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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我见/王克先

时间:2024-06-26 20:5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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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关系到稳步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大事。违法建筑是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不按规划建设且未能补办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许多违法建筑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和过程,有的甚至历史悠久,认定是否违法建筑必须正确把握法律界限。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除了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还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并应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特殊程序。
[关键词]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 我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下统称违法建筑)事关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中的社会稳定、人民群众(下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是当事人的重要财产,价值大,与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涉及范围广、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如不严格遵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定,进行野蛮强制拆除、暴力强制拆除,将会酿成悲剧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违法建筑概述
(一)违法建筑法律称谓的演变
何谓违法建筑并无法律定义。而且,起先没有违法建筑的概念,而是称为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首先出现在1980年4月15日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
1984年1月5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也使用了违章建筑的概念。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第一次出现了违法建筑的概念。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然称为违章建筑。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使用了违法建筑一词。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沿用了违章建筑的概念。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中没有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用语,而是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罚款、没收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使用了违法建筑这一概念。
综观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规划的建筑有的称之为违章建筑,有的称之为违法建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称为违法建筑的明显多于违章建筑。仔细审阅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以得出,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并无本质差异,如果说硬要区分,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违章是指违反规章,但法律本身就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规章在内,可以说以前的违章建筑就是现在的违法建筑。正如交通违章行为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叫作交通违法行为是同一个道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专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问题作出了规定,起到了定论,今后将不再有违章建筑的概念。
(二)违法建筑的概念
违法建筑是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不按规划建设且未能补办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3、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法律认定
如何认定违法建筑,事关重大,必须正确把握法律界限。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城乡规划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目前,拆除违法建筑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电力法》、《文物保护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等。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为了使建设工程不致出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建设部于1990年2月23日下发《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规字第66号),实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其他部门法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引导、控制、协调、监督,使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也就是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方面,取到了综合引领的作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法定依据。而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看,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认为有关建设工程不仅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认定相关建设工程是否违法的依据。
违法建筑不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认定,而是要根据违法建筑的性质分别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认定,依照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主体行使强制执行职责。
可以这样界定,无需规划的建设工程或规划许可需要前置许可的建设工程未经前置许可进行建设的,由相应的前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认定是否违法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按该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强制拆除,已经过前置许可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强制拆除。
(二)法律溯及力问题
违法建筑违反了相关法律才成为违法建筑,这就首先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违法”建筑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和过程,“违法”建筑历史往往远远早于法律规范的历史,尤其在当时规划无法可依,由于法律溯力的问题,不能一律对“违法”建筑依照现行法律的要求处理。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有过比较全面的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中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司法解释虽然不直接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但当事人一旦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有关司法解释就将作为裁判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标准,因此,司法解释应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
法律溯及力问题也引起建设部的高度重视,比如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一些地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部询问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的,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被废止的《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
所以旧法的废止不是指旧法一律不能适用,而是指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能适用,对新法生效后,但发生在此之前的行为,仍然可以适用旧法。
(三)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而关于规划,《城乡规划法》已设定了行政许可,故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规章只能就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细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建设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只是违反了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就不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违法建筑的补正
违法建筑的违法可分为程序性违法及实质性违法两种,程序性违法是指建筑并未影响城乡规划,可以按一定程序办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变为合法建筑;实质性违法,则指无法办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使其变为合法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其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城市规划条例》与《城市规划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建筑,并不必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有可能符合相应条件而获批准,从违法建筑成为合法建筑。
(五)是否超过追究时效。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虽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但违法建筑的认定本身应当是行政处罚,这就关系到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煤炭局(煤炭行业办),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中钢集团、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今年以来,各产煤地区和有关部门继续贯彻国务院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重大决策,认真做好有关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小煤矿乱采滥挖、事故频发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煤炭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煤炭行业经济形势恢复性好转。与此同时,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也得到缓解,个别地区和部分企业煤炭供应已呈稳中趋紧之势,甚至出现了掺杂使假、煤价回升过快的苗头。为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和煤炭管理机构要督促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包括国有地方煤矿)树立识大体、顾大局思想,切实担当起全国煤炭供给的重要责任。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产,充分发挥生产能力,组织好供货资源,带头履行煤炭订货合同,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抵制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同时努力做好清收煤款、提高煤炭质量和扭亏增盈工作。

  二、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要加强煤炭产运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督促煤矿和用户认真履行煤炭订货合同,及时掌握煤炭生产、运输和消耗的动态,配合铁路、交通部门做好煤炭运输的组织调度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居民生活用煤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同时保证出口煤合同的兑现。

  三、各煤炭调入省(区、市)和有关公司(集团)负责煤炭供应协调的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煤炭消费、供应、价格走势情况的掌握和调度,督促企业加快卸车、扩大储运场地和清理拖欠煤款。对入冬前未能提前做好存煤工作的用煤大户,要自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力争达到合理的库存水平。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地经贸委和煤炭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关闭整顿小煤矿和保证煤炭供应之间的关系,绝不能因煤价回升而放松关闭整顿小煤矿的工作,也不能拖延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进度。各地区特别是煤炭供应趋紧的地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加快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进度,力争在年底前完成任务。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要尽快使其恢复生产。

  五、对于煤炭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哄抬价格以及地区封锁的违法和错误行为,我委将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的函》(沪府函〔2010〕41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你市关于在闸北区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的方案。建议将名称定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先行授予“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筹建)”的牌子。待筹建工作完成后,经核定正式挂牌。园区筹建的组织管理请上海市政府确定。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的创新点,成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推动力。上海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地区,尤其是近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建立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必将对上海乃至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筹建工作应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为主要任务,完善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明晰发展重点。加快体制创新,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逐步扩大园区的规模和影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好园区的筹建工作,为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原则同意所提政策申请。具体意见将另文下发。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