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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17:1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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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的关于提请批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议案,决定批准将长江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今后南京港至长江口沿岸再有其他港口需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时,授权国务院审批。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查和审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和《报告》对“九五”时期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后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时代发展和建设现代化事业的要求,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巨大成就。第九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提前实现,为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必须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要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力度,重点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要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增加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会议认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是完成“十五”计划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要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大力推进体制创新,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继续深化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抓紧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合理有效利用外资。
会议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各种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军队建设,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指出,要继续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维护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的八项主张,与广大台湾同胞一道,坚决反对和阻止任何制造分裂的图谋,继续推动两岸对话与谈判,发展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第十个五年计划,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与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上述用于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列名企业应根据购销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并向冶金工业部提出钢材指标申请,由冶金工业部审核汇总后送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抄送财政部。需要追加指标时,由冶金工业部提出追加指标的总额及具体分配情况的申请,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予以追加指标。同时,列名企业应根据其物流和客户情况选定保税区并设立其公司或指定代理公司,提交冶金工业部审核后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同时抄送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
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三、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必须实际运抵保税区,并按现行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四、上述以产顶进钢材进入保税区后,应指定专门仓库存放,不得与进口货物混放,要设置专门入出库的帐册记录;上述以产顶进钢材不允许未经加工从保税区直接出口、不允许留作区内自用(包括保税区指定公司的自用钢材和区内建设用钢材等),也不得销售给非加工贸易企业。
五、钢铁企业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先按增值税的规定征税,按其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和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可采取从23家钢铁企业含税收购(在确定的指标内),然后再销售给保税区代理公司的经营方式,可按本文规定办理退税。
六、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以上述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七、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指定公司购进的上述以产顶进钢材用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海关按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如上述以产顶进钢材或加工成品因故不能出口,需经原审批加工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内销。主管海关凭批
准内销文件办理转内销及补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八、列名企业销售的上述国产钢材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持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保税区内指定公司与加工贸易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批件(复印
件)向当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购入的上述钢材加工产品再出口的,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九、对上述以产顶进钢材,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如未经任何加工生产直接出口的,应先到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部门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出口地海关凭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办理
出口验放手续。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以产顶进钢材没有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加工产品未出口的,应全额补征增值税。
十、列名企业、各保税区海关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享受17%退税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额、进出口额及退税情况单独统计,并每半年将汇总资料报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抄报财政部。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税的,由有关责任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海关按现行有关税务、海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25家列名企业及保税区指定公司(或代理公司)名单(略)



19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