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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时间:2024-04-28 00:3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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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


建设部发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


废止理由:随1993年12月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而废止


一、本标准适用于专营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二、开发公司按资质条件划分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三、一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四、二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包括5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五、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六、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自有流动资金50—1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2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3—6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七、对于奖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经营实绩分别达不到一、二、三级公司标准中第5、第6项规定的开发公司,可降低一个等级暂定。
八、临时招聘的和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也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长期聘用的非兼职的技术人员,聘用期在两年以上,可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但不得作为一、二级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可作为三、四级公司的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九、各级开发公司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1.一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3.三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十二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4.四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组团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六层及六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十、开发公司的降级处罚:
1.对建设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开发公司,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至二年;
2.工程质量抽查中,一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20%、二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5%、三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0%,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年。
十一、申请一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完成初审,报建设部审批、认证;申请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确定审批手续。




1989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长何康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农林和食品经济部长斯坦尼斯瓦夫·津巴会谈纪要

中国农牧渔业部 波兰农林和食品经济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长何康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农林和食品经济部长斯坦尼斯瓦夫·津巴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0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长何康的邀请,波兰人民共和国农林和食品经济部长斯坦尼斯瓦夫·津巴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至十一日在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双方分别介绍了中波两国农业发展情况,并对两国所取得的生产成就表示高兴。
  双方回顾了迄今的双边合作情况,强调指出了去年何康部长访问波兰对发展中波农业和食品经济合作的意义。一九八五年部长会谈纪要中大部分项目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果。
  双方高度评价了在果树、养蜂、观赏植物、甜菜和畜牧业方面互相进行品质资源和科学技术情报交流所取得的成果。在上述领域里,波兰动物研究所和甜菜研究所的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业和花卉生产方面的专家在波兰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考察。
  中方还通报了引进波方T042型农用拖车四百辆的合同已执行完毕,以及签订中方引进波方甜菜种子二十吨的合同情况。
  双方对一九八六年四月四日,两国外贸部门之间签订的中方向波方提供必要的饲料原料,如玉米、豆饼的协议以及提供大米的协议表示满意,双方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发展这一领域的商业合作。
  双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相互供应农产品的种类。波方提出了向中国提供谷物种子,花卉种子和苗木,甜菜种子、桨果苗木的建议,以及提供诸如酒、蔬菜、加工水果等消费品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中有关双方系统地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愿望,双方认为可以在下述领域继续探讨加强合作的可能性:
  1.继续在农作物培育、种子繁育、果树、花卉、养蜂、畜牧、淡水养鱼领域进行合作。
  2.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农业机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科技合作。
  3.在两国的两部之间和两部的各单位之间,在下述领域发展直接的科技合作,继续签订直接的协议:
  ①作物栽培,其中特别是:
  --谷物栽培
  --改善利用组织培养技术,种植和繁育农作物的方法和技术
  --观赏植物的新品种
  ②种子繁育和苗木培育,其中特别是:
  --在中国进行苜蓿、甜玉米和豆角种子的繁育
  ③畜牧业,其中特别是:
  --交换家畜和饲料作物的品种资源,交流精液和胚胎移植技术
  --在蜜蜂受到疾病威胁下进行蜜蜂选育,维护和保持纯种,以及繁殖方法
  --交换养殖鱼类品种
  波方向中方提出了在农业原料加工、建设食品厂方面提供技术和波方参加中方现代化建设,并提供设备的可能性,波方表示有兴趣为中方的需要,提供设计服务和技术设备,特别是在下述领域:
  --肉类罐头生产
  --提供猪和牛的机械化屠宰线
  --提供肉类分割线
  --提供人造肠衣生产工厂的设备和工艺
  --为桨果(黑醋栗)综合加工厂提供设备
  --建设其他工业生产项目
  --提供冷库、冷冻食品生产和花卉冷藏的设备
  --提供速冻水果的隧道冷库设备
  --提供白酒生产厂
  对上述有兴趣的项目,双方有关机构,在本年度内互相提供详细合作建议。
  双方同意在一九八六年继续进行专家互访,互访内容包括:
  --交换甜菜,牧草以及蔬菜品种资源
  --在生物防治,兽医和牲畜保健方面交流经验
  以及了解小黑麦在收割前的培育情况。
  双方商定,派遣一方,负担来往国际旅费,访问期间的费用,在对等的原则下互相招待。另外,双方认为,有必要筹备签订中波植物检疫协定。
  何康部长和津巴部长责成各自外事司司长负责组成协调有关落实双方部长商定了的合作项目,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各自部长报告。
  双方表示,在经济合作、进出口货物的供应方面将通过有关外贸组织办理。
  波兰农业代表团在中国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会见了津巴部长率领的农业代表团全体成员,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兹比格涅夫·邓鲍夫斯基参加了所有活动,波兰农业代表团还访问了黑龙江省和吉林省。
  会谈是在友好和诚挚的气氛中进行的,波方对主人的好客和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语言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农林
  农牧渔业部长            和食品经济部长
    何 康               斯·津巴
   (签字)               (签字)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3]40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初步建立了建设用地备案制度,但有些地方还没有有效执行,特别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备案工作不落实问题较为突出。为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核查新法实施以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


国土资源部将对1999年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其所在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抓紧汇总其具体供应情况,根据汇总结果分年度填写“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表二),在2004年1月15日前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Excel电子数据文档和盖章的打印表格各一份)。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对1999年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应情况,同时开展一次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分年度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备案表”(表一)和“省(区、市)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表三),并对供地情况包括面积、用途、结构、未供地土地面积及其原因等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报部。表一报部耕地保护司,表三报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各地未按上述要求分别向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有关备案材料的,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暂停受理上报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批。


二、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保证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严格执行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保证备案制度的贯彻执行。自2004年1月1日起:


凡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每半年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表一,在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部耕地保护司备案。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每半年由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写表二,在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直接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备案,同时上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凡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每半年由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表二,在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省备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并填写表三,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备案。


部将定期对各地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向部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区、市),暂停受理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批。


三、继续执行电子备案制度,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部将于近期下发“建设用地电子备案软件(修订版)”和新的用户使用手册,并放置在国土资源部外网主页(HTTP://www.mlr.gov.cn)“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用地”栏目下,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下载,解压缩安装后使用,将生成的电子数据文档和盖章的纸质表格报部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备案表格的填报和核准工作,确保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文档和打印出的备案表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打印出的备案表格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章,连同电子数据文档同时报部。电子数据文档可以软盘或光盘形式报送。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备案表”(表一)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表二)


3.“省(区、市)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