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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02 15:5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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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营和集体福利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缺和智力缺损人员。凡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均为福利企业。
第四条 新办福利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发给福利企业证书。改变福利企业的性质,撤销或并入其他企业,须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向辖区内的福利企业提取社会福利基金,并负责管理和使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保护、扶持政策。
第六条 福利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福利企业较多的地方,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经营服务型的福利企业公司。公司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为福利企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第七条 福利企业按产品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生产布点时,要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的生产,并不得随意将产品转走。对适合残疾职工生产且销路较好的产品,应优先调剂和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
(二)计划和物资部门对福利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料、燃料,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对生产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计划内原材料要保证供应;对计划外紧俏原材料,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
(三)要帮助福利企业搞好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办法纳入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
(四)对福利企业产品创优工作,要按照产品同其他企业同样对待。
(五)对福利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要列上户头,积极扶持。安排计划时,要优先考虑福利企业,贷款利率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给予照顾。
(六)要为福利企业优惠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解决技术难题。
(七)要根据福利企业的需要,每年分配适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充实和提高福利企业的技术力量。
(八)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八条 福利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全面推行承包经营或租凭经营责任制。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质量责任制,确保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搞好新产品开发,提高经济效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管好用好企业各项基金。
第九条 福利企业利润的免税部分,民政部门可从中提取20%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用于发展福利生产和兴办福利事业,其余部分全部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乡镇办福利企业实现的利润免交税前10%的支农及补助社会性支出;税后利润(不含免税部分)分配比例,原则上按“六、
二、二”或“五、二、三”安排,即60%或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0%上交乡镇政府主管企业的经济组织用于统筹安排生产开发,20%或30%作为企业的福利和奖励基金。全民和其他集体福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再从
福利企业中提取其他费用,不得在福利企业搞摊派。
第十条 国营和县以上集体福利企业招收新工人,按《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招收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鲁政发[1986]127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集体福利企业可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应从工种安排和劳动定额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福利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可参照同行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的职工实行退休养老金制度(或称退休保险金制度)。国营和县以上集体福利企业,按《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鲁政发[1987]55号文)的规定办理。其它集体福利企业,可参照当地社会统筹退休费用的提取办法及标准,由福利
企业按月提出,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福利企业要积极开展文娱和康复活动,不断增设娱乐、康复设施,以丰富职工的精神生活,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25日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 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及本规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监督和惩戒。
第九条 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提供被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有权询问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并要求他们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的,应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惩戒处分,应在全国或省级律师报刊上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惩戒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负担。
第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
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本地国民经济、社
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确保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突出当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分级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
  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总责任人,副市长按分
工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
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中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
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
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并结合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制定当年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市政府目标分为综合目标、实事目标、单项目标三类。
  综合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实事目标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为民办实事的目标。
  单项目标为市委、市政府重要单项工作。
  第八条 目标的制定。各县、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订出本地当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与当年市政府确定的目标项目一并下达。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无特殊情况,市政府不对目标进行调
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专题请示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一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地要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二条 自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次年2月2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并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综合目标。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为完成,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二)实事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
  (四)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工作、信访工作实行扣减分制,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
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要落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60%的,扣03分;格式不规范,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事项
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工作。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政务信息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
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
的扣03分。
  5信访工作。凡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扣05分;每发生1起到省、进京或重复到市集体访的扣05分;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未按
期完成的每件扣05分;重复信访率超过20%的扣05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原定分
值的80%计分。
  (六)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
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不
含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同项内容就高计分,奖励加分不超过3分。
  2受通报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
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05、04、03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就
高扣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奖惩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区目标管理的奖惩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惩办法。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分3个等次进行通报;对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授牌表彰;连续3年得分在最后一名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促进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
  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其它领导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管理组长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方案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
  (五)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应由本部门完成的当年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定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与全面工作相结合。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市政府年度工作总目标相衔接,保证市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的基本构成。
  各部门年度目标分为政务目标、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00分。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0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20分。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承担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监控和落实工作。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拟定出本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统计局;2月20日前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目标初步方案和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数据,编制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送市长、副市长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自查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20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统计局。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将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次年2月1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的主要目标进行审核。
  次年2月底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
  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作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对确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完成得满分,完成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未完成任务的,按本款第1项规定计分。
  (二)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实事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实行一票否决。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三)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和调研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部门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督办件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办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要求的,扣03分;推诿扯皮,答复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文件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和调研工作。上报政务信息采用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5分;政务调研文章未完成任务的,每差1篇扣05分。
  (四)保证目标的计分。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六)获奖加分。凡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市委、市政府(不含办公室)
或省级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3、
02、01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七)其它减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件次分别扣05、04、03分。
  在目标管理工作中,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目标管理的有关方案、报表、报告的,每件次扣02分。
  (八)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