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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江北溪引水厦门段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19:1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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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江北溪引水厦门段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九龙江北溪引水厦门段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是我省一项重要水利工程,是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之一,是特区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管好、用好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
规定,结合北引厦门段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要以国家、社会利益为重,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严格维护工程的安全,严禁任何损坏或危及工程的行为。
二、工程明渠两岸的管护范围:岛外的东埔村至前场村段,渠岸顶宽按水流方向,左岸2米,右岸4米;锦园村至杏林堤头,左岸4米,右岸2米;杏林堤头至集美提水站左岸4米,右岸宽至公路坡脚。岛内渠岸顶宽左右各2米。岛内、外渠道填方地段除按渠顶规定宽度外,应延长到
外坡脚外0.5米。在上述保护范围内,禁止开荒种植、挖土、打石头、掏沙、堆放物资、搭盖房屋、以及禽畜栏栅、厕所、粪坑、埋设电杆管道等。
禁止向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沙石;禁止向渠道超标准排污造成水质污染;禁止在渠道内放养禽畜,挂网捕鱼、炸鱼、电鱼、毒鱼。
三、工程的暗涵、隧洞、渡槽的管护范围。在工程边线10米内禁止搭盖房屋、渡槽和空心■。盖板上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和种植农作物、堆放物资。在工程边线外100米内禁止爆炸、禁止倾倒垃圾。非管理人员禁止进入暗涵、隧道、渡槽。
四、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北引管理所的安排,统一调度,事先要提出用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水费。各单位和个人如需在渠道上增设抽水站、阻、放水建筑等,应事先经北引管理所批准,否则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拆除。
五、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挠水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擅自启闭水利闸门和放水门。
六、对积极贯彻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北引管理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5月11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2000]综9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
为增创新优势,扶持我市旅游重点产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特作以下规定:
(一)加大旅游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力度
要继续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旅游重点产业的若于规定》[龙政(1998)综19号],加快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步伐,全面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大旅游综合开发及招商引资力度
1、对列入省、市“十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含建设期)。旅游项目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省财政部分以外,全部用于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各级政府在制定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把总体规划与旅游规划衔接起来,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中旅游区划的变动、功能的调整应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3,大力吸引外资办旅游企业。凡在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内新兴办的旅游服务性外资企业,其所得税减半征收;新办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快旅游商品开发步伐。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国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所得税年净增额部分,由财政每年返还50%以上给生产企业,并可按销售收入的3%提平新产品开发基金,由企业自主用于开发新产品。对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销售的企业和生产拳头产品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由各级财政相应安排贷款贴息予以扶持。
5、提高重点景区的公路等级。市交通部问要把出入棉花滩旅游开发区、永定上楼景区、连城冠豸山、龙岩龙崆洞、梅花山旅游区的等级公路建设,纳入我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快建设步伐。
(三)解决制约旅游业要素市场发展的几个问题
1、鼓励和支持国内任何集体、个人、社会力量和外商在我市开办旅行社。允许市外任何旅行社直接组团到我市各景区(点),并与市内旅行社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对组(接)团到我市旅游作出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内旅行社要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接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年接团人数达不到要求者,将不予评先及不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鼓励龙岩中心城市及重点旅游县兴办旅游客运服务公司,根据客运市场的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展直达景区、景点的旅游客运。公用事业部门要根据市区扩容和景点布局情况,按管理权限和《龙岩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增加公交班次或道路客运班次,推动市区和近郊旅游。旅游营运车辆经公路稽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批准,对养路费、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客运附加费给予适当减征。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客运予以扶持。
3、积极发展旅游饭店。对在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内按照规划兴建的旅游饭店,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新办国有、集体企业可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实行优惠促销政策。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景区(点)门票等方面要给予优惠价。在住宿方面,旅游定点饭店要拿出二分之一的标准房,供旅游团队使用,并给予优惠价。
5、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区包括旅游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旅游小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度假村、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凡在旅游区内新建的旅游项目,属于市级审批权限范围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以上项目审批后,归属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
6、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与旅游行业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凡在我市进行旅游职业培训和教育的单位(学校),在办班前,应先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再按规定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班。并且坚持实行旅游行业全员考核发证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各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游乐场、旅游度假区的服务员均应接旅游行业法规规定,由劳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同时,要利用现有的教育条件,尽快建立市旅游服务培基地,切实提高全市旅游教育培训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培育和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精神,相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及有力措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六日

甘肃省招聘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招聘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从省外招聘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促进甘肃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引进原则
按照我省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当前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科技人才作用的基础上,敞开省门,面向省外、境外招贤纳士,积极稳妥地招聘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招聘引进对象
(一)省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获得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个人和集体奖的一、二位人员。
(二)外籍客商、经纪人及专家、学者、教授;港、澳、台商、海外侨商及国外华人专家、研究生、留学生(含自费留学生)。
(三)在国外使领馆或商务团体、科研教学机构工作过的有真才实学的回国人员。
(四)在职或离退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师;虽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五)博士后和博士研究生、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理工科毕业生。
(六)技术实用性人才、能工巧匠。
三、招聘引进方式
根据意愿,不拘一格,既可专职,又可兼职;既可调入我省长期工作,又可智力引进、短期招聘,不转人事组织关系,如兼职服务、合同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联营办厂、合作研究、培训讲学等;既可在我省长期落户,也可不转户粮关系,只带项目、带资
金、带专利、带技术成果在甘肃境内自办或合办民间技术、经济实体;引进人员在甘工作时间不限,外籍人员保证来去自由。
四、招聘引进待遇
(一)对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保证优先安排好住房;对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个人或集体奖的一、二位人员,能在我省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安家补
助费1—2万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引进单位从创收资金中列支;到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支付。其他引进人才可视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适当给予安家补助费。
(二)招聘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创造出经济效益的,视创利多少分别予以奖励:
1、税后(下同)年创纯利润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者,按当年创利的10%提取奖金奖给本人;年创纯利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按当年创利的20%提取奖金奖给本人。
2、年创纯利润为美元的,按前两项的数量和比例及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折合成美元奖给本人。
3、以上奖励由用人单位在盈利部分中支付。
(三)招聘引进的科技人才,家属子女需要解决“农转非”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四)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后即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应聘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短缺的特殊人才、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引进人才的随迁家属子女,在工作安排、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照顾。引进人才配偶系在职的,根据原工作性质和特长合理安置;配偶系非在职的,年龄在40岁以下,本人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给予安排;符合招工招干条件的待业子女有关部门优先招工招干;子女入学入托优
先就近解决。
(六)辞职、辞退的科技人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聘来我省工作后,经地(市、州)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办理复职手续,工龄连续计算,由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证明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七)获得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和发明奖三等奖以上或其发明创造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人员,属工人或非在职社会闲散人才的,引进后经地(市、州) 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录用为专业技术干部;本人是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
(八)对带资金、项目等在甘肃兴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外资企业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九)对自愿到乡镇企业、乡镇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工作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按当地规定,享受当地的优惠待遇。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人事关系由县以上人才交流部门管理,全家户口可以落在县城,住房由用人单位在县城安排。
(十)外籍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甘肃工作后,要求再次出国(境)的,提供方便,确保其来去自由。
(十一)对我省现有的科技人才,比照同等条件,享受上述待遇。
五、招聘引进办法
由省、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过中央和省内报刊发布人才招聘引进启事。
(一)报名应聘的人才和推荐的技术项目,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与我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联系。
(二)招聘引进人才须经考核。考核由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三)招聘引进人才,由各级组织、人事、智力引进办负责,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四)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各地办事机构要积极招揽各类人才,同时承担我省招聘引进人才报名、推荐等业务工作。
(五)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积极从省外、境外招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商定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199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