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中药是我国劳动人民与疾病长期作斗争的经验结晶,是我们国家的宝贵遗产。它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近几年来,一些中医医院在购进、使用中药中,出现了一些很值得注意的问题。据了解,有的中医医院自一九七九年以来,购进、使
用西药量增加四倍,中成药量增加近三倍半,饮片用量有减无增。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发挥中医辨证施治、理法方药的特长,也不利于提高中医医疗水平。为了加强中医医院对中西药品的管理,合理解决使用中西药品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注意发挥中医辨证施治的特长,使用中药要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在中医医院购进中西药品总金额中,中药不应少于80%,其中饮片应占较大比重。
二、对中成药要坚持以购进治疗性中成药为主的原则。常用治疗性中成药据调查,省、市级医院一般应用200种左右,县级医院应用150种左右(附中成药参考目录)。请各地根据本院医疗需要组织进货,并在临床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
三、医院要加强对中药制剂室的管理,充实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研制抢救急重症的新剂型和行之有效的制剂,以适应中医临床需要,发展新中成药。
四、要适当增加中药人员的编制,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以适应中药配方、加工炮制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中药配方复核制度、药库保管制度、煎熬操作规程和对中药进行挑拣、过筛、清斗、小炒、小制等工序,提高配方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要采取有力措
遇低等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发展中医中药事业做出新贡献。附件:购进中成药参考目录(略)
1983年3月9日
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市淇河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城市品位,实现淇河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确定的淇河控制管理河段是从盘石头水库库区至淇滨区京珠高速公路淇河大桥接驳处,全长50公里,淇河分三级控制管理。
(一)淇河河道部分为淇河一级封闭区。
(二)从淇河一级封闭区外沿向外延伸300米为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
(三)从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外沿向外延伸1000米为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 鹤壁市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淇滨区政府成立淇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委托,淇河综合执法大队在淇河控制管理河段按委托权限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同时,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要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淇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在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内,要重点发展经济林、观光林业、观光农业、生态农业项目。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剧毒、残毒农药的,不及时清除、回收使用过的化肥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的。
2、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规模化养殖场及其他污染型小工厂的。
3、放牧、砍伐林木及其他破坏植被的。
4、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
5、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油类、残渣余土及其他污染物的。
6、在淇河两岸古代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烧砖、采石、开矿、挖塘等破坏性活动的。
7、放火烧荒、割条割草等妨碍自然植被恢复的。
8、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进行林木采伐的。
第五条 在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有关县区、单位要采取退耕还林政策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和企业进行植树造林,种植花、灌、草,逐年实现全部绿化,形成绿色走廊。
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不按旅游区(点)规划私自乱搭乱建建筑物的。
2、垦荒取土和开矿采石等破坏淇河两岸自然地貌与景观的。
3、在湿地自然保护区从事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无关的项目、设施建设的。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严禁在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实施。
第六条 淇河一级封闭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除垂钓以外捕杀水生动物的。
2、取土、挖砂、采石、私自建桥、堤坝和开挖取水口等破坏水体活动的。
3、在淇河内清洗装贮过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车厢和容器的。
4、在饮用水源内洗涤、游泳及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等活动的;在其他水域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
5、开垦河床、河滩的。
6、在沿淇人行步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禁止的行为严禁在淇河一级封闭区内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淇河一、二、三级管理区域内已设立的属本规定禁止的项目和设施,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关闭、拆除或搬迁,并做好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对确需存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经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新建的项目和设施,必须经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同意并到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现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淇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淇河一、二、三级管理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淇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淇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分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国营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