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10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国资农发[1990]15号),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由我局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有一位局领导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人,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我局财务司承担。
二、我局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监督、指导的方式进行管理,既要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又要充分调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有效管理、合理使用资产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及附属单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的要求,请各单位指定一位行政领导人和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及附属单位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实施具体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资产流失。
(三)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规章、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初审。
(六)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和具体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使用;
(七) 按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八) 按我局要求定期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九) 办理我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修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涉及这一方面的其它制度,需向我局备案。
六、 请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六月底前,将本部门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指定的职能能机构名称、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函告我局。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批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国资农发[1991]1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提高使用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经费供给关系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以上机关的附属单位和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接受馈赠的资产等。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重点是中央国家机关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一位行政领导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责任人,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应有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也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
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 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并实施管理,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防止资产流失;
(三)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国有资产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审定;
(六) 负责对改变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审查,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 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运用;
(八) 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组织国有资产的评估,并按程序确认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九) 定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分别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十) 办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两类不同性质国有资产报表和报告的报送、审批办法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具体拟订,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后发布实施。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规范监狱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监管改造用资产,是指监狱为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用的资产。监管改造用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监狱为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监狱管理机关办公、生活区,驻监狱武警部队办公、生活区和关押、管理、教育罪犯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监狱管理机关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狱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罪犯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途作为监管改造使用的,划作监管改造用资产。
三、生产经营用资产是划出监管改造用资产后余下的资产。
四、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转变,确需变动的,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狱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狱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监狱资产真实、合理的划分。
六、监狱资产的划分以1996年12月31日止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监狱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备案。
附件:监狱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行政办公区用地
2.监狱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驻监武警部队用地
7.监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
地)
8.组织罪犯劳动用地(不包括监墙等警戒设施
以内的劳动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行政办公用房
2.监狱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罪犯监舍
4.罪犯生活、卫生用房屋
5.教育改造罪犯用房屋
6.驻监狱武警部队用房
7.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用房
8.公检法派出机构用房
9.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监狱围墙(米)
2.电网(米)
3.无线通讯塔(座)
4.生活用水水塔、水井(座、眼)
5.监区道路(米)
6.岗楼(座)
7.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
3.计算机(台)
4.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台)
5.广播、电视设备(台)
6.生活用锅炉及设备(台)
7.其他
四、交通运输设备
1.警车(辆)
2.囚车(辆)
3.摩托车(辆)
4.生活物资用车(辆)
5.其他用车(辆)
五、监控、侦察、警务设备
1.通讯设备(台)
2.监控设备(台)
3.摄(照)橡机(台)
4.录像(音)机(台)
5.洗印机(台)
6.枪(支)
7.戒具(只)
8.其他设备
六、医疗、卫生设备
1.X光机(台)
2.CT机(台)
3.B超机(台)
4.专科医疗设备(台)
5.其他设备(台)
七、其他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