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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保卫战谈我国企业商标战略/王瑜

时间:2024-06-03 19:1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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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保卫战谈我国企业商标战略

王瑜


  2010年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标志者张裕公司在“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这个回合落败。当然张裕公司还有法律上的程序可以去争取,最终是否能确保“解百纳”商标为张裕公司所有还未可知。
  “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作为一个商标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件从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到2010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前后历时八年,几乎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都走了一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划分为四个部分:创造、应用、保护、管理,该案件也全部涉及。企业的商标创造主要体现在商标取名和规划上,“解百纳”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是一个非常好的名字,其文字内涵体现了张裕公司深厚的文化底蕴。我国企业一般不注重商标的应用,甚至连最起码的商标使用标志○R都没有。好的商标应用方式对商标的宣传推广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应用不当则可能将商标断送,“JEEP/吉普”、“席梦思”、“氟氯昂”等商标就是因为应用问题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解百纳”陷入通用名称之争与张裕公司应用不当有直接关系。谈到商标保护人们往往狭隘地认为是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在张裕公司与长城、王朝为代表的诉讼中,各方博弈的是“解百纳”背后的市场利益,胜则享有“解百纳”产品的市场盛宴,败者退席。这是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利益之争,在这种复合的多次博弈中,是选择合作还是背叛?体现出一个企业战略抉择水平。对商标的管理我国企业也很薄弱,甚至连最起码的商标登记都没有,没有人知道公司到底有多少个商标。据报道张裕公司招聘了大量法律人才参与“解百纳”保卫战,张裕公司也取得了几次漂亮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对于知名商标的管理需要全方位的思考,需要战略高度的管理才能使商标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尽管张裕公司在“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表现出商标诉讼策略的高明,但是纵观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该公司对商标制度理解不深入,缺乏战略性思维。张裕公司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龙头老大,是大型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对商标制度的理解以及实际应用可想而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2008年发布以来,各省市都在制定自己的战略,并积极推行。在以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显然受到了冷落。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展开,涉及商标的不多,商标也被学者冷落,有关商标方面的论著很少。因而我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的学习。
  注:笔者一直关注“解百纳”案件,先后发表《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如何打赢解百纳保卫战》、《从解百纳之争看通用名称的判断》、《从解百纳之争谈商标战略思维》等文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市经济调整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四)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咨询论证工作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或由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 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向咨询论证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咨询论证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并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机构应将咨询论证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适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指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4月27日