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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6 10:4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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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 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 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库[2001]24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名单见附件)。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纳入到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或委托行政机关的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20分)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依法行政的规定落到实处,并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6分)

  2、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4分)

  3、有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3分)

  4、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

  5、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3分)

  6、有法制机构或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分)

  第1项中未制定五年规划、无年度工作安排、不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扣完该项全分;第2项中未进行目标管理、未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扣完该项全分;缺少部署、检查、总结材料、档案的,扣2分;缺第3、4、5、6项的,分别扣完该项全分。

  (二)执法主体(15分)

  7、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5分)

  8、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书面委托手续。(2分)

  9、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部颁有效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期注册、更换。(4分)

  10、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4分)

  第7、8项中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9、10项中,有1人未持证上岗,或1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1人执法证件未按期注册、更换,或1人违纪执法的,扣0.5分,扣完该项全分为止。

  (三)执法行为(45分)

  11、对本部门为主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依据明确。(3分)

  12、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示。(3分)

  1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并在发布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3分)

  14、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无放弃、推诿、拒绝等不作为情形,又无越权、滥用权力行为。(3分)

  15、实施行政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做到立卷归档,有据可查。(4分)

  16、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10分)

  17、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2分)

  18、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分)

  19、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5分)

  2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行政许可费用。(2分)

  21、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8分)

  第11、12、13项中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14、15、16、17、19、20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不正确、失职、越权等,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被政府法制机构检查发现的,每件扣2分,扣完六项总分26分为止;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扣完该项全分;第21项中有不依法受理、正确办理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

  (四)制度建设(20分)

  22、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认真完成普法任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宣传贯彻工作。(3分)

  23、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5分)

  2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4分)

  25、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群众监督执法等社会监督制度。(4分)

  26、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全面开展办案规范化活动。(4分)

  第22、23、24、25、26项中涉及的制度和事项未建立、未落实的,扣完该项全分。

  三、考核方法和结果运用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考核办法,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查自评。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考核评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单位负责落实考核评议工作。

  (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6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纳入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送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对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适时通报公布,对严重失职、违法执法的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直至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的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民宗局、市建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安全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
各地教育部门反映,自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1987年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撤销行政性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来,一些地方把教育部门办的、为管理学校勤工俭学服务的
专业公司作为行政性公司限期进行清理,这对学校勤工俭学的开展十分不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1983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的通知》下达以来,学校勤工俭学活动得到了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个文件是指导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的行之有
效的文件,今后仍应继续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改革教育、培养人才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领导,并给予积极的支持。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二、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中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据此,各地已先后建立了勤工俭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公司。这些管理机构和专业公司都是对
校办工厂、农场等进行管理和扶持的上级部门,是保证勤工俭学稳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机构。其中的专业公司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管理,不属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1987年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撤销行政性公司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中规定的“限期清理”和“撤销”的范围。
三、各级教育部门对所属的为管理学校勤工俭学服务的专业公司,要加强领导和管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令和政策,继续办好。对于个别地方假借教育部门名义办的一些实质上并非为教育事业服务的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撤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8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