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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秋冬种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4 07:4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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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秋冬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秋冬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2003-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为确保明年夏季粮油丰产丰收,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和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今年秋冬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指导,确保小麦面积基本稳定

  今年的秋冬种工作,是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进入新阶段的情况下展开的。为此,各地在安排今年秋冬种生产时,一定要把结构调整的重点放在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上来,及时引导主产区农民多种冬小麦等粮食作物,确保粮食特别是小麦面积基本稳定,不能在简单调减粮食面积上做文章。总的要求是,稳粮扩油,即稳定冬小麦等粮食面积,积极发展特色杂粮杂豆,适度扩大油菜面积。

  二、突出优势区域,加快优质专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各地要依据我部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及其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等专项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加快优质专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优质专用小麦优势区要适当恢复种植面积。油菜生产要积极推广杂交“双低”油菜和保优节本高产栽培技术,大力推进订单生产,着力培育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产业带。蔬菜生产要在压缩露地蔬菜面积的同时,积极发展精细菜、特色菜、设施菜和出口菜,整体推进无公害蔬菜生产,确保蔬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南方地区,要加大冬季农业的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特色粮油、反季蔬菜、饲料饲草等作物,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种植结构过程中,既要加强宏观指导,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不能搞强迫命令.

  三、狠抓科技推广,提高秋冬种生产质量

  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的集成、组装、配套和推广,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加快品种引进与更新步伐,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和到户率。大力推广药剂拌种、精量半精量播种、育苗移栽、无公害生产、旱作农业等节本保优增效技术。要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建设,建立不同形式的示范基地、示范方和示范田块。承担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的省、地、县,要加紧落实示范面积、良种供应、技术培训等措施,确保示范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加强生产指导,提高播种质量,争取一播全苗,力争苗齐、苗壮,强化田间管理,为明年夏季粮油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四、搞好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成龙头企业的第一车间,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实现加工转化增值。要加强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促进标准化生产,保证订单履约。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扶持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积极扶持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出口蔬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沟通市场与生产的联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秋冬种工作进展顺利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分析今年秋冬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打牢种植业这个农民增收的基础,切实把今年的秋冬种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来抓。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发布农产品价格、需求信息,科学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搞好面向农民的技术服务。要在保证种子总量供应的同时,突出抓好种子质量,尤其要调剂好灾区种子的供应。要积极与农村信用社沟通,帮助受灾较重的农民,通过小额信贷解决秋冬种所需资金。要与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开展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坑农害农事件,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八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九条 本省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银行开设统一的帐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按规定时间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其资金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照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其支出按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单位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拨付,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部门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开支。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并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批,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帐户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稽查及资金拨付制度,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加强收费标准的审核,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
资金的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违法资金全额收缴上一级财政,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违法资金全额收缴同级财政,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以及无证收费的;
(三)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部门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违反规定滥发奖金和实物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用预算外资金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的,不按规定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拒绝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曾作出过重大贡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关心和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同时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经国务院
同意,现就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
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按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地区,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给予适当支持。
三、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发放工作。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先发给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也可按上述精神执行。
五、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19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