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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4 10:4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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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建设部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从事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家质量奖评审的有关精神,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设立建设部质量奖,包括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广大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和设计单位创优的积极性,为提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附: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部系统的工程、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质量奖评审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在本系统内设立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统称建设部质量奖。
建设部质量奖是部级奖。
第三条 建设部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年不超过25个;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50个;优质产品奖每年不超过45个;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每年不超过150个。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奖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建设部系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机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及其承建的工程和生产的产品,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建设部质量奖。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产品质量奖的,其质量应当达到国内同类工程、产品的先进水平;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其质量管理应当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其工程、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应当处于本地领先地位。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须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奖,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分工负责复查和初评工作。评审结果由建设部统一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各评审组分别由建设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组成。
第十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四月底前,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质量奖的材料报送各评审组。
(二)初评:各评审组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对企事业单位、工程、产品或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初评,提出初评报告,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和初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的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获得建设部质量奖的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予表彰,并在建设部的机关报、刊上公布。
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有关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具体评选细则见本办法附件,优质产品奖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区的建设计划,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
(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国外工程;
(三)由国外负责总承包或设计、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奖或甲级设计单位的优秀设计奖,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第八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验评工程质量。如是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下同);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5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评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不少于半年)。竣工验收至申报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及初评
第十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请单位应是承担工程主体(主要)部分施工的企业(超过两个以上的,以承担工程量多的为主)。住宅小区的申请单位应是负责该小区建设的房屋开发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填在申报表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并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证书(奖状),以及能反映工程主要部位质量的录相带(不少于20分钟)和照片(不少于15张)。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质工程评审组。其主要工作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写出初评报告。
第十四条 凡申报并经评审过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奖励及其它
第十五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设计及建设单位,将授于奖状。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优质工程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和《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申报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国家统一印制,由有发证权的部或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二)已达到国家计委(1231)文中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志,并获得部、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连续两年无重大设计事故(自申报时间起前两年计,以下同)。
(四)近两年获得过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

(五)近两年内曾获得部、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同时具备以上五项基本条件者方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单位须经过自检后,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建设部系统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申报表”并附“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申请报告”及有关声像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声像材料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二)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分。经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方法采用直接评分法进行评价(评分标准由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制订),总分为500分。按得分顺序择优授奖,最低限度不得低于425分。
三、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部设计管理司,由设计管理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对达不到质量管理奖条件要求的,则视其情况由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附件: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1.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授予范围为地方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混凝土构件厂)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
2.经自检认为符合《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按隶属关系向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申请。
3.申请企业须填写《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审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出最优秀的一家向部施工管理司推荐。
5.部施工管理司接到推荐材料后,确定受评企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考评。
6.评审组由部施工管理司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专家4—5人组成。其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评;提出初评报告。
7.评审组成员的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企业管理知识,从事四年以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参加过地区或部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3)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身体健康;
(4)已经获得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
8.现场考评采取听、问、查、看、考的方法进行。重点是核实各考核项目所达到的水平及可靠程度,每一企业的考评时间不超过四天。
9.接受现场考评的企业应担负评审组对本企业现场考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评审等费用。评审组成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应严格按照标准掌握。
10.本《细则》由建设部施工管理司解释。

附: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质量、火灾、爆炸事故,因工死亡率在0.15‰以下。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五年内获得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四)列入创部质量管理奖滚动计划。

二、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领先。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除了质量通病。
3.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工程质量在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4.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在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方法,改善管理,促进企业素质提高。
5.有健全的质量体系,企业设立了综合性质量管理机构,配有称职的人员,上下形成系统。能够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使全体职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使经营生产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6.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分配合理,各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突出地位。
7.对联营、分包、外协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定期调查、分析、认证,有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帮助这些单位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8.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有定期的质量活动和会议制度。
(三)方针目标管理
9.实行了方针目标管理。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明确,经营目标可行,质量目标先进,措施有力,组织落实。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取得实效。
(四)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10.搞好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管理,编好施工组织设计、普遍实行了单位工程质量计划(设计)制度,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技术先进,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质量体系完善。
11.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加强施工工艺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2.强化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验试验制度,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质量控制落实。严格实行加工、定货的质量技术审核。对不合格品做到不采购、不入库,不进场、不使用、不交工(出厂)。搞好设备维修,机械完好率高,能提供保证质量的必要条件。
13.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工序控制文件齐全,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加强工艺纪律,开展了“三工序”管理,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与工序质量审核,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
14.开展了质量成本管理,在提高一次合格率成优率,减少故障成本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
15.企业有体现“质量第一”的奖惩制度,并严格实行了质量否决权。
(五)坚持文明生产与文明施工
16.企业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机具、设备、材料管理有方,施工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不扰民、工完场清、实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六)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7.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教育总规划,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分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掌握基本方法,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18.企业有完善的计量管理机械和计量制度,计量器具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二级计量施工企业水平。
19.开展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组织的标准化体系,制订了企业内部的标准和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有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20.信息管理体系健全,组织落实,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质量记录齐全、准确,能保证质量的可追溯性。电子计算机已用于信息管理。
(七)质量改进和技术进步
21.企业注重质量改进,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上,做到计划、组织、费用三落实,取得明显的效果。
22.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当年的技术工作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缩短工期、增加效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3.注重技术积累和技术储备,实施了工法制度,形成了本企业的技术优势。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24.紧密结合班组建设,有计划的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岗位练兵、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质量小组的普及率、活动率和成果率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有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质量管理小组。
(九)为用户服务
25.设立了为用户服务的管理机构,建立了用户服务的制度和用户服务档案,坚持定期回访用户,及时进行保修服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用户意见,不断改进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企业社会信誉高。
(十)后勤服务等辅助部门的质量管理
26.企业的后勤服务等部门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意识和为生产服务思想明确,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有效方法,取得了成效。

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凡申报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企业质量管理达标一年以上(不包括当年)。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认证。
(三)多项生产(服务)经济技术指标在考核年度(上一年)和评审年度(当年)均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评审范围
申报建设部质量管理奖的范围是: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成绩优异。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主导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质量和技术标准,优质品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产品(服务)在各级监督检查中质量合格,在行业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1.企业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企业领导定期研究和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改善管理、提高素质、实施质量升级。
2.企业设置由经理(厂长)直接领导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部门,并配备了足够称职人员,职责明确,从上到下形成系统。
3.企业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突出地位,各种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4.企业各级领导了解有关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方法。
5.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体系要素进行审核考评,有定期的质量分析活动。
(三)方针目标管理
1.企业有以质量为核心的中、长期经营方针目标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
2.质量目标先进,予测依据充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并有实效。
(四)生产(服务)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企业重视市场信息、市场调研,收集和利用有关国内外的先进标准,先进水平和先进技术,满足质量需求。
2.有生产和经营准备工作计划制度和保证体系,生产、服务要素优化合理。
3.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从投入到产出有全过程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
(五)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建立了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制度,能认真推行。对重要关键原材料落实了负责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有效。
2.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控制文件齐全,有保证工序质量的作业标准,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工艺纪律检查、考核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所有控制区都进入稳定控制状态。信息系统运转正常,影响质量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六)使用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建立了用户(乘客)信访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乘客)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意见并能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七)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企业有人才开发和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各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关键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2.企业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严密有效。服务标准、技术标准齐全、统一、先进,工作标准、管理标准简明齐全。
3.计量管理制度完善,传递程序合理,计量已经定级达标。
4.质量信息管理体制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信息分级恰当,传递程序合理,闭路控制良好。
5.电子计算机已用于质量信息管理。
(八)大力推行技术进步
1.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技术改造规划具体落实,努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成果明显。
2.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措施和进度落实,并有实际效果。
3.加强科研、技术管理,有管理制度、负责部门、课题、人员、费用,并有一定水平的成果。
4.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明显效果。
(九)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与班组建设紧密结合,围绕方针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并有实际成效。
2.有质量管理小组制度,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发表成果表彰先进。
(十)坚持生产服务的安全和环境的文明建设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服务和环境文明建设制度,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严格劳动纪律,坚持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作业环境文明清洁,做到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十一)奖惩
1.制定了体现质量第一的奖励制度和“质量否决”的惩处办法并能严格执行。
2.注重表彰重视质量管理,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提高企业素质起了积极作用。
3.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分级合理,处理程序明确,事故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责任落实,做到“三不放过”。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填写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连同企业质量管理的先进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委)签署意见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技术处。

五、评审办法
(一)城市建设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管理奖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分。
(三)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要具有法人地位。
2.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主导产品有获部以上优质产品奖,且无降等现象。
3.企业质量管理已经建设部验收合格。
4.产品连续二年(包括评审当年)经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品。
5.企业必须提供至少一种主要产品由部认定的检测部门出据的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企业在评审前一年度无亏损。
7.评审当年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重大的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
二、申 报
1.申报企业应填报《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附件)、创部质量管理奖计划及企业年度实施计划一式三份。
2.申报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鉴署意见,于每年二月底前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三、评 审
1.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列入本年度评选计划,并下发。
2.评审组对列入当年评选计划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评审采取现场评分法(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
四、附 则
1.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促进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更好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地向深层发展,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第一条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第二条 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在本单位注册登记,其成果经过发表、评审,并获得本单位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第三条 小组成员需接受TQC教育,熟悉TQC知识,自觉组织起来,按照PDCA工作方法,有目标、有计划开展活动,有活动记录,并取得实效。

三、评选方法
第四条 质量管理小组评选采用计分方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成果水平,按得分顺序择优获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四、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申报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第六条 申报数量:200人以上单位不超过3项,200人以下单位不超过2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及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详见附件1,2);小组成果书面材料一份(含声、像材料);小组在本单位的注册登记表及小组活动原始记录材料;说明效果的认证文件;其他材料(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结业和获得奖励证件等)。

五、评审机构
第八条 由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发布和评分。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六、奖励办法
第九条 凡授予建设部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和个人,除部颁发证书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列入个人业绩考核档案。

七、附 则
第十条 申报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置,直至撤销奖励。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行业广大职工积极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QC小组的组织
1.QC小组的建立应依据其任务和目标的不同,可分别组建为现场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类。QC小组成员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人数以3~15为宜。
2.各类QC小组组建后应向企业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QC小组的活动以实现工厂方针、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针对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提高生产率为目的。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凡属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取得成果(成效)的QC组,均可申报评选“优秀QC小组”。
2.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上年度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并获省级优秀QC小组奖励,其成果经过发表、应用和评审。
3.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小组成员经过TQC教育并熟悉TQC有关知识,活动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能够严格按照PDCA循环进行活动。
三、申 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均可推荐本地区企业的QC小组参加建设部QC小组评比。
被推荐参加建设部成果发布会的QC小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请表”、“成果报告书”(附件1、2)和QC小组注册登记表(附件3),以及说明QC效果的其他资料(如TQC学习结业证、各级获奖证书、成果认证材料等)。
2.申报材料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四、评选程序
1.初审: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部级“优秀QC小组”的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参加成果发表会的QC小组名单并公布。
2.评审:评审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根据成果资料和现场发布二个方面为评定依据,采用计分法进行评定,总分100分。其中成果资料占60%,现场发布占40%。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
五、奖 惩
1.凡获部级“优秀QC小组”的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建设部优秀QC小组”奖状,对小组成员授予荣誉证书。
2.对虚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即由我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一切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六、附 则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应有小组活动的完整记录。
(二)评审项目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企业主管部门评选的获奖项目。
(三)效益成果须有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务、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认证。
(四)评审的项目必须是发表过的成果。
二、评审范围
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城建企业中生产、服务各类型的质量管理小组均可申报。每个单位限报两个小组参加评审。
三、评审原则
(一)采用活动评审与成果评审相结合,活动评审为主。以小组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为活动评审主要依据。
(二)成果评审时,经济效益成果、社会效益成果与班组建设成果并重。
(三)根据不同的质量管理小组类型分别评审。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及小组成果报告书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小组成果资料、效益证明材料及小组活动记录的复印件同时报建设部城建司技术处。
五、评选办法
(一)城建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审内容及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进行检查评分。
(三)实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165号

1996-04-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为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将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
为纳税人识别号。现将具体使用方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
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但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但是,其中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其统一代码的前六位行政区域码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赋予,后九位国标代码不变。
四、鉴于国家税务局1997年1月1日方启用新的统一代码,1996年12月31日前原税务登记15位码将继续使用。对于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级国家税务局除了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码并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
纳税人识别号外,要同时赋予其一个原15位的税务登记号。
为便于鉴别,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从左至右载明原15税务登记号,并注明“此号码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




1996年4月14日
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宝丰县人民法院 叶鹏

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离婚已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通过对宝丰法院近四年来婚姻纠纷案件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2004年至2007年四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比较及分析

宝丰法院四年来离婚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2004年 2005年 2006 年 2007年1月--6月
离婚案件数(件) 338 396 292 160
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件) 1717 1913 1367 664
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 19.7% 20.7 21.36% 24.1%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当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宝丰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89%,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调阅了2004年以来100件(判决、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有69件,占69%。而调解和好的则甚少,只有3件,占3%。
2、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27件,后两年较前两年相比上升了9%。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100例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7件,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4、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62%,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37%,60岁以上的仅占1%。
5、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财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财礼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2004年至2005年此类案件为6件,2006年至今就已受理8件。
6、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42件。
7、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百起案件中调解和好的仅有3件。
8、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有21%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
二、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通过对100起案件的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2、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相对富裕。其中一些人因个人染上不良的爱好,如酗酒、打牌等而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与对方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激发矛盾。
3、一方长时间外出逃避债务,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在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金融部门及个人的债务。由于上述债务无力清偿,一般男方会选择消极的途径,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只留下女方在家中应付债权人。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和生活上的拮据,女方住住会以脱离债务为目的提出离婚,此类案件大多能够调解结案,住住是财产留给女方,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4、因婚外恋导致离婚。宝丰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城,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打工潮流的影响,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分别外出到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一部分人因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实,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另有一部分人因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反差,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打工期间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因此类纠纷引发的案件,住住适用公告程序送达的较多。
5、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离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致使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
6、经济地位的变化引发纠纷。部分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嫌之意,继而提出离婚。如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5000元,婚后女方提出若想生育孩子,得再给10000元,因男方不允,女方遂于婚后两个月即提出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