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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徐凤林

时间:2024-07-03 09:0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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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检察机关反贪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反贪形势不容乐观。对反贪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反思,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新思路和新格局成为当前反贪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
  市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强化自侦工作,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侦查,依法办案,安全办案,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一)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不断加大反贪查案力度
  立足反贪侦查工作职能,围绕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一主题,充分发挥反贪合力,开展了林业、高速征地、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系统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抓系统、系统抓”,先后查办了一批群众反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有效遏制了重点系统和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净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办案中始终牢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的全局观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创新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
   积极探索侦查一体化机制改革,强化侦查信息化建设,完善侦查办案工作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侦查工作程序管理机制,实施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看审分离、审录分离措施,规范了办案行为,确保了依法办案。充分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完善线索管理、侦查一体化及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构建“大侦查”格局,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办案水平。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把安全防范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注重人性化办案,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确保了依法办案和安全办案,推动了反贪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从严治检,提高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
  坚持“从严治检”方针,大力加强反贪侦查队伍建设,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主题教育活动,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使干警牢固树立起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了做好反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开展自侦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侦查技能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结合侦查办案,认真总结反贪工作经验,研究新时期反贪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了反贪干警发现线索、经营线索、初侦初查及询问突破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开展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不断提高社会预防意识
  围绕创新社会管理,延伸触角,服务大局,把开展犯罪预防,营造廉洁政务环境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检企共建活动,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公共意识,促进了我市惩防体系建设。结合查办案件,发现单位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积极探索系统预防,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的行业、系统列为预防重点,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危险源头,落实防控措施,建立起系统预防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开展专项预防,了解国家专项资金及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规范资金的安全使用,有效遏制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挖掘案源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手段单一、技术侦查投入相对不足制约了一些案件的深入查处 。
  (二)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存在初查难、取证难、外部干预定案难的现象,增加了侦查办案的难度。
  (三)反贪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反贪队伍新老交替衔接不够紧密,制约了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深入开展,侦查员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几点建议
  (一)站在反腐倡廉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反贪侦查工作的重要性
  要充分认识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反贪污贿赂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积极探索反贪侦查工作新思路、新格局,树立反贪工作一盘棋思想,搞好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举报渠道,开辟案源,扩大线索,构筑一体化反贪大格局。要加大办案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提高反贪工作的查处率、震慑力和遏制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提高法治化办案水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
  要树立办案确保稳定,执法促进发展的理念,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订的《刑诉法》,深化初查方法和策略研究,强化侦查权受监督的新的执法意识,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机制和侦诉联动考核机制,落实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监督制约与协助配合并重,规范执法与提高侦查能力并重,依法取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整合侦查资源,强化反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要实施科技强检,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力度,提升侦查活动科技含量,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意识,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努力实现以获取口供为主向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的转变,实现侦查手段多样化和现代化。要研究行业发案特点及规律,把握立案时机,注重初查效果,强化“挖窝提串”意识,取得办案主动权,发现和查办窝串案、大要案,提高成案率,实现办案数量和质量新突破。
  (四)构建“大预防”格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深入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树立社会化大预防思想,深度谋划“大预防”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性教育,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开展好检企共建活动,提出前瞻性的检察建议,搞好案件多发、易发行业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建立职务犯罪危险源点防控机制和案件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形成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全面提高反贪污贿赂的社会化预防水平。
  (五)加强反贪侦查队伍建设,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保障
  要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纪律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将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充实到反贪侦查岗位,搞好培训,丰富专业素质和知识储备,提高金融、会计、税务等专门知识水平,提高灵活运用侦查措施,依法获取证据的能力,为反贪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不断更新知识,提升反贪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熟练掌握《刑法》、《刑诉法》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初查能力、询问能力、固定证据能力和技术侦查能力,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反贪侦查队伍。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6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被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二)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三)无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残疾人应当努力学习劳动技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一款所称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在职职工总数,分别按照统计、财政、地税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一款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了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每安排1人作为2人计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主向社会招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并在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就业的残疾人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照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年度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不参加年审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并缴入同级国库。

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上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审计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