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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8:4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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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 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卢森堡大公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遵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关于申请加入东亚暨大洋洲证券交易所联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加入东亚暨大洋洲证券交易所联会的批复
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们报送的《关于本所与“东亚暨大洋洲证券交易所联合会”交往情况的说明》(办公室〔1999〕6号)、《关于申请加入东亚暨大洋洲证券交易所联会的请示》(深证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我国交易所与东亚及大洋洲地区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与交流,原则上同意你们两所申请加入东亚暨大洋洲证券交易所联会。
二、在加入该联会后,你们两所应注意多做工作,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防止出现“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预案,遇重大、敏感事项应及时汇报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