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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3 10:4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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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规定:“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亿元。”这对于有效防范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改善,该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现就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较小的股票承销,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仍按证监机构字〔19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三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豁免申请。经我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三、鉴于超大盘股票发行的承销风险较大,参与承销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应认真组织承销工作,制定详尽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0年9月5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口岸和招商引资有关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2、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我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

(三)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各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家货运代理资格;执行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企业人同外派的审批;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等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和组织落实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的关系,指导各市口岸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九)综合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内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外出参观学习活动的联系安排和访问本局的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负责外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各项外贸专项资金,提出对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分配、使用的意见;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

(三)对外贸易发展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

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的资料审核;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重大事件。

(四)对外贸易管理科

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纺织品配额许可、专用产地证的管理、打制和送签;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

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贯彻执行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并定期报送有关动态。

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参与国际招标。

(五)外资管理科

参与制订吸收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参与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参与制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编制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全市性的大型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等重要活动。

(六)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有关的职能以及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配额的管理;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编制外商直接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及分析。

(七)国家口岸科

负责一类口岸的开放、关闭及调整等业务的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一类口岸的发展规划及配套建设计划;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指导五邑各市一类口岸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一类口岸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实施一类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的安全检查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监督工作,保证口岸安全畅通;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地方口岸科

负责二类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监督管理、检查、检验;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口岸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负责口岸业务综合统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安全保卫和信访工作;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参与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常驻人员的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十)贸易促进科(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支会牌子)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组织工商企业及有关团体出访考察;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承办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出口发票等对外贸易单据的认证工作;联络海内外商社及工商团体,接待海外商社及经贸界人士的来访、考察;发展贸促会会员;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宣传我市投资环境,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科(挂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牌子)

负责外贸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协调我市企业参加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倾销幅度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事业编制26名(人员经费按行政编制供给)。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2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1名。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3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8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设防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西安市地震局是本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协助市地震局做好辖区内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项目。
(三)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并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城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秦岭山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露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原城建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凡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设防标准审核制。由市地震部门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使用规定(1990)》出具证明。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市地震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审查的必要内容,纳入审批程序,对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地震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