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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1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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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 等


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市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提出的《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期间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

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行为,促进设备维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设备维修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五个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市”)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试点城市应由市经贸委(经委)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该机构在上级行业主管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设备维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设备维修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设备维修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维护设备维修市场有序运行;
2、制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法》,对设备维修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认证;
3、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备维修网点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设备维修专业化和资源合理配置;
4、对设备维修市场发生的设备维修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5、监督设备维修市场交易活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组织设备维修企业经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设备维修信息收集与发布。
二、设备维修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证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2、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
3、拥有相应的固定厂房、场地和设施,不准占用公共场地从事设备维修作业。
三、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应根据《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法》,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核发《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认证的具体适用范围由各试点市确定。
四、从事重要设备(指起重设备、电梯、汽车、锅炉、压力容器、供变电设施、大型游艺设施)维修的企业,应先行办理资质等级认证,并持《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注册。
五、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设备维修企业要依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办《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六、设备维修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公众和用户利益。
七、设备维修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设备维修技术标准。暂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可由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制定或指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八、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参照现行有关标准和计算方法,公布指导性设备维修费用。设备维修企业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九、设备维修活动双方必须签定设备维修合同。签定合同时,维修企业必须出具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设备维修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设备维修交易活动的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向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或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或不愿调解的,可向法院起诉。
十、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事设备维修活动的,设备维修行业管理协调机构应予以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对设备制造厂商售后服务机构的设备维修业务,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十二、各试点市在进行试点工作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办法》,报经当地人大或政府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



1996年4月3日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
垦、农机化、饲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作
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5-01-01-03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2 5-01-01-04 农作物植保员

3 5-01-04-01 天然橡胶制胶工(*)

4 5-03-05-01 动物疫病防治

5 5-03-05-03 动物检疫检验工

6 5-03-05-05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

7 5-03-05-06 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

8 5-04-01-08 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

9 5-04-01-09 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

10 5-04-02-02 渔业生产船员

11 5-99-02-05 太阳能利用工(☆)

12 6-06-01-01 农机修理工(*)

13 6-06-01-01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14 6-12-09-02 饲料粉碎制粒工
(6-12-09-04)

15 6-26-01-08 乳品检验员(*)

16 6-26-01-09 饲料检验化验员

17 6-12-09-06 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注:☆为新职业
*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2003-05-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 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 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 《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8.资产负债表
9.损益表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项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5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7
—— ——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8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 ——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 ——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 ——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一)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项目
栏次
应税货物
应税劳务
小计

17%税率
13%税率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开具普通发票
3
 
 
 
 
 
 
 
 
 
 
 
 

未开具发票
4

 
 

 
 

 
 

 
 

小计
5=1+2+3+4

 
 

 
 

 
 

 
 

纳税检查调整
6

 
 

 
 

 
 

 
 

合计
7=5+6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项目
栏次
6%征收率
4%征收率
小计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开具普通发票
10
 
 
 
 
 
 
 
 
 
 

未开具发票 11

    —       —    
小计 12=8+9+10+11

    —       —    
纳税检查调整 13
—     —       —    
合计 14=12+13
—     —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项目 栏次
免税货物 免税劳务 小计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税额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 —      
开具普通发票 16
    —     —     —
未开具发票 17
—   — —   — —   —
合计 18=15+16+17
—     —   — —    
附件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4      
其中:17%税率
5      
13%税率或扣除率
6      
10%扣除率
7      
7%扣除率
8      
6%征收率
9      
4%征收率
10      
(三)期初已征税款
11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  
其中:免税货物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
15  
非正常损失
16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0  
 
21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6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27      
其中:17%税率
28      
13%税率或扣除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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