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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

时间:2024-05-20 19:1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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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第八次民政会议以来,各级民政部门都比较重视自身队伍建设,在大力开展在职培训、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相继办起了一批民政院校。这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措施,对于从根本上改变民政职工队伍的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1986年开始,民政系统各大、中专院校已陆续向各地输送毕业生。他们受到了有关单位的欢迎、支持,不少同志已在工作中做出成绩,成为本单位的骨干。实践证明,民政院校毕业生的主体是好的。但据部分毕业生反映,他们被分配到工作单位以后,有的工作安排不当,有的被
闲置,有的甚至受到冷遇。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民政院校的学生,都是经过严格考试录取的。尽管民政教育尚不完善,但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对民政工作已经有一定认识,思想理论水平都有一定的提高,其中一部分同志来自民政战线,毕业后希望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对于这些毕业生,以及经过其他途径自学成
才的同志,应根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对于少数以文凭为资本,伸手要官的同志,不能姑息迁就,一方面要进行批评教育,一方面要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引导他们安心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发挥作用。
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需要一支宏大的人才队伍。望各地民政部门切实重视毕业生的工作安排问题,注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不断进步。



1988年5月23日

邮电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实行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邮电部等


邮电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实行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0年2月28日,邮电部等

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邮电部发布邮部联字406号《关于开展全国第一次电信通信能力普查的通知》,对军队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专用电信网进行了普查,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普查任务。近年来,通信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被各部门所重视,发展较快,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有效地进行通信行业管理,治理整顿通信秩序,发挥通信网的综合效能,决定从一九九○年开始,对各专用电信网实行年报统计制度。每年对各专用网的网络组织、通信能力、装备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便掌握整个通信网的状况,为制定我国通信发展规划,使公用网和专用网进一步协调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基础资料。
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的范围包括各部委、各地区的专用通信网点、各级网路中心。各部委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年报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计委(计经委)、统计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专用电信网的年报统计工作,避免重复和遗漏。统计指标和指标解释由邮电部拟定,填报用表式暂由邮电部统一提供。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请各部、委、局按照要求,进行一次试填。今后,有关专用电信网的年报统计工作由邮电部具体负责。
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工作是反映我国通信网发展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通信方面国情国力的调查,请各部、委予以重视,并做好组织工作。


引渡: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教授 刘廷吉

  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将促进我国在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

  引渡追溯

  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

  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纲》,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

  引渡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是以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为基础的。引渡条约通常为双边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1972年英国和美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根据。多边的则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93),《欧洲引渡公约》(1952)和一些规定有引渡条款的国际专约,如《凡尔塞和约》(1919)、《关于在德国承担最高权利的柏林宣言》(1945)、《对意和约》(1947)、《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1948)、《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条约》(1971)、《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等。但根据引渡条款,都不是强制引渡,而是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既然条约尤其是双边条约是引渡的基础和根据,所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则没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完全由国家自行决定。比如,基于礼让或友好关系也可以引度。

  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

  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根据是属人优越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根据是属地优越权。

  3、受害国家。根据是保护性管辖。

  如果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同时请求引渡,被请求国如何处理?一般规则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数罪则根据被请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优先;如同样严重则根据请求的先后决定。

  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指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是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或被请求国家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人。其中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除英、美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英美之所以不拒绝,是因其固执刑法属地性观点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原则。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引渡对象是第三国的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有无通知第三国的义务?对此理论上有分歧,实践中无规定。一般倾向是,请求国根据属地优越权,无通知义务;而被请求国根据第三国的属人优越权尤其是保侨权利,应予通知,但也不是义务。

  引渡的条件和程序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而轻微的犯法事件,如违警罪不构成引渡条件。另外,有的引渡条约还专门规定有不准引渡的理由,如被请求缔约国的公民,在被请求缔约国犯了罪的,根据被请求缔约国的法律,由于时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或被请求缔约国已对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决或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引渡条约一般还规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违反军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引渡罪犯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请求一般通过引渡请求书提出,请求书由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转达通知,并附送犯罪的证明材料。在被请求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之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接收,地点一般在边界适当处。接收之后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请求引渡国只能就提出请求和准许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即所谓“专一原则”。否则被请求国有权提出抗议。请求引渡国不经被请求国同意,一般不得将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国。

  我国引渡的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罪犯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即不通过外交途径,而是由两国警方合作,将罪犯驱逐出境后移交对方。如1983年,巴西将杀人犯姜洪庆、董德亮遣返我国;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1989年,日本将重大诈骗犯费宣遣返我国;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以来,我国已先后与泰国等1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彼此建立稳固的、可靠的引渡关系。2000年8月17日,我国派4人工作组赴蒙古执行引渡任务,经中国驻蒙使馆协调,8月22日,在乌兰巴托机场,蒙古警方将逃蒙疑犯杨彦军正式移交给工作组,下午3时顺利到京。这是1997年8月19日《中蒙引渡条约》签订后中蒙警方进行引渡工作的首次合作,也是第一个从蒙古引渡回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使我国在处理引渡问题上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引渡制度。引渡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对外引渡合作,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