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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的缺陷与完善/左卉

时间:2024-05-21 17:2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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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的缺陷与完善
                    ——从我国再审制度出发

  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不同于一审、二审的特殊程序,是一种救济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性的有力保障。再审事由在整个再审制度中具有枢纽和核心作用,它既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又是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安全阀。我国的再审事由几经修改和完善,为维护司法权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就再审制度、再审事由的相关问题就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现行再审事由存在的缺陷、原因,并就我国的现行再审事由的相关立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体制的困惑

  在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但在立法上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再审的制度,由于我国再审的启动和再审的事由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诸多的民事案件在实际上是一审三审,甚至是多审,不仅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利用和提高司法效率,势必加以改革。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和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当务之急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机制进行规制,也就是说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加以规定和完善,从而最大限度的兼顾司法公平与效率。

  二、域外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及其启示

  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存在两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各有特点,各自在不同的国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应该在继承优良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借鉴和移植两大法系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几近修改,但还是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完全与世界法律制度接轨,势必还需发展、借鉴和完善。

  大陆法系的民事再审。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程序,就本质来说是再审之诉,其旨在对当事人受到的欠缺正当性的生效裁判损害的私权利益提供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在制度上设计的共性存在于该程序的发动以当事人诉权为基础,通过请求有关法院撤销原判决,并且重新审理获得新的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再审之诉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已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如果表示怀疑,并向法院申请再审,则法官仅需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能够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则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法官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再审之诉,也无权对案件的实体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英美法系的民事再审。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对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判决设置了一定的救济程序,但与大陆法系的再审之诉相比之下有所区别,其纠正裁判错误的制度规定也较为简单,大多体现在判例之中。在这些国家的法律理念中,更为重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维护,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实质上是借助对瑕疵生效裁判进行再审或者救济的程序,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救济的角度,而不是从对法院裁判予以监督的角度设置相应的再审程序的。[1]

  三、理论思考: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内涵再认识

  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指法院决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或再次审理的事实和理由。[2]民事再审事由是一种法定的事由,是再审制度构建中的基本环节,被视为启动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具体而严格。就一般而言,民事再审事由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的瑕疵,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无效。理论界的大多数观点认为,民事再审事由又分为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所谓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在原审裁判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实体公正性而能够提起再审的错误情形。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和诉讼程序公正性而能够提起再审的错误情形。[3]“所以,民事再审事由对当事人来说是打开再审之门的钥匙,然而对于法院却是一道确保生效裁判不被轻易推翻的安全阀”。[4]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可以归纳成事实类再审事由、程序性再审事由、法律适用类再审事由和违反职业道德类等四种,这四种再审事由形成统一的整体,构成了独立的体系。

  四、立法实践: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修改及实践成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对民事再审的事由做出11项较为简单的规定,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强;而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比较粗糙和模糊,对于具体的司法实务缺乏可操作性;2008年4 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较从前有了很大的突破,将再审申请的事由范围进行了拓展,由原来的 5 项增加到了13项,这样操作起来相对比较方便;将以前的因证据而申请再审的规定进行了扩展,从原来的2项增加到了5项;将以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并做出了新的突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次的修改,可以说,使得现行法律关于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是较为详细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的追求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的统一。对于维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再审难的压力,出现了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判逐年下降的趋势,下面以对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统计数据为例加以证明。

  尽管如此,民事再审案件在该中院的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所占比例还是很大,并且再审案件的种类相对集中,维持原审判决的比例有所上升,再审改判的比例有所下降,说明了提起再审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准确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还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同样的事实以同样的理由申请立案再审,使一案多次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反复审理判决。

  五、实践困惑:我国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事由虽经几次较大的修改,在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方面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便于较好的操作,但仍然不能很好地解决“申诉难”和“再审难”的问题,还存在突出的缺陷与不足,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的完美结合,也难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缺陷。“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路线,我国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工作,都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所以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确立的指导思想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认真严谨遵纪守法,如果发现某一环节的不合法导致生效判决的错误,那么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以达到纠正错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性,要使每个案件达到绝对的完全的正确是不太现实的。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法院裁判的绝对正确性,其实质上是忽视了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益的平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如果已经解决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纷争或者说已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因为中间一点环节的纰漏(这种纰漏对当事人的权利无丝毫影响,或许也为当事人所接受)而导致案件被重复再审,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会造成案件当事人的负担,于社会、法律、当事人都无裨益,这样的后果必然是导致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司法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最后偏离了法律应该发挥的功能,背离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二)规定过于宽泛。再审事由的有些表述不够准确、合理,很难达到立法的初衷;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笼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难。关于何为“确有错误”和“确有错误”的标准是什么,虽然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从某种程度上说,该规定对“新证据”的范围作出了规范和合理补充,对法院司法和当事人申诉有较大的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的范围过于宽泛,以至于各地法院在审查再审事由时都“严格恪守”自己的标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法院为了某种种种考虑,把不该立案再审的案件立案再审,把应该要立案再审的案件拒之门外,例如,现在党的指导思想是稳定压倒一切,有些当事人抓住这些,钻法律空子,无理闹访,缠访,闹的法院不得安宁,法院往往为了避免影响和其他的考虑对其案件立案再审,一个案件再审多次也屡见不鲜。而有些老实的当事人,经过长时间的申诉,既使有法定理由也很难得到立案再审。长此以往,必将有损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难坚持原则和法律。所以,法定的再审事由应该更加具体化、细致话、明确化,便于法院操作和当事人正当、正确、合法的行使权利。

  (三)民事再审事由设计理念滞后。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趋向于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对案件的独立价值,程序的不公正,实体也很难保证公正,在这种立法理念指导下,使得我国诉讼的效益一直得不到保障。“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在裁判生效后对当事人权利进行特殊救济,诉讼的效益对当事人来说是最大的公正。我国再审事由在追求实体公正的理念下缺乏必要的限制,导致再审诉讼效率低,不必要的再审被一再地启动,造成了当前再审制度的种种弊端。”,[5]要想使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民事再审事由的设计理念必需更新和改革。

  (四)民事再审事由可操作性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事由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对于什么情况属于确有错误,我国的法律从未进行过明确的规定。将确有错误作为法院决定再审的事由,过于宽泛、原则,等于没有对其进行限定,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其判断权完全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容易导致司法权滥用。由于法律对于确有错误没有明确的标准,当检察院就某一案件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时候,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很容易与法院产生不同的观点,即使勉强抗诉立案再审了,其结果往往也是走走过场,维持原判。此外,再审立案审查应该只进行第一阶段的审查,即对案件的形式要件以及再审事由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如果在此时已经能够确认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就等于在审判之前已经定性,就要进行改判,使人产生一种立案了就会改判的错误判断,对法院的审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就变成了一种形式,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由于操行性差,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法院的再审案件立案、审理的难度加大,出现了大量的一个案件几度再审情况的发生。往往是一个案件事实并不很复杂的案件,经过了多次的再审还没完没了,这种说明了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再审事由的操作性是很难把握的。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则是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认为法官在态度或言行上偏袒对方当事人而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据统计,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当事人申请再审立案的案件150件,而立案再审的则只有50件,其中没有立案的大部分都属于这种情况。

  六、探索出路: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

  从世界各国的法制史看,无论司法制度多么发达的国家,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裁判民商事纠纷案件,要避免错案是不可能的,因而需要再审程序予以纠错,尤其是两审终审制国家。尽管再审制度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但废弃之在当下是不可能的,只能加以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必须从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理念出发,平衡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协调诉讼的公正性与裁判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平衡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的关系,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改革过去那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正视再审制度对裁判稳定性的需求,并据此对再审事由进行重构。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应该坚持有限性和为当事人提供特殊救济的原则,“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上是不同的,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采用三审终审制,我国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基层法院负责受理和审判大多数案件,但是有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忽视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因此,需要将对当事人进行特殊的救济的理念引入再审事由的设计中去,这不仅是正当的,也是紧迫的”。[6]

  (一)树立“以实事求是为基础的限制性纠错”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再审程序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但是大部分法律学者和民众认为“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过于极端,虽然秉承此种思想是力求使案件的审判做到绝对公正,但是有些时候却无法兼顾到效益原则,它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相融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当事人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等因素,想使判决达到毫无瑕疵几乎不可能,如果不管此种瑕疵是大是小是轻是重性质如何,一律启动再审,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但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负担,也为当事人造成困扰和诉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诉讼程序的定纷止争原则,更不符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另一方面,过于频繁启动再审程序,对司法权的权威也是一种很大的损害,所以,要完善民事再审事由,首要任务是确立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把“有错必纠”改成“限制性纠错”,将会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特点,有利于贯彻“公平兼顾效益”原则,实现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的保护。限制性纠错就是要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进行合法的取舍,并不是对生效案件采取苛求的态度去对待,而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对有些有瑕疵而又对当事人的利益无损害,社会关系已经相对稳定的案件就没有必要去纠所谓的“错”了。但是,对那些明显错误,明显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当坚决的予以纠正。

  (二)民事再审理由的设置应该是平衡多种利益冲突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重大问题。
第七条 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对外办公场所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
(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
(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七)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十)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共资源服务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学校、医院以外),应当逐步实现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内实施。
第十一条 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应将行政审批权限集中,并将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联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机构的职责:
(一)将本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二)编制、公布本部门、机构的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部门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首席代表;
(四)在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部门、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五)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属牵头部门的,负责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
(六)对属于核准、审核、备案和确认登记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办结;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机构政务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确保政务服务顺利开展;
(八)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本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对不需要部门领导决定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审批的,督促本部门其他职能科(室、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四)依法受理本部门、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
(七)接受申请人的咨询、申请,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将本窗口办理的事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
(八)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
(九)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批准,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
第十五条 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除有合法依据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委托金融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所收资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专户。
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 政务服务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其编制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并予以公布。
各部门、机构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免费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
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下载。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部门、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属于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属于承诺办结的必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回执单。办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部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类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凡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凡行政审批的否定事项,实行否定报告备案制度。一般否定事项须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备案;重大否定事项在向本部门主 要领导报告备案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门、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部门窗口应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决定的有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凡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又不报告或说明理由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默认。因超时默认审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政务服务事项需要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派出窗口的部门、机构应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奖惩和晋职降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政务服务质量监督考评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停止不当行政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钦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同时,未经批准,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的;
(二)擅自收取行政审批相关费用的;
(三)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四)窗口工作人员失职或工作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可聘任若干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作风正派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以下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术语解释
(一)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全部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
(二)一站式服务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递交有关申请材料,具体审批环节(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由部门、机构窗口全程负责完成。
(三)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简称“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经办人或部门、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上级报告备案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陆浩省长所作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对省人民政府2004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对一年来政府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统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2005年的工作部署表示赞同。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对报告进行了修改。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省长 陆 浩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4年政府工作回顾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强省战略,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抢抓机遇,开拓进取,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全省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创1997年以来最好水平,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104亿元,增长18.6%;大口径财政收入215.4亿元,增长21.6%;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5亿元,增长13%;外贸进出口总额17.7亿美元,增长33.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4%;城镇登记失业率3.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

  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坚持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强化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认真落实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措施,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省农民税负减少2.3亿元,减幅55%左右。兑现粮食直补资金1亿元。实现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预计全年粮食总产量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草食畜牧业发展势头强劲,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新的发展。加大了劳务输出的培训组织力度,培训农民工5.5万人次,输出324万人次。继续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增加值329亿元,增长18%。农村“六小工程”进展顺利,新建改建县乡村公路1630公里,解决了120万人的饮水困难。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增加了投入,427个整村推进项目全面展开,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减少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减少40万人。

  二、坚持改革抓企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实施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初步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国有大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进展良好,境内外大企业集团参股、重组我省部分上市公司成效明显。下划市州管理的企业有35户基本完成改制。列入年度破产计划的企业中,有9户完成破产终结工作,15户进入破产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展顺利。加快了优势支柱产业的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75亿元,增长23%。兰州石化、金川公司、酒钢集团产品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改造,靖远、华亭、窑街矿区煤矿改扩建等项目建设加快。扶持了一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协调支持,积极帮助重点企业解决资金、能源、原料、运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业经济发展实现了速度、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500亿元,增长15.5%;实现净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兰州石化、金川公司、酒钢、电力公司等企业销售收入超过百亿元。

  三、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兴建了一批重点骨干工程。
  落实发展抓项目的战略举措,全省形成了抓项目、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坚持在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抢抓发展机遇,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新开工项目4800项,重点骨干项目建设加快。预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53亿元,增长15%。公路建设成效显著,全年完成投资首次突破100亿元。又有4条高速和3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686公里,兰州的五个出口全部实现了高速化。已开工建设的县际公路达到40条。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敦煌铁路和庆阳机场复航改造工程进展顺利。城乡电网改造进度加快,连城电厂3号机组等一批电力项目投入运营,新增发电装机容量55万千瓦。疏勒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目标按期实现,东乡南阳渠建成通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水利工程继续推进,新增灌溉面积35万亩。建成了一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注重统筹兼顾,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了一批博士来甘工作。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所和学科带头人的支持,推进地方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新组建两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继续实施院地、院企合作,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有所提高,科普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建成了兰州科教住宅城。强化农村和民族地区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又有3个县实现了“两基”目标。加强了职业教育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在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中稳步发展,高等院校增加到33所,普通高校在校生达到20万人,创历史最高水平。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进程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一批文化精品项目相继实施,启动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制定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推进,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双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土地保护制度,开展了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撤消各类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的成绩,完成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485万亩,退牧还草1100万亩。全面加强水、森林、矿产等资源的开发保护,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新进展。商贸流通、金融保险、通信、物价、统计、气象、测绘、信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参事、文史、档案、地方志、地震预防和残疾人救助等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

  五、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城镇新增就业12.7万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时足额发放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41万人、161万人和165万人。享受城市低保人员达到61万人。扩大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试点。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大部分地震灾民住进了新居。认真解决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与破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征地补偿费基本清理补偿到位。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3.7亿元,占原拖欠总数的95%。民族宗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加强信访工作,实行领导包案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使一批多年的积案得到妥善处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和治理,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治安状况继续好转。

  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全面完成,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制定、发布了一批行政规章。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了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进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916件建议和693件提案全部按期办结,承办质量进一步提高。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中提出的促进农民增收、加快项目建设、深化企业改革、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落实统计法和工会法等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采纳。围绕营造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集中抓了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办公、首问责任制、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工作、受理投诉和举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五件事。制定了规范行政审批的规定和制度,又取消省级行政审批事项140项,累计达到1099项,减幅为51%。坚持反腐倡廉,制定实施《甘肃省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163件,结案890件,有96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45人。积极开展药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欺诈消费者违法活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回顾一年来的政府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必须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必须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必须坚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努力扩大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增强发展活力;必须坚持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开拓进取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奋战在各条战线上的劳动者,向驻甘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中央驻甘单位,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爱国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关心支持甘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兄弟省市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政府工作还有不少缺点和不足,群众还有一些不满意的地方,解决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还需要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低,投融资渠道单一。重大产业项目储备不足,能增加财源、近期可开工建设的大项目少。二是农业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差,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增收空间狭小,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企业改革、改制、改造的任务艰巨。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名牌产品少。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四是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扩大就业的难度大。需安置的城镇劳动力预计27万人,其中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9.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5万人。还有30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输转。五是协调发展的任务艰巨。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城镇化进程缓慢,城乡、地区差距拉大。由于历史欠账多,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资源约束加剧,生态环境改善的难度大,实现“五个统筹”的任务十分艰巨。六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较多。对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改革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安全生产隐患较多,事故时有发生。社会治安状况还不能令人满意,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七是政府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发展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政府少数工作人员理想信念淡薄,责任与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中还存在作风不实、效率不高、执法不严等问题。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甚至贪污腐败现象仍有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05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2005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有利条件。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全国范围的结构调整与资产重组步伐加快,一些产业将继续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我们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强宏观调控,支持农业发展,有利于我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强化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东部发达地区出现建设用地、能源和民工短缺等状况,有利于我省吸引资金和项目,扩大劳务输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一批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陆续建成,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机遇和不利因素,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顺应人民群众加快发展的强烈愿望,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深化对省情的认识,把握新机遇,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政府的各项工作。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六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抢抓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业强省、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三农”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保持社会稳定,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主要宏观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财政收入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

  根据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解决“三农”问题,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继续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粮食稳定增产、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一是全面落实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扶贫重点县和省定扶贫重点县实施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县的农业税税率一律降至2%以下、有条件的也可以全部免征,全部取消牧业税。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整合农业资金,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区划调整,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确保乡镇政权正常运行。重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二是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坚持粮食总量以省内自求基本平衡为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增加投入、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增加总量的思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确保粮食安全。三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品。不断扩大优势产品规模,提高马铃薯、瓜果、蔬菜、中药材、酿造葡萄、啤酒大麦、制种、花卉、食用菌等特色产业的发展水平。推进畜牧业和草产业发展,重点培育规模养殖户、专业村和养殖小区,调整畜种结构,提高商品率。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延伸农业产业链,创立优势名牌产品。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机制创新,增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带动作用。四是加强农业发展配套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供应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积极扶持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五是千方百计扩大劳务输出。加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适应市场需求搞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应用技术培训,增强外出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能力。拓宽输出渠道,扩大输出规模,加强与输入地政府的联系协调,逐步形成一批较为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力争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350万人次。六是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引大入秦完善配套、疏勒河流域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工程建设,争取开工建设引洮供水一期工程。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业节水示范县、水土保持、雨水利用等项目。坚持抓好农田基本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农村人饮、小水电代燃料、沼气利用、道路、节水灌溉和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建设,积极实施生态移民、牧民定居工程,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和村通电话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七是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整合扶贫资源,继续实施整乡整村推进,稳步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力争使1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基本解决温饱,40万低收入人口稳定解决温饱。认真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发展。发挥城市郊区、河西地区、沿黄灌区基础条件较好的优势,推动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积极引导生产要素向县城和重点建制镇集中,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逐步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二、继续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解决我省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一是继续运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加大石化、有色、冶金及机械、电子、建材、医药、食品等优势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实施一批重大技改项目,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推动产业升级。抓紧金川公司镍精炼、铜冶炼建设,抓好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兰铝后续15万吨电解铝和自备电厂、酒钢200万吨热轧薄板和不锈钢工程、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深部开采、靖远和窑街劣质煤电厂等续建项目。二是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完善鼓励技术创新政策,整合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带动新材料、生物制药和中药新剂型、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继续抓好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同时,组织实施一批新项目。三是大力开发新产品。抓住国家把我省确定为有色金属新材料基地的机遇,大力发展有色、冶金工业深度加工,延伸产业链,开发市场适销对路的系列新产品,逐步改变初级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的格局。抓住兰州石化大乙烯项目建设的契机,积极开发乙烯下游合成材料。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档次和知名度,创出更多的名牌产品。四是加快发展新型装备制造业。促进优势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联合、重组,支持引进国际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在电机电器、石油钻采及炼化设备、数控机床、真空设备、通讯设备等领域形成新的产业优势。五是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速工业由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资源输出型向节能、环保、精深加工方向转变,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增加投入,加大资源勘查力度,力争找到更多的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储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管理利用资源。积极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洁净能源。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整治高污染企业,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广清洁生产。加大对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和重点河流特别是黄河甘肃段水体污染的治理。六是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健全工业经济运行的应急协调机制,做好重点企业煤电油运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落实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中小企业集群,促其成为吸纳就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的主力军。

  三、坚持发展抓项目,夯实发展基础。
  项目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坚持把发展抓项目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导向,既抓经济发展项目,又抓社会发展项目;既抓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骨干项目,又抓能强县富民的中小项目;既抓能增加城市就业和再就业的“民心项目”,又抓与解决“三农”问题关联度大的农村发展项目,推动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一是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以高等级公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抓好清水至嘉峪关、武威过境段高速公路,嘉峪关至安西、安西至敦煌、临夏至合作高等级公路的续建。开工建设天水至宝鸡甘肃段、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及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加快通县油路、国扶县连接国道公路、县际公路及旅游景区景点通达道路建设。建成庆阳机场复航改造工程,开工嘉峪关机场改扩建、天水机场军民合用项目。基本建成敦煌铁路,加快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进度,开工建设兰州集装箱中心站。抓好连城电厂二期、小峡水电站、张掖电厂、靖远电厂一期扩建、柴家峡水电站、炳灵电站建设与改造,开工建设乌金峡水电站,继续实施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加快新疆至兰州原油和成品油管道,兰州天然气管网,金昌、武威、酒泉等城市集中供热和中心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争取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努力增加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入。加大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抓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荒山造林、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以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重点,推进建立节水型社会。加大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力度。三是进一步提高抓项目的水平。创新项目管理体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法人主体到位的项目建设机制。严格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认真执行国家稳健的财政政策,准确把握国债资金投向,争取国家更多的支持。广开投融资渠道,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滞留挪用。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结合制定“十一五”规划,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做好前期工作,达到上报立项的深度。

  四、全方位扩大开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坚持以开放促开发、促发展,积极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与禁止的外,省内所有行业、领域一律向内外资开放。推出一批优势项目吸引境内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重组、参股国有企业。以吸引东部发达地区民间资本为重点,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积极组织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继续办好“兰洽会”等经贸招商节会。广泛吸引省外、国外及民间资本参与甘肃开发与建设,注重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二是努力扩大外贸进出口。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千方百计扩大特色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俄罗斯、东欧、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等市场。加快建设酒泉、敦煌等口岸设施,提高通关效率。三是进一步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和交往。拓宽对外经济技术协作领域,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加强国际多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建立原料基地,积极争取国外优惠贷款和经济援助。发展与外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资源开发、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四是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改革管理体制,开发旅游产品,提高旅游业的档次、规模和效益。促进房地产开发,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租赁市场。鼓励居民扩大旅游、通信、教育、体育健身和文化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进资本、土地、技术、劳动力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努力吸引外资和国内跨区域金融、保险机构入驻甘肃,吸引国际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进入甘肃市场,发展连锁经营。

  五、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坚持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继续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以促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加强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重才、爱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围。继续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以重大科技专项为重点,抓好一批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攻关研究和成果开发转化,推动产业升级。加快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建立大型精密仪器、文献数据、网络环境等科研基础条件共享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提高公众科技素质。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继续增加教育投入。加强基础教育,加大“两基”攻坚力度,在国家扶贫重点县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书本费、杂费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试点。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积极发展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认真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助学工作,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全面推进继续教育,努力构建学习型社会。
  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全面建成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和特种医疗救治基地,做好各种疫病疫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水平,解决群众防病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繁荣文化事业,培育文化精品,壮大文化产业,净化文化出版市场。加强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保护工作,加快基层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实现县县有两馆的目标。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发展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办好第十一届省运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继续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开展国防教育,加强民兵预备役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双拥”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发展。继续做好气象、人防、测绘、参事、文史、地方志、档案管理、残疾人救助和地震预防等工作。

  六、不断深化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动力。
  不断强化改革意识,突出改革重点,积极推进改革,努力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一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围绕用三年时间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任务的目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计划。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在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下划企业改革的指导,一厂一策,因企制宜制定改革目标,加快改革进程。继续做好纳入破产计划企业的破产和重组工作。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为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条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推进财税体制和金融改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设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预算执行,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事件的查处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积极培植财源,保证财税收入均衡入库和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银政联系,扩大银企合作,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放,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健全市场机制,壮大资金实力,强化服务功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地方性金融企业。三是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机制。制定投资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多元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面落实核准制、备案制和政府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和投资决策责任制。四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努力消除妨碍发展的观念束缚和体制性障碍,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非限制性的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和重组。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以非公有制为主的中小企业把产品做特做精,把企业做优做强,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大力支持广大城乡群众利用一切合法途径自主创业,积极营造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守法致富光荣的氛围,形成全社会支持群众自主创业致富的良好环境。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五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公益类、非公益类和经营性类别,积极推进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勘察设计、地质勘探、水利管理等行业的改革,按照行业特点,确定改革目标,制定配套完善措施。全面推行聘用制,搞活内部分配,形成激励机制,推进体制创新。

  七、以增加就业为重点,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措施,健全再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和就业援助制度。鼓励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高度重视军转干部和城镇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和贫困地区计划,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大力发展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努力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切实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努力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加强失业调控,缩短失业周期,有效控制失业率。力争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万人。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城市“低保”和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稳定的低保投入机制,适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城乡弱势群体的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完善城乡特困群众、农村“五保户”、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和保障制度。三是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利益分配、行政执法等方面严格执行和落实有关规定,抓紧解决遗留问题,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认真兑付农民工工资,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救助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抗灾救灾能力,及时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全面加强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加快依法治省进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抓紧制定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支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和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积极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更加关心弱势群体,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预防和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继续实行各级领导包案制度,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变上访为下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健全防控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开展专项严打斗争,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和主动进攻态势。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制毒贩毒、侵财型犯罪。坚持科技强警,提高公安司法干警的业务水平。严密防范和打击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境外敌对势力等渗透破坏活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治安防范的基础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全民道德教育,营造诚实守信、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努力构建民主、法治、祥和、奋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行政能力建设是政府自身建设的核心,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提高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社会事务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效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要求,努力把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政府职能以外的事务交给企业、市场和中介机构,解决好政府管理中缺位、错位、越位问题。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推进统计改革,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工作。做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考虑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与解决好当前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起来,把积极进取精神同科学求实的态度结合起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战略和重点,科学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指导性,努力使规划既鼓舞人心,又切实可行。

  二、积极推进行政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进一步规范程序,健全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及决策责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司法、审计、监察监督,强化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政府参事的意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赔偿制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执法有保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继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建立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尊重人才的人文环境和积极进取的舆论环境,把企业和基层是否满意、国内外客商是否称心,作为衡量发展环境是否改善的标准。从解决好投资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抓好“五件事”的落实和深化,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办公、首问责任制,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活动,使营造发展环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继续搞好食品安全和农村市场整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完善商品市场质量监察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
  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真抓实干之风。完善领导干部抓落实的责任制,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工作督查制度。下决心治理文山会海,大力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检查评比,不搞脱离实际的升级达标活动。规范接待制度,严格接待纪律。使各级干部集中精力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恶劣习气,严禁一切巧立名目的公款吃请迎送、出境出省旅游。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继续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力度,从严防范、惩治公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职务犯罪。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警钟长鸣,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在政府系统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公务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做到为民、勤政、务实、清廉,时刻保持奋发有为的蓬勃朝气、开拓创新的昂扬锐气、清正廉洁的浩然正气,努力开创政府工作的新局面。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加快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和压力同在。我们要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坚定信心,知难而进。我们坚信通过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本次人民代表大会所确定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一定会进一步加快。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支持监督下,凝聚全省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同心同德、团结奋斗,为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促进甘肃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