合股公司并从事管理居民住房的任何一家公司;
(k)“住房开发项目”系指本项目A(3),B(3),C(3)或D(3)部分并由受益人使用住房分贷款实施的项目;
(l)“住房贷款计划”系指本项目的A(3),B(3),C(3)和D(3);
(m)“住房分贷款”系指由任一项目中间金融机构已提供或建议提供的部分信贷资金或根据分贷协议由项目城市转给项目金融机构部分信贷或贷款资金并提供给受益人用于住房开发项目的贷款;
(n)“住房体制改革计划”系指项目城市实施的项目A(1),B(1),C(1)和D(1)部分的计划;“其相应的住房体制改革计划”系指(i)北京,项目A(1)部分;(ii)成都,B(1)部分;(iii)宁波,C(1)部分和(iv)烟台D(1)部分;
(o)“机构开发项目”系指本项目A(4),B(4),C(4)和D(4)中由使用分贷款资金的中间金融机构实施的一个项目;
(p)“有关项目部分”系指(i)北京,项目A部分;(ii)成都,B部分;(iii)宁波,C部分和(iv)烟台,D部分;
(q)“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定的协定,此协定可以随时修改;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通则》),的条款适用于本协定,及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r)“宁波”系指借款人的浙江省的宁波市;
(s)“宁波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i)所提及的账户;
(t)“项目城市”系指北京,成都,宁波,烟台;
(u)“项目中间金融机构”系指任一同项目城市签定分贷协议的银行机构;
(v)“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项目城市同一天签定的协定,此协定可以随时修改;该协定条款适用于所有项目协定的附件和补充协定;
(w)“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计划”系指项目城市所实施的A(2),B(2),C(2)和D(2)部分;“其有关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计划”系指(i)北京,项目A(2)部分;(ii)成都,B(2)部分;(iii)宁波,C(2)部分和(iv)烟台,D(2)部分;
(x)“专用账户”泛指各专用账户;
(y)“分贷协议”系泛指任一项目城市同中间金融机构之间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D.1部分签定的任何一份协议,该分贷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其条款适用于该分贷协议的所有附件;“分贷款”系泛指根据分贷协议提供的任何一笔贷款;
(z)“烟台”系指借款人的山东省的烟台市;
(aa)“烟台专用账户”系本协定2.02节(b)(iv)所指的特别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三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53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i)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将要发生的),从账户中提取的用于受益人住房分贷款以满足用于住房开发项目合理的住房、货物和咨询支出;(ii)为项目(住房贷款项目除外)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咨询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在协会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开设并保持五个美元专用账户。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恰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i)项目A部分账户;(ii)项目B部分账户;(iii)项目C部分账户;(iv)项目D部分账户;(v)项目E部分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七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
(i)借款人应克尽其职有效地实施项目E部分,以予以适当的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他资源;及
(ii)不仅限于开发信贷协定或信贷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还将促使项目城市实施其在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实施或促使实施所有的行动,包括使项目城市能够为履行其责任提供所必需和恰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设施。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和干扰履行这些责任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每个项目城市转贷一定数额的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包括如下条件:
(i)提供本金的数额将是项目城市将信贷和贷款资金用于有关项目部分的住房,货物和咨询服务所需提取或支出等值(美元)单一货币或多种货币的价值(由从信贷账户或贷款账户提款或相应的转用账户支出的日期决定)。
(ii)借款人将在包括五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年期间内从项目城市回收本金。
(iii)借款人将就已使用但未偿还的本金不时收取利息,其利率为根据项目协定2.05节应用于贷款的浮动利率的87%。
3.02节 不仅限于本协定3.01节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为保证有效的执行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采取措施。
3.03节 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如下采购:(a)住房贷款项目之外的项目所需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以及(b)所有住房贷款项目所需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不管其资金来源,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和协会同意每个项目城市将执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有关保险,使用货物和咨询,计划和日程,登记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提及的按照项目协定2.03节规定的各个有关项目部分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有关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证实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账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交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城市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城市不能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按照本协定附件五1(b)节作提及的规定,借款人已任用工作人员以协助中央协调小组实施其职责。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项目协定已经过项目城市正式授权或批准,且其条款对上述项目城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中蒙局局长
杨洁篪 霍 普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7]41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社会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具体包括:
1、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2、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
5、经市政府特殊批准调拨资产;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出让,是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出售、出让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对外捐赠,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捐赠给其他单位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经科学、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资产发生盘亏、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债权无法收回,并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或经市政府同意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件(格式详见附件1)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属第五条第(三)款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置换申报经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置换资产进行评估,涉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并以评估价作为出售、置换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置换,置换双方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市产权交易中心等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资产出售(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规定的资料:
(一)属资产无偿转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
(二)属资产出售、出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属资产报废的,应提供: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外的大型医用设备,由医院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四)属资产报损的,应提供: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五)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供:
1、核销情况说明;
2、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统筹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在减除处置过程相关费用和规定税费后,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江门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 月1 日起施行。《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江府[199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请点击查看)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无偿转让、对外捐赠)(请点击查看)
附件1: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关于本单位申请(建筑物、机动车、大型设备)××(无偿转让、出售、
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的函
江 字(200×)××号
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进行(无偿转让、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该项资产现状(名称、数量、单位、使用等),账面价值××万元,净资产××万元,评估值××万元。
二、该资产处置理由和方式(具体理由和方式)。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局审批。
当否,请审批。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联系人: 办公电话: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各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并向本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网络问政。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d.gov.cn,网站名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gd□□□.gov.cn,或www.□□□.gd.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广东省□□□或中国广东□□□,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三)各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市、县(区)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广东□□□或中国□□□,其中□□□为市、县(区)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在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
已开通的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要重新申请,原域名可同时保留一年,一年后须更换为新域名。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网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网站首页上方标明政府网站标志和网站名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政府网站标志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色调及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三)网站首页列出“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市、县(区)政府和部门网站首页设置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约定图片标识,并做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四)网页应标注版权申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鼓励有条件的网站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市和对外交流较频繁的部门原则上要开设外文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逐步采取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群体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集约化建设政府网站,整合多部门职能,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由本级政府部门提供。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与门户网站不一致时,以门户网站为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优先采取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安全可控的软件产品。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原则上要通过安全检测认证,并在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及时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网站中公布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咨询建议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设置;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结合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服务,逐步做到“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快推进政府在线服务,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政府部门以统一身份认证服务为基础,加快推进“一次认证、全程办理”的网上办事服务。
第三十条 网上办事应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进度反馈服务,方便申办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网络、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查询。
第五章 网络问政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府网站加强网络问政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设置领导信箱、在线咨询、监督投诉、意见征集等栏目,提供便捷的政民互动渠道。鼓励行政机关利用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新途径,就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广泛征求民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民意见办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建议、咨询及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应。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网站的网络问政系统应预留与其他部门相关系统互联互通的接口,促进网络问政信息在不同系统或部门间流转。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政府网站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站安全保护系统,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政府网站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在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由主网站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子网站负责。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能链接;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七)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级行政区域以外。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同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品牌栏目建设、特色服务推广、线上线下交流、邮件推送等形式,不断扩大网站的用户覆盖面和使用效率。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网站综合排名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方案,对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提供便利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每年开展政府网站工作人员培训,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能力的培训及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