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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6 06:1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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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乡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乡镇经济发展,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乡镇的需要,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经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发给执业证书,由区、县司法局统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可由司法助理员担任。
人员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调配或聘用,并应经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统称乡镇法律工作者。
四、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经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乡镇法律工作者证”方能开业服务。
乡镇法律工作者符合律师条件的,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
五、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二)协助司法助理员管理本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指导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纠纷;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疑难纠纷进行进行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为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
(四)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区、县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六)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业务,应统一管理,进行登记,建立案卷。办理完毕,要分类归档,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七、乡镇法律服务所除调处不涉及财产的民事纠纷不收费外,其他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
协助办理公证业务的,按司法部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由区、县公证处统一收费,并与公证处按比例分成。
受理律师业务的收费,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从低执行。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包括招聘人员的工资),可以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收统支,也可以实行全额管理,差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补贴,有条件的可实行自收自支的方法。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
八、乡镇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二)不得私立章法,对当事人乱加收费,乱加处罚;
(三)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五)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吊销法律工作者证;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988年4月5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1996〕9号 1996年2月26日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扶困基金,是做好城镇扶困工作的基础之一,是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居民基本生活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城镇扶困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本级的城镇扶困基金。各级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基金,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认真管好、用好扶困基金,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区域镇扶因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全区城镇扶困工作的意见》(内党发〔1995〕26号)和《动员社会力量扶助城镇困难居民暂行办法》(内党发〔1995〕35号),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居民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设立城镇扶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扶困基金”)。
第二条 扶困基金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有益补充,是城镇职工、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保障资金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扶困基金要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设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扶困基金由各级党委、政府指定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组织筹集,主要渠道是: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从效益好的企业和经济实力强的行业筹集的资金;
  三、社会上经济收入较高的私营企业家、工商业者及其他各方面人士捐助的资金;
  四、有关方面组织义卖、义演等活动募集的资金;
  五、通过募捐筹集的资金;
  六、区内外和海外热心扶困事业人士捐赠的资金;
  七、扶困基金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渠道收入的资金。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扶困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通过各种形式筹集的扶困基金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内,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扶困基金支出项目,由各级党委、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拨付。
第八条 扶困基金支出只使用基金的利息部分,年终利息的结余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基层单位对扶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第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扶困基金的管理使用加强审计、检查和监督,对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十一条 扶困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特困户的生活补助及慰问;
  二、特困企业发放职工工资贷款的贴息;
  三、各级党委、政府按基金性质安排的为城镇扶困工作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扶困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政治、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
  二、筹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
  三、统一支配、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政办发[2004]2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

在市公众信息网中设立"市长信箱",是政府工作走向透明化的一个重要举措。为回复公众来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来信处理范围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对政府工作、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经济环境、重点工程建设、城市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反映;政策咨询、投资意向等。
二、来信自理原则
快速、诚信、对口负责
三、来信处理程序
1、市政府办信息科将来信筛选打印后报市政府办分管领导,按对口负责原则,签呈给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阅处。
2、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办信息科交县(市、区)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将领导批示件交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由其在网上给予回复。
3、县(市、区)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按领导批示办结来信或拿出办理初步方案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政府办信息科,由信息科呈相关领导阅示后再交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网上回复。
4、来信呈阅后,原则上在七天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5、来信处理完毕后由市政府办信息科归档。
四、来信保存期限
市长信箱中来信保存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的信件由市政府办信息科备份后在信箱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