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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09:3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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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合理分配干部住房,对于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切实纠正在住房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广大干部群众的正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城市住宅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
成绩,但住房仍然很紧张。为了妥善而合理地做好干部住房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分配控制标准:
1、县级以下干部(不含县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四十至六十五平方米。
2、县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六十至七十五平方米。这个标准大体上也适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
3、地、市和省直厅、局级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七十至九十五平方米。这个标准大体上也适用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
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家、艺术家,以及国内外有影响的统战对象,需要特殊照顾的,可按具体情况,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放宽。
二、本标准是根据全省干部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只作为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分配时应结合家庭人口构成考虑。标准的上限主要是用于多口户(五人以上)。分房人口按户口簿常住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在校读书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
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缺房户,按两个子女给予照顾。住房分配面积按家庭中职务最高的成员确定。单身干部原则上要住集体宿舍。
由于当前住房紧张,现有住房超出上述标准部分,原则上应让出。不愿让出者,对超过一间的部分,每平方米收月租金两至三角,由单位财务从工资中代扣,单位不准补贴。现有住房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只能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
三、住房分配要首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几代同室或大几大女同住—室的不方便户。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单位拥有住房的情况和家庭人口构成,按先后顺序把房子分配给最困难户。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按省委[1981]97号文件办理。
四、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处住房。在住房标准范围内,也允许两处住宿。男女双方具有申请住房的同等权利,但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向其中一个单位申请住房。分到新房后,原住房必须退交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单位之间对新房分配、老
房调整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五、干部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住房交出,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住房应由其工作单位安排。
已工作的子女的住房,应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如愿意与父母同住的,可以同住,但不得增加分房面积。
六、县以上领导干部夫妇一方逝世,另一方可以住原房.双方均逝世后,原住房在一、两年内收回。原与其同住的子女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管理单位另作适当安排。
七、不论单位自筹或统建住房,一律不准建小庭院和单户住房。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提高建筑标准。如有违反, 银行不予拨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住房问题和住宅建设、分配等问题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政策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九、住房分配工作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由群众推选代表成立分房小组,采取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镑公布,领导集体审定的方法进行,不准由少数人包办或个人批条子。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带头执行本规定,不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
,履行职责。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决不能迁就纵容。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省直机关和各地、市、县的干部住房标准,应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上述暂行规定,如同省房管部门规定有矛盾,应以本规定为准。



1983年1月18日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4日,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59号)精神,经卫生部门同意,我们制定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目的是为残疾青年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掌握某种劳动技能,创造就业条件。现将这个《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
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于一九八四年印发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关于技工学校招收残疾青年(指残疾程度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工种(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的体检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不录取。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二、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专业)。
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录取;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


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1995]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

  近几年来,建筑火灾的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尤其是特大建筑火灾的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地危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为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力争将火灾隐患减少到最低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

  1.消防工作是城镇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各地在城镇建设中,必须将城镇规划与城镇消防工作、城镇消防设施的配置统一考虑,综合部署。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今明两年,凡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都要制定消防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并确定消防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不予审批。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落实各项消防设施及其用地,确保城镇消防设施建设需要。

  2.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各类建设项目的防火技术规定严把审批关。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时,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今年是我部确定的“城市规划年”,各地应结合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对消防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建成区及旧城中消防设施不足的,应结合改建规划逐步予以完善。凡占用城市道路、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各种违章建设项目应一律予以拆除,消防通道不畅的要限期拆通。要加强已建项目的使用管理,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私自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防火设计与管理工作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保证建设项目自身具有火灾防消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害的能力,各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以确保建设项目,特别是易燃易爆性工作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综合防御火灾的能力。对于违反消防法规造成建筑火灾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依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2.建筑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取得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工程师,要十分重视和切实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防火设计专业技术知识,在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要妥善解决好防火设计问题。各设计单位必须将防火设计作为内部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切实加强管理,尽量完善防火设计,努力提高建筑自身的火灾防消的整体水平。

  3.对于现有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尚未包括的建设项目和建筑防火技术,其防火设计工作要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在确有依据,充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报请有关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妥善加以解决。凡在国内建设,由外方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的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尽量减少建筑火灾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要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而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即将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建筑装修防火设计应作为建筑防火设计审批工作中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5.各级设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防火设计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消防管理部门严把防火设计审批关。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质量和防火设计审批情况等要进行积极有效的动态管理,该记录将作为单位设计资格审查和建筑评优等项工作的依据,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建筑防火管理。

  三、认真做好施工阶段的防火工作

  1.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改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方可修改。建筑工程中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特别是与建筑火灾有密切关系的装修材料以及所选用的与建筑火灾防消有关的设施时,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本着提高建筑物自身的火灾防消能力、尽量减少火灾损害的原则进行选用。

  2.建筑施工现场中各种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不仅品种多、数量大,且在同一工作面内,各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也非常普遍。为此,施工人员在作业中要强化防火意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各施工单位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各工种的施工防火要求,对可能引起火灾的各工种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所有能够产生明火的工种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所有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电,必须经过负荷设计并配置相关设施。现场内严禁将电线乱挂、乱接、乱绑和接地。脚手架外围护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塔吊等高耸设施必须有防雷装置,使用带有挥发性易燃材料时,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严禁在近处有明火,严禁施工现场内随处吸烟。努力杜绝各工种施工中的火灾隐患。

  3.严格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管理。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并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要满足规定要求,特别是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品要相对集中、单独存放和妥善保管。各种可能引起火灾的储物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