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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6 08:0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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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三、农林特产收入征税范围:
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花卉、苗木、药材产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木、柞蚕、条通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产品的收入;
4、其他特产品的收入,包括芦苇、鹿茸、木耳、蘑菇等产品的收入。
四、除对人参(包括人参栽子)、水果(包括葡萄)的收入,继续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外,一九八五年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目有:鹿茸、木耳、芦苇、苗木(包括国营林场有经营收入的苗圃,下同)药材(包括贝母及贝母栽子、黄芪、党参,下同)等产品的收入;其余的农林特产
农业税税目的农业税从一九八六年以后陆续开征。
五、农林特产农业税计算依据及产品税目税率。
国家规定,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应按其实际收入5%-10%的税率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但有些农林特产品,无法核实收入的,可按估产或销售收入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
农林特产品税目税率:人参税率为10%;木耳、芦苇、鹿茸、水果、苗木、药材税率为5%。
六、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1、凡是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均由收购部门代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2、对将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农林特产品,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经征收机关核定后,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3、对部分农林特产品原来比照粮田评定年产量征收农业税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农林特产品的税目税率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七、对某些处于发展时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生产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共同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授权省财政厅制定。



1985年2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进行绿色通道建设要因地制宜,严格限定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绿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三、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五、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清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要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作案,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  务  院
2004年3月20日

关于下达《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下达《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国家标准样品)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同时,该计划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国家标准计划"栏目公布。
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将计划转发到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并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按期完成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