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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19:4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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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十三日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粤府[1999]31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我市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由人民政府强制实施,所有单位和被保险人都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其他社会保险一并执行。

  第四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以市本级和所辖各市、区为统筹单位,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消费水平制定实施细则,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缴纳。

  第九条 单位缴费标准按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被保险人缴费标准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300%的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原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书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被保险人的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逐月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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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被保险人的缴费,均从失业保险基金帐户中划转。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一)党政机关、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各单位原渠道资金中列
支;

  (二)由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下岗职工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被保险人本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并按规定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单位必须一次性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基金。

  第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开支情况,提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的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由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统筹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收取的滞纳金、各方面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构成,基金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二)个人帐户主要由被保险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和本帐户的利息收入所构成。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具体按被保险人年龄分段计算,其中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4%、 35周岁以上至 45周岁(含4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9%、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4%、退休后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的3.4%分别逐月划入。

  第十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和被保险人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记入基金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作转移和退还。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自付段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的利息按银行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为被保险人个人所有。个人帐户余额可以按国家法律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的,转入基金。

  个人帐户由本人管理和使用,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被保险人迁离本市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结转到迁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无法结转的全部发还给本人。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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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后的次月起,即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患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用现金或其它形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计算,起付线为: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650元、一级医院为550元。在起付线以内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由基金和个人按费用分段自付部分累加的计算方式分担。

  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

  (一)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至7000元的部分, 个人自付35%;

  (二)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至14000元的部分, 个人自付30%;

  (三)医疗费用超过14000元至21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25%;

  (四)医疗费用超过21000元至28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20%;

  (五)医疗费用超过28000元至36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5%。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个人在各段范围内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80%。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最高限额36000元的部分通过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办法解决。今后,起付线、各段费用数额和最高限额可依据情况变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定期调整。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可以出院仍不出院者,经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则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终结之日起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接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服务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不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到国内异地住院的,一般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再到约定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医院的病历、收费清单、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到本人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按不低于本市三级医院的标准处理,共付段属个人自付费用部份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计算。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责任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社会保险、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年审确定,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标准、费用定额、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标准,以及未经同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新技术、新项目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预算的办法,定额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具体管理办法;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和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及用药要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

  第三十七条 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行风教育。医务、药店人员要严格按医药卫生范围提供基本服务,严格遵守治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向所有被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坚持“救死扶伤、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减少浪费。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患病时,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选择在本市设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持处方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检制度。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四十一条 新开办的单位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基金收支、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收费等。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需要,依法对单位、医疗机构的财务会计帐册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同时,要建立稽查队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咨询服务和投诉监督制度。定期听取单位、被保险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依照法规每年定期向全体被保险人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交情况,接受被保险人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不得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凡不按规定标准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被保险人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单位破产、转让、终止清算时,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序列清偿。

  第四十七条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单位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及个人医疗帐户;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工作服务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有权核查与医疗保险费用有争议的资料;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四十八条 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查询个人帐户内医药费用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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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四)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五十条 单位、被保险人冒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务人员故意给冒名顶替者诊治的、弄虚作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并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属被保险人行为的,则酌情停止其3-6个月以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五十一条 单位、被保险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瞒报人数和缴费工资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实,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限期补缴,并按应缴额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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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可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按协议书规定进行奖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五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计划生育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健康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本办法范围,由原渠道解决。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人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暂不纳入本办法范围,医疗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第五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规定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十八条 职工参加生育、工伤社会保险所需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经济条件许可的单位,除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可为本单位被保险人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六十条 国家公务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再享受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由江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2年2月28日

  2001年,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克服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济运行总体质量和效益不断改善,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教育、科技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实现了“十五”计划和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
  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初步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59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610亿元,增长2.8%;第二产业增加值49069亿元,增长8.7%;第三产业增加值32254亿元,增长7.4%。

  市场价格保持稳定。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0.7%。其中,城市上涨0.7%,农村上涨0.8%;食品价格持平(其中,粮食下降0.7%,肉禽及制品、鲜菜分别上涨1.6%和1.4%,蛋上涨6.0%),烟酒、衣着价格分别下降0.3%和1.9%,家庭设备、交通通信价格分别下降2.3%和1.0%,娱乐教育文化价格上涨6.6%,居住价格上涨1.2%。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1.3%;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降0.2%;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0.4%。

  就业规模继续扩大。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302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3940万人,增加789万人。年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51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42万人。全年通过多种途径使227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

  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全年对外贸易顺差225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6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46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9%。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12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6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年末汇率1美元兑8.2766元人民币,人民币比上年末升值15个基本点。

  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新进展,经济运行总体质量和效益不断改善。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品种、品质和布局的优化,主要农作物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高新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传统工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大,一些行业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取得新的成效。西部地区投资力度有所加大。全年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122.1,比上年提高3.4点;实现利润4657亿元,增长8.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济结构性矛盾和经济体制深层次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就业压力增大,农民收入增长仍比较缓慢,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不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还相当困难;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国内市场分割局面尚未完全改变,市场经济秩序仍比较混乱。

  二、农业
  种植业结构继续调整。全年粮食播种面积比上年减少,棉花面积扩大76万公顷,糖料面积扩大约17万公顷,蔬菜面积扩大约115万公顷,油料面积减少约70万公顷,优质专用小麦面积扩大130多万公顷,优质稻种植面积的比重达50%以上,优质油菜籽面积扩大较多。

  粮食有所减产。受调减播种面积和严重干旱的影响,全年粮食产量45262万吨,比上年减产2.1%。其中夏粮产量10188万吨,减产4.6%;早稻产量3396万吨,减产9.5%;秋粮产量31678万吨,减产0.3%。

  棉花、糖料增产,油料减产。全年棉花产量532万吨,比上年增长20.4%;糖料产量8790万吨,增长15.1%;油料产量2872万吨,减少2.8%。蔬菜生产在精细品种增加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畜牧业、渔业生产稳步发展。全年肉类总产量达6340万吨,比上年增长3.5%;全年水产品产量达4375万吨,增长2.3%。
  林业水利建设取得新进展。全年完成造林面积530万公顷,比上年增长3.8%。其中退耕还林工程完成退耕还林40万公顷。长江干堤断面达标已占设计的80%,黄河下游大堤加高累计完成544公里。全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多万公顷,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30多万公顷,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多万公顷。

  三、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生产增长较快。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42607亿元,比上年增长8.9%。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增加值26950亿元,增长9.9%。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15198亿元,增长8.1%;集体企业3141亿元,增长7.2%;股份制企业8086亿元,增长10.4%;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6622亿元,增长11.9%。重工业增加值16301亿元,增长11.1%;轻工业增加值10649亿元,增长8.6%。全年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率为97.7%,比上年略有提高。

  高新技术产品产量保持较快增长,一些行业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取得新的进展。全年工业新产品产值比上年增长15.7%。微波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移动电话机、电子计算机等电子及通信设备产品产量增长28.9%至87.5%;轿车、数控机床等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也保持了快速增长。原煤产量增长10.9%,原油增长1.3%,发电量增长9.0%;钢材增长19.8%,十种有色金属增长10.5%。全年关闭各类小煤矿10944处,关停小钢厂12户,淘汰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1520万吨、小玻璃生产能力263万重量箱,关停小火电机组230万千瓦。

  建筑业生产增长较快。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完成增加值6462亿元,比上年增长7.4%。全国四级及四级以上建筑企业实现利润226亿元,增长17.6%;税金总额441亿元,增长13.9%。施工工程个数83万个,其中投标承包工程35万个,占全部施工工程个数的42.2%;施工面积17875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8616万平方米;房屋竣工面积82542万平方米,增加1828万平方米。

  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着重培养了一批市场竞争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小型企业改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批资源枯竭的矿山和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国有工业企业效益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330亿元。煤炭行业扭转了多年整体亏损的局面,冶金、汽车等行业实现利润快速增长。

  四、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898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其中,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投资26401亿元,增长12.8%;城乡集体经济投资5189亿元,增长8.1%;城乡居民个人投资5308亿元,增长12.7%。基本建设投资14567亿元,增长8.5%;更新改造投资5889亿元,增长15.3%;房地产开发投资6245亿元,增长25.3%;其他投资10197亿元,增长8.5%。

  投资结构继续改善。全年第一产业投资888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第二产业投资8633亿元,增长7.8%,其中,原材料工业投资增长17.0%,机械电子工业投资增长21.7%,轻纺工业投资增长23.9%;第三产业投资18306亿元,增长17.6%,其中,运输邮电通信业投资增长13.7%,房地产公用服务咨询业投资增长24.1%。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国道主干线、重大水利工程等在建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继续加快。

  西部地区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全年东部地区投资15883亿元,比上年增长13.3%;中部地区投资6316亿元,增长16.3%;西部地区投资4704亿元,增长19.3%,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投资增长。青藏铁路、西电东送等一批重大建设工程相继开工。

  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新增主要生产能力有:原煤开采1081万吨,天然原油开采1898万吨,天然气开采21亿立方米;大中型发电机组容量1498万千瓦,11万伏及以上变电设备5347万千伏安;新建铁路主线正线交付运营里程1210公里,增建铁路复线交付运营里程1443公里,新建公路2927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017公里,新扩建万吨级港口泊位年吞吐能力5790万吨;新增局用交换机容量3100万门,新增光缆线路长度25万公里,新增数字蜂窝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8000万户。

  五、国内贸易
  消费品市场销售稳定增长。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595亿元,比上年增长10.1%。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23543亿元,增长11.5%;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14052亿元,增长7.7%。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25511亿元,增长10.7%;餐饮业零售额4369亿元,增长16.4%;其他行业零售额7716亿元,增长4.9%。

  生产资料市场销售平稳增长。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16449亿元,比上年增长4.0%。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销售保持增长,但经济效益下降。1-11月份实现商品销售收入净额246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其中批发业增长3.0%,零售业增长12.0%;毛利率7.8%,其中批发业6.7%,零售业12.8%;费用率8.0%,其中批发业6.7%,零售业14.0%;实现利润总额24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1%,其中批发业下降12.0%,零售业增长11.6%。

  六、对外经济
  进出口保持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50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5%。其中出口总额2662亿美元,增长6.8%;进口总额2436亿美元,增长8.2%。在出口额中,一般贸易出口1119亿美元,增长6.4%;加工贸易出口1475亿美元,增长7.1%。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较快,其中机电产品出口1188亿美元,增长12.8%,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4.6%,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5亿美元,增长25.4%,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7.5%,提高2.6个百分点。

  全年对美国出口5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2%;对香港地区出口465亿美元,增长4.6%;对日本出口450亿美元,增长7.9%;对欧盟出口409亿美元,增长7.1%;对东盟出口184亿美元,增长6.0%;对韩国出口125亿美元,增长10.9%;对俄罗斯出口27亿美元,增长21.4%;对拉丁美洲出口82亿美元,增长14.6%;对非洲出口60亿美元,增长19.1%。

  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较快。全年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6139个,比上年增长16.0%;合同外资金额692亿美元,增长10.4%;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468亿美元,增长14.9%。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营业额1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2%;新签合同额165亿美元,增长10.1%。
  七、交通、邮电和旅游
  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保持稳定增长,全年完成增加值5222亿元,比上年增长6.5%。
  全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46304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4.8%。其中,铁路14575亿吨公里,增长6.7%;公路6180亿吨公里,增长0.8%;水运24860亿吨公里,增长4.7%;民航44亿吨公里,增长3.8%。全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旅客运输周转量13000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6.0%。其中,铁路4767亿人公里,增长5.2%;公路7047亿人公里,增长5.8%;水运95亿人公里,下降5.6%;民航1091亿人公里,增长12.5%。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24亿吨,比上年增长8.8%,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达6亿吨,增长13.6%。

  邮电通信业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总量4370亿元,比上年增长24.0%。年末局用交换机总容量为2亿门;固定电话用户达到17900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11100万户,乡村电话用户6800万户;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4480万户,已成为全球移动电话用户规模最大的国家;电话普及率为26部/百人;年末互联网用户超过3000万户。

  国内国际旅游持续发展。全年国内出游7836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3%;国内旅游收入3522亿元,增长10.9%。全年境外入境人数890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6.7%。其中外国人1123万人次,增长10.5%;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7778万人次,增长6.2%。在入境旅游者中,过夜人数3316万人次,增长6.2%。国际旅游外汇收入178亿美元,增长9.7%。全年大陆出境人数121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5.9%,其中因私出境人数695万人次,增长23.4%。

  八、金融、证券和保险
  货币供应量适度增长。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5830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4%;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59872亿元,增长12.7%;流通中现金(M0)余额为15689亿元,增长7.1%。

  金融机构存贷款稳定增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43617亿元,增长16.0%。其中,企业存款余额51547亿元,增长16.9%;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3762亿元,增长14.7%。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12314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11.6%。其中,短期贷款余额67327亿元,增长7.7%;中长期贷款余额34273亿元,增长15.2%。贷款结构继续改善。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11971亿元,增加1395亿元。消费贷款余额6990亿元,增加2755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98亿元,增加2282亿元。与国债资金相配套的基础建设贷款得到及时安排。

  证券市场继续发展。全年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包括增发)84只,配股126只,共筹资1098亿元,比上年减少401亿元;发行B股、H股共9只,筹资70亿元,减少507亿元;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1168亿元,减少935亿元。年末境内上市公司(A、B股)数量由上年末的1088家增加到1160家,市价总值43522亿元,比上年末下降9.5%。全年国家共发行内债4884亿元,比上年增加227亿元。

  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全年内外资保险机构保费收入2109亿元,比上年增长32.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5亿元,寿险保费收入1288亿元,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136亿元。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598亿元,其中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赔款395亿元,寿险给付203亿元。

  九、教育和科学技术
  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发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268万人,比上年增招48万人,在校生719万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196万人,在校生456万人。全国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17万人,增招4万人,在学研究生39万人。全国普通高中招生558万人,在校生1405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招生398万人,在校生1164万人。全国初中学校招生2288万人,在校生6514万人。普通小学招生1944万人,在校生12543万人。特殊教育学校招生6万人,在校生39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2022万人。全国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学员9270万人次。

  科技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取得较大进展。年末国有企事业单位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887万人。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人员93万人年,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70万人年。全年全国研究与发展(R&D)经费支出960亿元,比上年增长7.1%。其中基础研究经费47亿元。全年国家组织了647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1329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完成了80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及鉴定验收。新安排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220多项。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28376项,其中基础理论成果1854项,应用技术成果24966项,软科学成果1556项。全年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203582件,授权专利114252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9.3%和8.5%。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24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800亿元,比上年增长23.0%。

  综合技术服务进一步完善提高。全国共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5500个,其中国家检测中心233个。国家监督抽查8166家企业211类9858种产品和商品。全国现有质量认证机构79个,其中产品认证机构29个,已完成对近2万个企业的产品认证。全国共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4939个,全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3234万台件。制定、修订国家标准1045项,其中新制定497项。全国共有城乡天气预报警报服务网发射站点841个,卫星云图接收站点319个。全国共有地震台站1245个,地震遥测台网28个。全国共有917个海洋观测、监测站点。测绘部门公开出版地图1187种,图书327种。

  国土资源调查及地质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76处,有42种矿产新增查明资源储量。其中石油7亿吨,天然气4302亿立方米,原煤16亿吨。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31个,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95起。

  十、文化、卫生和体育
  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各项事业较快发展。年末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621个,文化馆2899个,公共图书馆2689个,博物馆1394个。广播电台311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70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2.9%。电视台358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4.1%。全国有线电视用户8803万户。生产故事影片88部,科教、纪录、美术片66部。出版全国性和省级报纸216亿份,各类杂志29亿册,图书63亿册(张)。年末全国共有档案馆3885个,已开放各类档案4817万卷(件)。

  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年末全国共有卫生机构33万个,其中医院、卫生院7万个;病床床位319万张,其中医院、卫生院297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49万人,其中医生209万人,护师、护士128万人。全国共有卫生防疫、防治机构6025个,卫生技术人员22万人;妇幼保健所、站2539个,卫生技术人员8万人。农村乡(镇)共有卫生院5万个,床位74万张,卫生技术人员102万人。农村有医疗点的村数占总村数的89.7%,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28万人。

  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全年在国内外的各项比赛中,我国运动健儿共获得了89个世界冠军;8人2队12次创10项世界纪录;15人3队20次创15项亚洲纪录。第九届全国运动会获得圆满成功。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开展。顺利完成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全年在通过销售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资金中,有26亿元用于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

  十一、环境保护
  监测的340个城市中,有117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占监测城市数的比重为34.4%,比上年回落1.2个百分点;有114个城市达到三级标准,比重为33.5%,提高3.6个百分点;有109个城市未达到三级标准,比重为32.1%,回落2.3个百分点。颗粒物仍是我国城市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在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部分城市的二氧化硫污染程度有所加重,超标城市比重有所提高。对道路噪声监测的273个城市中噪声污染严重的占9.5%,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的210个城市中50.5%的区域环境噪声优于城市居住区声环境质量标准。全国建成了3314个烟尘控制区,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建成了3121个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

  重要水系的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七大流域干流地表水水质有51.7%的断面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要求,比上年回落6个百分点;26.1%的断面为Ⅳ类水质,上升4.5个百分点;12.8%的断面为Ⅴ类水质,与上年持平;超过Ⅴ类水质标准断面的比例为9.4%,上升1.5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基本稳定。357个近岸海水水质监测点中,达到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监测点比重为12.2%,二类为27.8%,三类为18.6%,四类为12.5%,劣四类为28.9%。

  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全国已批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82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215个;全国自然保护区达到155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1个;自然保护区面积14472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4.4%。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自然增长率继续下降。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762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8064万人,占37.7%;乡村人口79563万人,占62.3%。全国男性人口为65672万人,女性为61955万人。0-14岁人口比重为22.5%,15-64岁人口比重为70.4%,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7.1%,老年人口达到9062万人。全年全国出生人口1702万人,出生率为13.38‰;死亡人口818万人,死亡率为6.43‰;全年净增人口884万人,自然增长率为6.95‰。

  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实际增长4.2%。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现金纯收入1748元,实际增长5.7%。居民住房条件继续改善。全年城镇竣工住宅面积5.4亿平方米,农村竣工住宅面积7.4亿平方米。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7.9%和47.8%,均比上年降低1.3个百分点。

  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为10355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12万人;有10630万职工和3346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有7629万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两个确保”继续得到落实。90%以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7.8%。全国城镇最低收入标准以下的居民中有1123万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社会福利事业继续发展。年末全国各类可提供食宿的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16万张,收养各类人员83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21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9924个。全年通过销售社会福利彩票筹集社会福利资金41亿元,接收社会捐赠款超过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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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报为初步统计数。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统计数据未包括在本公报中,分别由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
  3.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台湾省。
  4.国内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5.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中天然原油开采、天然气开采、局用交换机容量、新增光缆线路长度及数字蜂窝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含更新改造增加的能力。

  6.邮电业务总量完成额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
  7.恩格尔系数是指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